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扫描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明扫描件,原件备查);总公司或者分公司只允许一家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本项目投标,分公司参与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或具有独立法人的上一级公司出具的愿为其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以及履约等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加盖总公司公章的授权函,以及提供总、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扫描件,原件备查; 2.本项目不接受投标人选用进口产品参与投标; 3.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4.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5.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6.不存在《深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深财规〔2023〕3号)列明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7.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由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作出声明);
8.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如为联合体投标,投标人须提供《联合体投标协议》(格式详见附件,供参考);应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联合体成员单位不超过2 家,且联合体各方均需满足1-7款的供应商资格要求; 2)投标文件中提供联合体单位成员共同签订、加盖公章的《联合体投标协议》,协议必须明确联合体牵头单位,并明确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