浏览次
一、收费种类及特征
1.定额收费制。定额收费制是以收取固定金额为主要特征的收费方式,收费金额的多少与生活垃圾的排出量无关。采取这种收费方法的城市,政府通常是为了增加部分财政收入,同时以提高居民的环境卫生意识为目的,它对于生活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没有太大的帮助。定额制的实施方法比较简单,定额收费制的收费依据很多,如有按户或不同户别收费的,有按人头收费的,有按住宅面积(法国和意大利的部分城市)收费的;有按年收费的,也有按月收费的。目前主要应用于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的一些城市也采用此种收费方式。
2.计量收费制。计量收费制,即按照垃圾排放量付费(pay as you throw,PAYT)。按照实际测出的垃圾排放的重量或体积收费,如按容积收费、按重量收费、按垃圾袋收费,使用生活垃圾处理券(不干胶标签)等等。按容器收费的国家有奥地利、美国、英国、丹麦、芬兰、法国、德国等;采用垃圾袋收费方式的有美国、日本的部分城市和韩国;采用垃圾票的国家有美国、日本、爱尔兰、瑞士等。
计量收费制的主要特征是它的收费额度是变动的,收费金额与生活垃圾的排出量有直接的关系,计量用户收费制对定点投放的、可回收利用的垃圾不收费,因此它能鼓励回收,刺激源削减,为减少垃圾排放量发挥作用。因此在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已经展开实践,其缺点在于导致居民非法倾倒或处理垃圾。
3.产品收费制。产品收费(Product Charging)是一种应用比较广泛的环境收费制度,而其在生活垃圾治理领域还是一个比较陌生的概念。产品收费制是指对环境不利的产品征收一定费用的制度,其收费依据不是实际的污染情况,而是潜在的环境影响程度。其收费理念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相对降低环保产品的价格,从而减少对环境影响大的产品的生产和消费,降低其对环境的污染。
产品收费有两个特点:前端性和预防性。前端性是指在废弃物产生之前收取垃圾预处理费用,不同于排污收费的末端治理模式。预防性是指收费引起同类商品的相对价格差异,会使消费者降低对该类商品的消费,提高对替代消费品的购买,另一方面在存在可替代消费品的情况下,商品价格提高会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也会对生产者的生产行为产生影响,生产者会降低对此类商品的生产和供给,或者转向生产政府倡导的环境友好型商品。
产品收费在生活垃圾领域并没有得到大规模的应用,目前主要应用于电池、包装物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对电池和燃料的收费费额由消费过程中的污染和消费后对环境的潜在影响来确定;对包装物的收费费额则由整个产品生命周期的环境影响来量化,不仅包括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还包括消费后的回收过程以及无害化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优势:由于产品收费方式收费的标的物是产品,对象是厂商,收费途径只能是税收方式,而且收费便利,成本低廉,对为急需筹集生活垃圾处理经费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同时由于产品收费方式的前端性,可以通过对产品收费的杠杆效应来影响生产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其对生活垃圾的源削减效应得到国外专家的注意。
缺点: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现在环境影响难以精确评估量化的原因,使得目前的产品收费方式应用范围较窄,主要应用于对环境影响较大的产品,提高价格以抑制消费。此外,由于已经预先交纳了垃圾处理费,因而居民的垃圾分类回收再利用的积极性将会降低,不利于资源化的减量化管理,以此方式设计的城市生活治理结构必须辅以促进生活垃圾回收再利用的积极措施。
二、征收途径
1.税收方式。税收方式可分为附征于财产税、营业税、人口税等方式。财产税附征在国外较为普遍,主要因为其税制及信用系统完整,不需另设收费系统,即可在所得税中列举扣除。至于营业税附征方式,一般常实行于特定区域,如风景游览区,因游客众多,无特定目标可供征收,只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经营单位征收营业税。另外,人口税亦有部分地区实施,以家庭人口数为课征依据。
