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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视角”第五十五期|垃圾分类我先行驳运环节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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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总结和宣传执法办案中优秀经验做法,展现我区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闵行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设“执法视角”栏目,通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公正文明执法之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

案情简介

江川城管执法中队高度重视上级部门关于加大垃圾分类检查和处罚力度的指示,尤其是对小区居民所反映的情况:居民能够很好做到干湿垃圾分类,但是驳运时候又会“一股脑”倒在一起。因此中队针对物业驳运生活垃圾至垃圾压缩回收站的情况开展了重点检查,于每日在辖区内的物业驳运路线上进行设点。

2020年11月6日上午,在东川路某号的垃圾压缩站门口检查垃圾分类驳运过程中,队员们发现一辆隶属于上海市闵行区某服务保洁公司的小区生活垃圾驳运车辆,车上装载的垃圾桶内存在混装混运现象。

工作成效

本案例牵涉到小区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现象,违法行为较明显,当事人(短驳工作人员)在现场谈话后认可其车辆(电动三轮车)内有混装混运现象,江川城管执法中队队员当场要求其整改,但是由于车辆上垃圾桶以及垃圾的数量众多,按照立即整改的要求基本无法实现,中队队员立即到该物业公司开具谈话通知书,约谈该处负责人来执法中队谈话,并接受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江川城管中队一直十分重视垃圾分类的检查和处罚,垃圾分类可以减少垃圾处理量和处理设备,降低处理成本,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今后中队将从多个方面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一是加强沿街商铺的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处罚不是目的,能做好垃圾分类才是根本;二是加大江川社区内管理责任人的宣传和教育;三是加大对社区内管理责任人(物业公司)的检查力度,做好宣传、监督、执法各环节工作。

思考体会

垃圾分类条例开始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城管队员对于沿街商铺的检查已基本全覆盖,但是在运输途中未分类驳运环节也是源头关键所在,通过此次执法处罚体现出这个环节的重要性和关键性,即使小区居民分类完成,但是未分类驳运,将功亏一篑,因此我们需要加大该类环节的检查、宣传、处罚。

案例点评

该行政执法案例是对“小区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违法行为的处罚。该案例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开具了谈话通知书,约谈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主要负责人,达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处罚也达到了教育警示作用。但因该案例没有说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而使整个案例的介绍不够完整。

上海市行政法治研究所 王天品教授团队

供稿:江川路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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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闵行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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