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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收费是国家管理城市生活垃圾的重要手段。如果垃圾收费实施合理,可以有效增强全民的环境意识,强化垃圾的法制管理,增加垃圾处理费用。在倡导清洁生产持续发展的今天,垃圾收费显得尤为重要。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产业化是垃圾处理的最终出路,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对垃圾处理进行合理收费。生活垃圾收费则是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一种较有效的经济刺激手段。
1国外生活垃圾收费现状
垃圾收费作为一种环境经济手段必须遵循一定的法规。这一点各发达国家走在了前列。1986年,丹麦制订了垃圾收费法令,并予以实施;德国在《避免废弃物产生及废弃物处理法》中规定,联邦政府可以颁布条例,按照具体情况确定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垫款归还方式;1992年,法国修订的《废弃物去除法》中规定可以征收废弃物填埋处理税;日本的《废弃物处理和清扫法》第二章第六条第六款中规定,市、镇、村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市、镇、村所制定的条例中的规定,对其所进行的普通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作业收取必要的手续费;马来西亚吉隆坡在《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理规定》中赋予城市专员负责收集垃圾并收取费用的权力[1]。这些法令、规章使得各国的垃圾收费都有法可依,保证了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发达国家的城市垃圾收费开始的较早,且大都采用定额收费,如英国的北诺福克市、美国德克萨斯洲的圣安东尼奥市、澳大利亚悉尼、法国如拉特城、及新加坡等。表1给出了部分国家城市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标准:
表1部分国外城市生活垃圾收费标准
定额收费有多种收费方式,可以按户或户型收费,如日本部分市县;可以按人口数收费,如英国;也可根据建筑面积收取一定费用。
定额收费虽可以增加垃圾处理所需费用,但其收费标准固定单一,有失收费的公平性,且很难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因此,计量收费作为一种更为合理有效的收费方法被日益提上日程,收到各国政策制订者的重视。计量收费也有很多种方式,如按容器收费,按垃圾袋收费,贴垃圾票等。美国西雅图市规定:每户每月运4桶垃圾,缴费13.25美元,每增加一桶加收9美元;荷兰部分城市规定每个垃圾袋2.5荷兰盾;爱尔兰采用垃圾票方式,在垃圾袋或桶上加贴垃圾票,每张票价格为2.5ECU(1995年)。另有超额收费在部分城市得到一定应用。其收费方式和标准也很多,如加拿大纽海勒市对居民生活垃圾排放标准规定为每周200kg以内不收费,超过后每车加收5加元;日本高山市根据各家庭情况,每户发放一定数量的可燃垃圾免费处理票,2~3人户每年120张,4~5人户每年140张,使用完后即需花钱购买,每张70日元,不贴票的不予收运[2]。
23种收费制度的比较
2.1定额收费的优势
(1)实行定额收费需要较低的政策成本。明确收费区域内的垃圾产生总量、处理单位垃圾的成本和户(人)数,就可以计算出区域内统一的收费标准。收费可以单独收取,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或居委会收取,也可与水费、电费联合收取。计量收费受到收费对象所排放垃圾的量和性质的影响,具有不固定性,因此其政策成本要高于定额用户收费[3]。
(2)定额收费有利于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关键性因素是资金问题。定额收费对垃圾产生和排放量影响不大,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也基本不变,这将为垃圾处理产业提供相对稳定的垃圾数量和处理资金,可以较好地解决垃圾处理产业化面临的资金问题。一般来说,在垃圾处理产业的形成阶段,定额用户收费具有相对优势。
2.2计量收费优势
(1)计量收费有利于减少垃圾排放量,调整人们的日常生活习惯。计量收费使环境容量的稀缺特性明确化,使经济利益与排放垃圾的数量相联系。因此可以促使人们选用包装少、可循环的物品,以减少垃圾产生量。图1是德国1990~1992年间实行计量收费的减量效果比较
(2)计量收费可以促进清洁生产的推广和社会消费模式转变。由于人们对垃圾产生量少的消费品的需求,生产者会因此改革生产工艺推行清洁生产,生产精细产品与绿色产品,垃圾产生量少的商品所占的比例会逐渐提高[5]。
2.3超额收费优势
超额收费对垃圾的排放量做了硬性规定,使得人们有了减少垃圾量的意识,会自觉地选择垃圾产生量少的生活方式,也会自觉的将一些有利用价值的废弃物进行有效改造加工再利用。但现行的收费标准比较宽松,垃圾减量并不明显。
上述3种生活垃圾的收费方式,各有利弊,分别适合于不同的城市和收费阶段。如果城市垃圾产生量不够大,实行定额收费效率会比较高,可以提供稳定的垃圾处理费用。定额收费对人们的环境意识要求稍低,垃圾量与收费无关。而计量收费适合于垃圾产生量大的城市,虽然它有较高的政策成本,但往往可以被垃圾减少所带来的收益抵消。另外,环境意识水平较高,有较强的垃圾处理付费意识的城市适合采用计量收费制度。采用超额收费的城市较少。其收费标准不高,限制不严格,对普通居民来说,收费的意义并不大,减量化的效果也相对较弱。表2对3种收费制度的作用特点及效果作了一个简单的比较。
