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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保洁员失足坠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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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一名保洁员张某受公司的指派,到一处下跃住宅进行保洁工作。谁知还没开灯,张某就失足从楼梯口坠入地下室,不幸身亡。此后张某的亲属将保洁公司以及当天电话通知张某上岗的工头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8万余元。2022年8月,昌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两被告合计赔偿45万余元。

女子张某是新疆昌吉一名家政保洁员。

事发当天,保洁公司电话通知工头丁某为公司承揽的阜康市某小区下跃式住宅进行房屋保洁。丁某电话通知张某等人一同前往干活。

上午9时20分许,丁某进入房间准备打开室内灯的开关时,已进入室内的张某不慎从距离入室门约1.6米处的下跃楼梯口坠落至地下室。张某被送至阜康市人民医院、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抢救治疗,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张某的亲属将丁某和保洁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78万余元。

阜康市法院一审认为,保洁公司作为负责涉案房屋的装修方,在通知丁某清扫该房屋时,未告知该房屋进门处有下跃楼梯口,且未安装护栏或楼梯的事宜,也未放置安全标志,导致受害人张某从下跃楼梯口坠落至地下室颅脑出血经抢救无效死亡,对受害人张某死亡结果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丁某作为清扫工作的召集人,对所召集人员的安全保障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受害人张某的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受害人张某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安全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对事故的损害结果也有一定的过错,法院一审判决:保洁公司赔偿家属388294元;丁某赔偿77658.8元。

保洁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该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张某系丁某雇佣,接受丁某的安排和指示进行工作,由丁某支付报酬。保洁公司与张某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故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昌吉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因丁小英电话通知受害人张某等人一同前往案涉房屋干活,丁小英进入房间准备打开室内灯的开关时,已进入室内的受害人张某不慎从距离入室门约1.6米处的下跃楼梯口坠落至地下室后因抢救无效的死亡后果。

案涉房屋的装饰工程全包给保洁公司施工,并且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均做了约定。其中合同约定公司的义务之一是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工程完成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也就是说,案涉房屋的清扫工作应当由保洁公司完成。依据查明的事实,公司将案涉房屋的清扫工作交由了丁小英。作为案涉房屋的装修方,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告知了丁小英案涉房屋进门处有下跃楼梯口及安装了护栏或楼梯。由于该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导致受害人张某从下跃楼梯口坠落至地下室死亡的损害后果,故对受害人张某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V眼看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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