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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处置环保督察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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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青海省生态环境厅结合实际,制定印发《青海省生态环境系统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处置督察监管工作规定(试行)》,全面加强全省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处置环保督察督政监管工作,督促各地各相关部门排查整治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问题,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改善人居环境。

《规定》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青考察重要讲话和对青海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打造青藏高原生态文明新高地,紧密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省地联动、查督并举,全面加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处置环保督察监管,督促地方“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的落实,合力解决生活垃圾和污水污染带来的突出环境问题。

《规定》明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点督察监管范围包括地方政府履行区域环境质量负责制及所属相关部门责任落实,以及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处置和运行管理情况;城乡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监督管理情况;城乡生活垃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达标排放情况,依法查处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情况;城乡黑臭水体整治情况;道路交通沿线、旅游景区周边、城乡接合部、集镇等区域,以及河流湖库湿地等重点生态功能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随意倾倒堆放,生活污水随意排放问题的监管情况;媒体曝光、社会关注的垃圾污水相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的整治情况。

来源:金台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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