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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村生活垃圾可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用于铺路填坑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9月30日,《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将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纳入法治轨道,对加强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生活垃圾管理是基础性公益事业,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事关生态文明建设大局。目前,济南、青岛、泰安作为国家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城市,已经按照要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做好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亟待制定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为全省生活垃圾管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具体而言,《条例》注重宣传引导,鼓励通过积分兑换、赠送分类垃圾袋、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良好生活习惯的形成。

在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方面,《条例》明确基本分类标准和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同时,明确了通过制定具体分类目录、收集容器设置规范,为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提供了细化指引,预留了完善空间。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履行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在处罚方面,《条例》细化、补充了上位法处罚规定,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规定情节严重的,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源头减量是生活垃圾管理环节的最前端,《条例》对生产、流通、消费等环节的减量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明确禁止餐饮、娱乐、旅游、住宿等行业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列入国家限制一次性消费品名录的用品;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源头减量中起示范带头作用,规定其内部办公场所应当限制使用一次性杯具。

另外,《条例》明确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对集中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同时,考虑到农村生活垃圾易腐特性,规定农村生活垃圾可以就近堆肥处理,灰渣土可以用于铺路填坑或者就近掩埋,有效减少农村生活垃圾外运处理量。

来源:新黄河

来源: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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