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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二:当工艺或产量改变后,危废产生量增加(或减少)超过20%,无需向环保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固废法》修订草案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管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因此,根据规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包括产生量变化),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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