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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我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多方面的背景决定了我国目前完善垃圾处理收费的迫切性。
(一)我国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1.垃圾处理设施严重不足。统计显示,2005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总计为15577万吨,垃圾处理量为8184万吨,垃圾处理率仅为52.5%。在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有334个城市尚未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有8个省(或自治区),超过70%的城市未建垃圾处理设施,垃圾处理设施严重不足。
2.垃圾处理水平较低。调查显示:截至2005年底,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处理率为32.5%。加上焚烧和堆肥等其它无害化处理方式,全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40%左右,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
3.城市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十分严重。调查显示,全国400座大中城市中有2/3被垃圾包围,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大问题。而垃圾的产生量正以每年8%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这个速度远快于处理设施的建设速度。城市生活垃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已十分严重,许多城市已不同程度地被垃圾问题所困扰。
(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通过完善我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大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水平,大力推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全面改善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有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垃圾处理收费现状及存在问题
2002年,国家四部委发布了《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明确要求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此后,我国城市垃圾收费进程发展较快。截至2005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有260个实行了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占城市总数的40%,还有相当一部分城市已经完成了听证会筹备工作,即将开征垃圾处理费。
(一)我国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现状
1.收费主体多元化。目前,我国有以下三种收费主体模式:一是环卫经营单位收费主体模式,即由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如街道环卫站、居委会、小区物业公司等)上门收取。二是委托行政部门收费模式,即按职能分工,委托税务、财政、社保、工商等部门代征;三是委托其他部门收费模式,即委托自来水、煤气等经营单位和管理机构代征。
2.收费方式多样化,大部分是按每户每月收费。根据对全国129个城市2005年垃圾收费情况调查,我国目前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四种方式:一是按每月每户收费,共有106个城市实行这种收费方式;二是按每月每人收费,共有10个城市实行这种收费方式,每人月收费价格在1元-6元之间;三是按吨收费,共有11个城市实行这种收费方式,每吨收费价格在6元-21元之间;四是柳州市,实行按楼层收费,每户月收费标准共有3元、3.5元、4元三个档次。
3.收费标准差异较大。106个城市中实行每户每月收费的收费标准在0.25元-10元之间。其中0.25元-1元的城市有11个,1元-3元的城市有26个,3元-25元的城市有28个,5元-6元的有29个,6元-10元的城市有12个。
4.收缴成本较高。由于收费环节增多,造成垃圾收缴成本较高,且垃圾收缴成本差别较大。在各种收费主体模式中,上门收缴的成本最高;委托物业公司、自来水公司等相关经营单位的次之;委托税务等政府部门的最低。各地所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垃圾处理成本的比例,因收费主体和收费标准的不同有所差异,大部分城市垃圾处理费只占垃圾处理成本的20%~40%。
(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1.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真正建立,收费标准偏低。截至2005年底,全国661个设市城市中,有432个城市还未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占设市城市总数的65.4%。已实行收费制度的城市,制定的收费标准也大都低于垃圾处理成本。
2.垃圾处理费收缴率低。目前,我国城市的垃圾处理费收缴率普遍较低。即使在广东等垃圾处理费收缴率较高的城市,按现行的征收标准足额征收,所收缴的垃圾处理费也仅能补偿垃圾处理运行成本的40%左右。
3.缺乏垃圾处理费收缴的制约机制。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要分为在工资中扣除、委托供水等公用事业单位代收、委托社区或物业公司收取和环卫部门上门收取四种方式。由于代收和代扣都缺乏法律依据,对不交费没有惩治办法,导致收缴率偏低,征收工作难度较大。
4.宣传力度不够。在实施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过程中,由于宣传不到位,部分公民对环境卫生意识不强,对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够理解。有些群众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卫生费混为一谈,造成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难以顺利实施。
三、国外垃圾处理收费的经验借鉴
下文以瑞典为重点,介绍发达国家在垃圾处理收费方面的经验做法。许多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一)通过许可证制度,保证垃圾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发达国家大都通过政府严格的许可制度实现对垃圾处理标准的控制。政府许可包括经营垃圾处理厂的许可和运送垃圾的许可两类。通过政府的许可管理,对垃圾填埋场的技术、垃圾类型、处理规模、处理后的环境等进行控制。经营垃圾收集和运送的公司也必须有政府的许可,公司对运送垃圾数量、运送垃圾种类必须要有统计,并将数据上报政府,垃圾处理厂在填埋或燃烧前储存垃圾也要经过政府的许可。通过许可制度的管理,保证垃圾处理达到环保要求。
