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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共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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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收费政策的确认 1.1有关收费政策的文件 1)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2)1993年9月12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3]333号)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贼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 3)2002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局先后2次发文要求在全国开征垃圾处理费,特别是计投资[2002]159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国各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4)2004年10月4日,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明确指出“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

1收费政策的确认 
1.1有关收费政策的文件 
1)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9条“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 
2)1993年9月12日,厦门市政府办公厅(厦府办[1993]333号)关于转发国家建设部《贼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其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服务费;并逐步向居民征收生活垃圾管理费”。 
3)2002年,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局先后2次发文要求在全国开征垃圾处理费,特别是计投资[2002]159号《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全国各城市应在2003年底以前开征污水和垃圾处理费。 
4)2004年10月4日,发布《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工作的补充通知》(闽政办[2004]188号),明确指出“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费,尚未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的设市城市和已签订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合同的县必须在2004年底前开征污水、垃圾处理费,其他县也应在2005年底前开征”。 
1.2厦门市有关收费政策的背景 
2005年,厦门市城市建成区面积126.50km2,城镇常住人口96.18万人(2005年末统计数),流动人口约78.35万人,近岸海域面积约390km2,海岸线长290km。2005年厦门市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约70.58万t。日平均产生量1934t。从1996年至2005年,厦门市生活垃圾平均年递增率为9.81%。 
尽管厦门市市、区两级政府近年来不断加大投入,但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仍然较弱,处理技术水平仍然不高,与国内先进城市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也不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城市管理的需要,主要原因是资金的不足导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的滞后,进而影响了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因此,建立并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仅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解决环卫投入不足,提高垃圾处理水平的有效途径,同时也体现了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环保准则,有利于提高全民环境卫生意识,促进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2收费政策议程的设定 
1)1999年12月,原厦门市政局成立了以厦门市市容环卫处工作人员为主的“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调研小组”,开始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调研。 
2)2000年5月,完成调研报告。 
3)2001年11月,福建省物价局批复同意厦门市收费标准。 
4)2005年9月,厦门市政园林局、市物价局完成《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听证材料》。 
5)2005年10月18日,市物价局主持召开了“厦门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对市政园林局提交的《厦门市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申请方案》进行公开听证。 
6)厦门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1月10日和23日分别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会议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3收费政策方案的制定 
3.1制定收费目标, 
3.1.1垃圾处理费 
根据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所做的《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的评审报告》:2004年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运输、中转、处理成本每吨166.29元。 
3.1.2收费总额预算 
预测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见表1。 
表1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入预测结果(万元) 


