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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五:《安全预评价》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摘要] 2014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2014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从以上最新的《安全生产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遵从第28条中“三同时”的法规进行相应的装备和投资;第30条规定的是“安全设施”的设计工作,由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负责完成;而第29条规定了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业范围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那么:上述行业范围以外的“安全评价”,例如电力行业,到底做还是不做?

  我们首先梳理一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10年第36号文颁布的、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从上述《暂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看出:“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是必须要编制《安全预评价》的。

  提请注意的是:上述《暂行办法》实际只施行了四年。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77号文颁布了“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针对2011年施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名称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与过去的“暂行办法”相比,名称中没有了“暂行”两字。那么,修改后的内容有了什么变化?摘录如下:

  将原《暂行办法》中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相比:在第7条的第4子项中做了重大调整:原“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被删除,只保留了“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必须要编制《安全预评价》。这就意味着:新的《办法》出台后,“电力行业建设项目”是没必要编制《安全预评价》的。

  但是,不编制《安全预评价》并不意味着建设项目就不装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事实上,安全设施的设计和投资是一样都不能少的,只是为项目建设投资者节省了过去《安全预评价》的委托编制费用以及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代之以最新《办法》中的如下规定:

  “第九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结论

  从以上最新《办法》中的规定中可以看出:至少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安全预评价》作为过去重要的前期支撑文件之一:在2015年5月1日以后,是不需要另行委托编制了,代之以如下做法:

  1.设计单位在设计时要对安全设施进行同步设计,并由业主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2.“生产经营单位”仍要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也作为将来备查的要件之一即可。



来源: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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