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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6。12。12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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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以及道路管网、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其他废弃物,砂石、山砾、黄土、碎石、混凝土等散装建筑材料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凡在本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法人、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

第四条县城管执法局是本县建筑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工作的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督。

第五条县住建、交通、环保、国土、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县城管执法局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城区建筑垃圾实行专业化运输,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设项目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证》的建设项目,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根据单位实际承运车辆数量配发《建筑垃圾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和路线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县公安交警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需要变更《建筑垃圾处置证》核准内容的,被核准人应当向原核准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应当倾倒在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或经批准临时受纳建筑垃圾的场所。禁止在上述场所以外的区域、场地倾倒、抛撒或堆放。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场所受纳建筑垃圾。需要受纳建筑垃圾回填水塘、基坑、洼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临时受纳。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城市市容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周边一律用实体材料围挡,实行封闭作业。

(二)出入口道路硬化并配备相应的冲洗设施。

(三)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及时清除施工造成的污染,保证干净整洁,对不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的车辆不准驶出现场。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输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核准的车辆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证;

(二)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或车轮带泥运行;

(四)遵守交通规则和环境噪声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建筑垃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较大的建制乡镇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6年12月12日


来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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