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利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烧范围
全县范围内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指水稻、薯类、菠萝、玉米以及其他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和生活垃圾。
二、管理与处罚
按照“有烟必查、有火必罚,现行处罚,属地处罚”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枯枝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改正,依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因焚烧秸秆和生活垃圾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县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强化社会监督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秸秆和生活垃圾禁烧工作,举报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县长热线);85523335(县农业农村局);85523695(县综合行政执法局);85526151(县生态环境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5月6日
来 源: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