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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人员发生工伤可享受哪些待遇?六旬环卫工案例给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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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为大家分享的是超龄人员发生工伤时,与未超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区别!想深入了解工伤的欢迎查看我之前发的文章《一文搞懂工伤认定流程、工伤计算标准及工伤费用哪些公司支付等9个问题》

先看区别如下表,再看案例!

基本案情

庞某是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一名道路清洁工。

2018年8月5日,她在进行路面清洁时不慎跌入下水井受伤,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六医院治疗。

经诊断,庞某为右三踝粉碎性骨折,先后住院治疗29天。

2019年9月25日,经长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庞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绿园区环卫中心为庞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并报销了部分医疗费共计31610.01元,但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2020年11月4日,庞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绿园区环卫中心支付各项工伤赔偿费用共计116161.96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庞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部分支持了庞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绿园区环卫中心赔偿庞某各项损失共计67292.87元,驳回了庞某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辅助器具费和交通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庞某主张各项赔偿费用的合理性:

  1. 医疗费,庞某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6999.79元,庞某提供相应医疗费票据,绿园区环卫中心以无异议,予以保护。

  2. 2.护理费,庞某住院29天,护理费为4695.97元(29天×161.93元/天)。绿园区环卫中心对该费用无异议,予以支持。

  3.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302.45元/日×10%×29天=877.11元。

  4. 4.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执行,工伤职工停工留薪的具体时间,按《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该目录明确“伤害部位为内踝骨折(S82.5)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即2280元/月×6个月=13680元。

  5.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经鉴定,庞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医疗补助金为2280元×9个月=20520.00元。

  6. 6.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本案庞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予补偿。

  7. 7.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庞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伤残补助金为2280元×9个月=20520.00元。

  8. 8.辅助器具费,庞某没有提供任何票据证明其支出了辅助器具费用,庞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9. 9.交通费,庞某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花费了交通费,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10. 以上合计67292.87元,绿园区环卫中心应赔偿庞某各项损失67292.87元。

  11. 庞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二审法院应支持其四项请求:

  12. 1. 停工留薪期工资:庞某主张其伤情严重,不应按照一般骨折停工留薪期6个月计算,而应延长至12个月;同时还主张出院诊断全休3个月工资及随诊复查全休3.2个月工资。

  13.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庞某主张九级伤残应按7个月本人工资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960元。

  14. 3. 辅助器具费:庞某主张其子为其购买的腋下拐费用170元应予报销。

  15. 4. 交通费:庞某主张因多次往返医院复查,应补助交通费500元。

  16.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对四个争议焦点作出了如下认定:

  17. 1、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认为,根据《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规定,"伤害部位为内踝骨折(S82.5)停工留薪期为6个月",庞某按照12个月的标准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没有法律依据。出院诊断全休三个月工资及随诊复查全休工资两项诉请亦没有法律依据。

  18. 2、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法院指出,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庞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予补偿。

  19. 3、关于辅助器具费:法院认为,庞某自购拐杖不属于工伤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辅助器具范围,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0. 4、关于交通费:因庞某未提交相关交通费支出凭证,法院认为原审未予保护并无不当。

  21. 案号:(2021)吉01民终2088号

  22. PS: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年龄限制

  23.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条件。《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不计发"。这一规定基于的逻辑是: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理论上已退出就业市场,因此不需要"就业补助"。

  24. 发生工伤各项费用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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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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