(二)通过垃圾收费制度,实现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在瑞典,对垃圾废弃物的处理原则是实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政府通过法律和经济手段,促进垃圾废弃物的回收再利用,以尽量缩减垃圾填埋的数量。
1.垃圾处理费的来源。垃圾处理费用的来源是对生产者和业主征收垃圾处理费,对产品征收环境费。公共垃圾由市政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收集和运输者,费用由政府负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负担,标准由各地政府制定。
2.生活垃圾处理费用的收取。单住户家庭垃圾每两周收集一次,每个家庭每年的约1300瑞典克朗垃圾费用,该费用中包括垃圾税。每吨垃圾的垃圾税为370瑞典克朗。对于居住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多住户家庭,垃圾每周收集一次,每年费用为700瑞典克朗。
3.工业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处理费用由企业承担。每个建筑工程开工前,必须要有垃圾处理方案,并与垃圾处理厂签订了垃圾处理合同。这个合同作为政府审批建筑许可的一个条件。
4.对生产者征收环境费。征收环境费是基于生产者对垃圾废物处理负有责任的原则而确定的。在瑞典,法律上规定产品生产者对包装物和报纸的处理负有责任。瑞典政府为保证垃圾处理费用,规定在产品出售时征收相应的环境费用。
(三)对生活垃圾,大都采用计量收费的方式
国外对垃圾处理收费大都采用以下计量收费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垃圾桶方式:每个家庭配备一个垃圾桶,收费额根据每个家庭使用垃圾桶的重量来确定。
2.专用垃圾袋方式:用户可在有关机构和零售商店购买指定可降解专用垃圾袋,只有将垃圾放入专用垃圾袋中才能被收运。
3.垃圾袋标签方式:所谓垃圾袋标签,相当于额定的收费依据,用户将垃圾袋标签贴在或系在一定容量的垃圾袋上,才能被收运。
四、完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环境卫生行业体制改革
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卫体制改革的指导,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环卫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确保社会公众利益和城市环境效益。
对环卫行业的改革应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分步骤实施。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可以分为二类:非经营性与经营性。其中非经营性的,如垃圾收运、清扫保洁等,可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市场运行的模式操作。通过招投标,采取经济承包制,改“养人”为“养事”。对于经营性的,如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可确保达标的堆肥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和运营可以采取市场化运作。
(二)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加大环境治理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各城市对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垃圾处理费收取中的代收、代扣、代缴等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应通过立法等手段,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便于垃圾处理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从目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费改革分析,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应按“费”管理而不应按“税”的管理。在明确了垃圾处理收费的性质以后,各级政府应加大垃圾收费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增强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三)计算及确定合理的垃圾收费标准
目前垃圾收费标准的确立面临多方面困难:一方面,各城市的垃圾处理成本支付标准的巨大差异,使得仅从会计科目角度计算难以得出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另一方面,确定收费成本的其它基本要素(如环卫作业劳动力价格、管理费用、设施折旧等)缺乏统一标准依据。由于收费标准不合理,目前通过收费所能支付成本的比例也较低,一般仅相当于垃圾处理成本的20%~40%左右,其余差额部分仍需要政府财政补贴。各城市只有根据自身的实际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计算及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才能保证垃圾收费制度的真正实施。
四)积极探索新的征收方式
广东省中山市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进行垃圾处理的费用征收,取得较好的效果。“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是按不同垃圾产生源的垃圾排放量与其水消费量之间的折算关系,直接以用水量计征垃圾处理费,并委托供水部门在征收水费时一并代收。这种方法在实际征收过程中便于操作,收费成本最低,收缴率高。各地在垃圾收费中,针对如何确定垃圾处理收费的载体,应相互交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可操作的征收方式。
(五)加大征收力度
一方面,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制定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对欠缴、拒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予以处罚。另一方面,可通过与水费、电费加其它费用一并征收的做法,加大征收力度,保证垃圾收费工作的顺利实施。
(六)加强对所征缴垃圾费的管理和使用
目前,对征收垃圾费的管理和使用一般都采用收支两条线,但缺乏明确的责任部门和机制。一些城市对垃圾费的收缴和使用存在多头管理的情况。对未缴纳垃圾费的居民和单位的处罚措施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手段,对收费单位和代收单位都没有相关的处罚措施。因此,在加大垃圾处理收费力度的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对所收缴垃圾费的管理和使用。通过相应的制度、措施,保证垃圾费使用的合理、有效。(作者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