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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语青言|《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微宣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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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季 第9期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微宣讲

2022年5月16日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微宣讲

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专题微宣讲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共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社会参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九个篇章。

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知识吧。

《条例》第十九条指出,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

《条例》第二十条指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其标志、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规范性、系统性、醒目性、清晰性、协调性和安全性的要求,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条例》第二十一条指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焚烧或者填埋生活垃圾。

《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实行自我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委员会(社区)为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事业的管理区域,本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住宿、餐饮、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车站、地铁站、码头、机场、景区景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广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市道路及其行人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七)公共水域、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八)高速公路、公路、高速铁路、铁路,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九)村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或者由其指定责任人。设区的市可以参照本条规定,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各类场所的管理责任人。

《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按照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容器完好、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阻,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拒不改正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六)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及时向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条例》第二十四条指出,农村应当分类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的收集容器,根据需要集中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收集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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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蚌埠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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