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按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执法活动,坚决打击责任区各类违法行为,现将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6起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案。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物业管理中心作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于2021年05月27日在某小区西门东侧,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杂物未履行责任,随即,长江路中队执法人员对其例行检查,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在期限内并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并对其进行调查询问。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违法行为教育规范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二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案。
2021年2月5日,滨海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小区北区西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存在混投现象,其他垃圾桶中投入酒瓶、药瓶等,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监管责任。随即,执法人员对其例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案。
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薛家岛某家属楼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2021年3月27日,薛家岛中队执法人员对家属楼西侧的四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点进行检查,发现现场缺少可回收垃圾桶和有害垃圾桶、缺少垃圾分类宣传栏和公示栏、缺少四分类指示栏和垃圾桶桶身标识不规范,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4月13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现场家属楼小区查看前期提出垃圾分类问题是否整改,发现该小区672号楼西侧二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点缺少垃圾分类指示栏、缺少厨余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桶身标识不规范;4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达薛家岛供销社家属楼小区查看前期提出垃圾分类问题是否整改,发现该小区672号楼西侧二分类生活垃圾收集点其他垃圾桶桶身标识不规范。随即,执法人员对其例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据《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5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违法行为教育规范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四
青岛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案。
世纪大道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是青岛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2021年5月5日,隐珠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该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厨余垃圾桶存在混投问题,执法人员随即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5月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其未完成整改,该处绿色厨余垃圾桶内仍投放有塑料袋、方便筷等生活垃圾。经测量,存在混投问题的厨余垃圾桶占地长0.6米,宽0.6米,共计0.3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五
黄岛区某酒店未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整洁案。
2021年4月13日,隐珠中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位于黄岛区喜鹊山路的某酒店分类垃圾投放点存在垃圾桶未保持收集容器密闭、完好、整洁问题,执法人员前期就该店上述问题分别于4月9日和4月12日下达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该店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据《青岛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5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违法行为教育规范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六
青岛某有限公司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案。
2020年12月21日,黄岛中队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青岛某有限公司所管理的西海岸新区刘公岛路某小区内,居民未将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青岛某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环境卫生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执法人员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进行整改。随即,执法人员对其例行检查,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固定证据,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标准,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000元处罚的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下达了《违法行为教育规范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相对人承认其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接受行政处罚决定,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来源: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来源:半岛都市报西海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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