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6日上午,环卫工人陈某在清扫工作区卫生, 一辆二轮电动车撞到陈某使用的垃圾车上,造成垃圾车车在地上360度转动,陈某左侧肋骨七根骨折,右手掌粉碎性骨折,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陈某的伤情经安康市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这对于工资仅1000块钱的陈某无疑是灭顶之灾,也给贫困陈某家庭带来了严重负担。
陈某与安康市汉阴县涧池镇居委会签了劳动合同,是在工作期间出的事故,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答应去医院护理陈某,然而肇事者只是敷衍了事,一天到晚根本没有人护理。其女儿找陈某工作单位的领导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一副爱答不理 “那是你妈,跟我什么关系” 事故之后长达近一年的时间中,陈某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张某放下月薪5000多的工作,垫付大量医疗护理费用,请假专门精心照顾受伤母亲。一向身体健康硬朗的陈某饱受伤痛折磨,长期卧床不起,身体便大不如从前,于2020年12月22日去世。
2020年6月,陈某家人向汉阴县涧池镇法院起诉,追究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陈某与居委会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劳务期间因第三人行为造成伤害,有权向要求居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务工费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为依据,即每月1000元,但是陈某子女放下工,作护理因工作受伤的母亲,1000元补偿显然是杯水车薪。
法院认为此次事故需划分责任,因在清扫卫生时未确保安全,所有费用(肇事者垫付的除外)由伤者承担40%的责任,由居委会承担60%赔偿责任。
对于环卫工人在群众的共识中,本就因工作性质,本就常常清理马路上的垃圾,以保障环境卫生以及路况的交通安全。陈某也作为交通参与者,十分注重交通安全,时常向家里的小孩灌输交通安全的意识,为保障环境卫生,交通安全而自身被肇事者撞击发生严重安全事故,实在令人痛心。居委会在聘用环卫工人时也没有依法缴纳保险这也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所判决的40%责任划分是否合情?
同时,一审法院判决受害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的做法是否正确?其中是否存在不合理的状况。陈某家人随后向陕西安康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在第二次上诉做笔录的时候,有工作人员把陈某律师挡在门外,对律师说:“不要管事儿! 还声称居委会没有钱 !” 就这样,这个案子拖到了2021年的9月28日陈某家属才收到判决书,里面连我们律师提出的法律条款一个字不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陈某发生身体伤害的时间为2020年1月16日,而民法典开始实施的时间为2021年1月1日,故受害人陈某及其近亲属主张权利所依据的是民法典实施之前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的全部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没有任何需要对雇员和雇主进行责任划分的含义。
陈某的事故已然发生,给她和家属来的身体和精神的伤害挥之不去,陈某应得到公正的赔偿损失,以慰其在天之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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