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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区五:属于危废的废弃包装桶可以不作为危废进行处置,由原有供应商直接回收?


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2017)》规定:“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物质,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因此,任何不需要修复和加工(如不需经过清洗、焚烧等处理)即可用于其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不作为危废管理。符合上述条件的包装物、容器按照普通物品进行管理,双方做好交接凭证、台账记录等证明材料。如需经过清洗等处理才可用于原始用途的包装物、容器,仍然需要按危险废物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交由原供应商(无危废处置资质)回收,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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