3.2设计收费方案 
通过座谈、走访、电话咨询、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共调查国内城市25座,厦门市涉及垃圾收费单位300多家;召开物业代表、各区街道代表、社区居委会代表及缴费者代表4场座谈会。根据调查结果,结合厦门市实际研究制定了4种收费初步方案:①捆绑在现有卫生保洁费和垃圾代运费的收费渠道征收(简称“捆绑”收费);②委托水务、工商等相关单位代收(简称“委托”收费);③由各辖区包干收费(简称“包干”收费);④结合垃圾申报制度进行收费(简称“申报”收费)。 
3.3评估收费方案 
经厦门市委、市政府研究评估,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决定将垃圾处理费和原已实行的环境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等诸项收费合并,统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即采取“捆绑”收费。3.4抉择收费方案 
3.4.1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范围、对象及原则 
厦门市城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部队、社会团体、个体经营户,城镇常住人员、暂住人员及海上生活垃圾产生单位、船舶等均应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及处理4个环节的费用,城市市政道路清扫环节费用不计在内。 
3.4.2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为规范厦门市涉及垃圾收费项目,统一将当前已收取的卫生保洁费、垃圾代运费及除“四害”药品费等卫生服务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并收取,居民常住户每户每月增加3元,暂住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元,企业、单位、商店等商业垃圾在原代运费标准上增加约87.5%。征收标准约为垃圾运输、处理成本的50%(不包括社区居委会原来每户每月收取7元的卫生服务费),统一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见表2。 
该方案还规定了减免对象。对于向厦门市民政部门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低收入居民户和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特殊困难户等,经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后,凭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领取证、低保证、五老证及遗孀定补证、40%救济定补证,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经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机构批准后,可给予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批准每次减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有效期为1a。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园林局会同民政局商定。 
4收费政策的合法化 
4.1听证会的举行 
1)2005年10月18日,物价局主持召开了“厦门市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听证会”,大多数代表赞同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表认为适当收费是必要的,但方案需要进一步完善。个别代表不赞成征收方案。不少代表认为要充分考虑收费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影响。 
表2厦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2)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以及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多种渠道收集的社会各界意见,并参考兄弟城市的做法,结合厦门市实际,认为征收生活垃圾费应实行计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兼顾公平和便于操作。即对商业、生产企业等有条件对垃圾产生量进行计量的单位尽可能计量收费,对居民住户等实行定额收费,因为这将有利于收费方案的顺利出台。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还应报福建省物价局和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4.2《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过 
厦门市委、市政府于2006年1月10日和23日分别召开了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会议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5收费政策的执行 
1)建立收费机构与收费网络:①成立收取垃圾处理费收费办公室(简称收费办);②建立收取垃圾处理费收费站(简称收费站);③建立收取垃圾处理费网点(简称代收点);④市环卫处与各收费站根据市有关文件并以委托收费的合同形式,确立承接收费业务。 
2)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规定。 
3)费用使用合理安排。 
4)建立收费工作制度。 
5)实施开征垃圾处理费的主要措施:①颁布有关法规;②开展广泛宣传;③实施有关保障政策;④协调落实“代收点”;⑤报批“启动”经费。 
6)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见图1。 


图1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流程 
图1说明: 
①区环卫处各征管科统一到市环卫处征管科领取“生活垃圾处理费票据”并负责票据日常管理,按规定向市环卫处收费科核销票据。 
②各代征单位向所在辖区的收费管理部门领取票据,并负责票据日常管理,按规定向原发放部门核销。 
③各代征单位每半月将收取的垃圾处理费汇总,全额缴入指定的垃圾处理费专户。 
④市环卫处收费征管科对各区环卫处收费征管科及各代征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收费资金的审定、检查,制定资金返拨计划。 
⑤各区环卫处收费征管科负责对所辖区代征单位进行监督指导、监管收费资金。 
⑥市环卫处收费征管科负责减免对象的审批。 
6收费政策的评估 
垃圾处理费于2006年4月1日正式开征,由于刚开征阶段收费工作处于摸索期,实际收费从2006年6月开始渐入正轨。截至2006年底,共征收垃圾处理费1400万元。2007年1月至4月征收垃圾处理费930万元。6.1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与代征点签订委托征收工作进展缓慢。 
2)在征收过程中按标准征收、使用规范票据上存在漏洞。 
3)建立健全征收“立户”工作阻力大。 
4)关于减免免征对象垃圾处理费后,减免部分给社区增加了负担。 
5)落实人员编制。 
6)对不缴费对象的处罚依据,执法部门权限不明。 
6.2建议 
1)厦门市政府要加强贯彻落实市府办[2006]81号文件,使征收垃圾处理费工作全面展开。 
2)将征收任务或征收率列入各征收相关部门的政效考核,以此作为推动征收工作的重要手段。 
3)进一步抓好“立户”工作的落实。 
4)年终市、区财政从垃圾处理费中返拨给各社区免征的垃圾处理费。 
5)为了有效实施《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需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执法部门)及处罚依据。 
7收费政策的迁移或终结。 
1)收费政策的迁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向:①居民按户收费向计量收费的迁移;②行政事业性收费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迁移(行政主体的机构改革,作业走向市场化);③垃圾收费向征环境税的迁移(国家的费税改革,地方政府的经济自主)。 
2)环境税的减免或取消。



来源:环境卫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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