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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律师信箱」之民事篇:北京市民乱投放垃圾,将受到何种处罚?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常律师信箱】常律师信箱是由劳动午报主办,北京司法大讲堂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协办,常年推出的栏目,针对职工群众关心的法律和维权问题进行解答。如您有法律问题或疑惑,也可来电咨询常鸿律师事务所。我们将全力以赴,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常律师:

您好!今年五月份北京开始实施垃圾分类,我不太会分类,我想问,假如我将垃圾分错类了,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

答:根据《北京市垃圾生活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因此,如果个人违反该条例,将受到书面警告或罚款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北京市垃圾生活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一) 按照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分别投入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

(二) 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三) 建筑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单独堆放;

(四)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单独投放在相应的容器或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五) 国家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其他规定。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常卫东

来源:常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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