表2 3种收费制度比较
3我国的生活垃圾收费现状
随着人口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增长率高达7%。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2亿t左右,其中设市城市约为1.56亿t,县城约为0.44亿t[6]。2005年我国垃圾处理费征收额约为20亿元。其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比例约为40%左右,但各地进展程度不一,如江苏、福建等省开征垃圾处理费的比例在70%以上;有部分省仅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还有少部分省(市、区)尚未开征[6]。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实施较晚,上世纪90年代后期才有少量城市开始实行定额收费(如表3所示),缺乏成熟的经验。据统计,我国对居民家庭收费标准为每户每月约在3~10元之间;对行政机关及一般企事业单位征收垃圾处理费按单位人数或其产生垃圾的容量、重量收取,实际征收标准差异较大;建筑垃圾一般按每吨4~8元收取;部分地方对生产经营场所产生垃圾按经营面积收费。
表3我国10座城市前期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主要有:垃圾作业单位上门收取,委托居委会、物业公司代收,委托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代收代缴,或与水费、电费等公用事业费用联合收取等。无锡市对居民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其他企事业单位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代收代缴,征收率为80%以上;广东中山市采取与水费联合收取,征收率为96%,征收情况较好。但大部分城市的征收手段不足,靠街道居委会催收,征收成本高,征收率普遍不高。目前中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资金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加强对垃圾收费政策研究对中国垃圾管理有重要现实意义[8]。我国提倡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可持续消费的发展模式,因此3R原则(reduce、reuse、recycle)是我们制订各项垃圾收费制度的基本出发点。
4我国垃圾收费中存在的问题
(1)收费的计量与城市的规模、人口数、地理位置等因素有关。①我国区域广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收费标准很难制订统一标准。②我国部分地区已开始实行生活垃圾收费,但现行的收费标准不高。收费的目的在于增加垃圾处理所需费用,促进垃圾的减量化和分类资源化,提高居民环境卫生保护的意识,但较低的收费标准使得收费的长期刺激效果不明显。
(2)我国关于生活垃圾收费没有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依。虽然相关部门对生活垃圾收费的必要性做了肯定,但仍未能制订出具有强制性的法规对收费加以促进。部分地区制订的地方法规对收费制度、标准和方式做了规定,但由于重视不够管理不善,征收比例一直很低。
(3)垃圾处理产业化是垃圾处理的最终出路。我国垃圾处理产业投资渠道单一,几乎全部由政府负责运作实施,产业化道路充满崎岖。
(4)很多实施垃圾收费的城市之所以步履维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居民的环境意识不强,认为垃圾扔掉后会自行腐烂,扔掉后就与自己没有关系了,因此拒绝缴纳垃圾处理费。另一方面,很多居民认为自己已经缴纳了所得税,政府出资处理自己扔掉的垃圾是理所当然的事,不该再重复交费。
5结论及建议
(1)各地应根据地方实际,在详细严谨的调研基础上,确定垃圾收费的各个重要影响因素,以实现垃圾减量、资源化为目标,制订出合理的收费办法,包括收费方法、征收方式和收费额度等。部分经济较发达地区可由定额收费逐步开始过渡到计量收费,刚实施或还未实施收费的地区可采用定额收费,以增加处理资金。
(2)环境政策与经济手段的结合是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重要特点,垃圾的妥善处理离不开财政的支持,而收费是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前提。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寻求投资多元化,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环境效益的最优化。
(3)生活垃圾处理具有公益性。政府部门一方面需规范收费行为,明确政府责任边界,另一方面应加大环境保护宣传,使居民明确自己排放垃圾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污染,明确垃圾处理的必要性,从而配合促进收费制度的顺利实施。
(4)垃圾收费的定价模型是政策制订的重要基础。各地应在确定收费额度前,在一定范围内展开调研,确定收费的计量系数与地区规模和人口数的相关性,尤其是商业区的人口数对系数的影响。另外旅游城市的计量系数变动与季节有关,且相对于同等规模城市具有更高的计量系数。发达国家积累的优良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能让我们少走弯路,更快的找到适合自己的收费制度。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