2.直接收费方式。依垃圾重量或体积来征收垃圾费,例如依垃圾筒数或垃圾袋数量或垃圾票票贴(使用垃圾袋标签)方式收费。对于部分地广人稀地区,或住宅区规划完善者,较适合实施此种方式。一般来说,此种收费方式较为公平,但在部分实施地区却造成用户尽量挤压垃圾筒或垃圾袋,以减轻负担费用,甚至某些用户丢弃垃圾以逃避费用,使垃圾收集、清理反而更困难。
3.附征于公用事业收费系统。此方式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电话、电力、煤气、自来水或有线电视网中,若以公平性而言,此类公用事业皆为生活必需品,其与垃圾量之间应有某种程度的关联关系,而且都有现成的收费系统,可将执行成本降至最低。
三、收费方式比较
本文将收费额计量方式与收缴方式进行组合,并给与了综合评价。生活垃圾收费方式的评价标准包括收缴率、收缴成本、资源化和减量化效果以及公平性,其中公平性是体现“多污染、多付费”的指标。
1.收缴率比较。收缴率的高低与收费方式无关,与收费途径有直接关系。无论是定额收费、计量收费还是超量收费,采用上门收缴方式都比较低;采用委托收缴方式的收缴率都比较高,主要原因在于委托收缴所依附的收费项目是居民无法逃避的,比如水电费、煤气费或税收等,居民只能全部交齐。
2.收缴成本比较。上门收缴是一种效率非常低而成本比较高的收费途径。据统计,我国采取上门收缴的成本是收费额度的20%~50%,相当大的比例用来维持庞大的收费队伍,这样使得垃圾收费补偿垃圾处理费用的目的性大大降低。此外,计量收费方式无论是委托收缴还是上门收缴,成本都比较高,这是因为不仅收缴对象是一个近乎原子化的庞大群体,计量的收费特征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运行机器。
3.减量和资源化效果比较。减量和资源化效果与收费途径没有关系,与收费方式直接相关。由于定额收费方式使收费额度与垃圾排放量没有挂钩,从而导致定额收费方式和水消费系数法的减量和资源化效果很差。
而计量收费方式和产品收费方式效果很好,因为计量收费方式做到了废物排放量和应缴费用额度的正线性相关,会促使消费者尽量提高垃圾的回收量而减少排放量;产品收费方式则等于消费者提前交了垃圾处理费用,通过价格比较消费者自然会选择废弃物费用少的产品,同样做到了垃圾减量化(源削减)。
4.体现公平程度比较。体现公平程度的强度同样与收费途径无关,四种收费方式都体现了“污染者付费”的理念,而定额收费方式只是一种定性执行方式,没有做到量化,所体现的公平程度较差。
计量收费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程度,但是这种基于“多排放,多缴费”的理念的收费方式却不利于居民的个人利益,导致非法填埋和焚烧垃圾现象的产生,这对于守法公民来说欠公平。从本质上讲,计量收费方式也没有很好的体现“多污染多付费”的思想,计量收费方式是按体积或重量收费,以废弃物包裹的体积或质量来衡量,然而相同容量的废弃物虽然缴费相同,但其环境影响程度或无害化处理成本不尽相同,如相同体积或质量的废纸、塑料包装和废旧电池其环境影响就差别很大。
而产品收费方式由于是从税征收的预收费方式,可以根据无害化处理成本确定不同的收费额度,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就已经预交了垃圾处理费。相对于计量收费方式,产品收费方式则更好地体现了公平性,可以从根源上杜绝“免费搭车”行为,居民也没有了非法处理垃圾的积极性。
四、结论
体现“污染者付费”理念的定额收费方式,是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的方法,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计量收费方式体现了“多排放,多缴费”的收费理念,有助于提高生活垃圾的资源化比例,减少垃圾排放量,但仍然是一种末端治理方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减量化的问题。产品收费方式根据产品废弃后的潜在污染成本通过税收方式提前预收处理费用,更获得体现了公平性,而且通过预收处理费用实现了对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的惩罚性定价,通过这一经济杠杆有助于引导居民的消费行为,有助于实现生活垃圾的源削减。
参考文献:
1.邵萱婷.采用零售附加费法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研究.价格理论与实践,2007(5)
2.刘社.运用经济手段解决城市垃圾问题的控制点分析.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
3.刘京媛,徐海云.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收费方式探讨.环境卫生工程,2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