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历史 清空记录
分享到
附全名单|福建拟发布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或将影响68座垃圾焚烧厂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次

戳蓝字“环保技术圈”关注我们哦!日前,福建发布对《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函。具体要求是,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1h均值不高于120mg/m3,,24h小时均值不高于100mg/m3。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或将影响福建68座垃圾焚烧厂。篇末附名单。广告垃圾分类市民读本作者:上海东方宣传教育服务中心

京东
关于对《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有关专家:

由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的《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报批稿)(见附件1)和编制说明(见附件2),已完成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按照《福建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在网上公开征集该项福建省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各位专家认真讨论,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于2020年3月19日前寄回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给省生态环境厅法规处。如逾期未反馈,将按无异议处理。

单位名称: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福州市环保路8号(邮编:350003)

联系人:陈捷

联系电话:0591-88367008

电子邮箱:fgc@fjepb.gov.cn

单位名称: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工业路451号鼓楼科技商务中心6层

联系人:李涛

联系电话:13950415766

电子邮箱:251485455@qq.com

2020年2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金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邱宇、李涛、冯义彪、李朝飞、陈雪珍、李冰雪。

本标准由福建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福建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排放标准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运行管理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氮氧化物排放管理。掺加生活垃圾质量超过入炉(窑)物料总质量30%的工业窑炉以及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专用焚烧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18485—2014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HJ/T42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奈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69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693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3术语和定义

GB18485—2014界定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18485—2014中的某些术语和定义。

3.1焚烧炉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生活垃圾的装置。

[GB18485-2014,定义3.1]

3.2氮氧化物nitrogenoxide

NOx只由氮、氧两种元素组成的化合物,是氮的氧化物的总称。

3.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non-hazardousindustrialsolidwaste

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

[GB18485-2014,定义3.11]

3.4现有生活垃圾焚烧炉existing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入使用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获准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GB18485-2014,定义3.12]

3.5新建、改建和扩建生活垃圾焚烧炉newmunicipalsolidwasteincinerator

本标准实施之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获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生活垃圾焚烧炉。

[GB18485-2014,定义3.13]

3.6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s

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

[GB18485-2014,定义3.14]

3.71h均值hourlyaveragevalue

任何1h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时隔采集4个样品测试值的算术平均值。

[GB18485-2014,定义3.16]

3.824h均值dailyaveragevalue

连续24h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GB18485-2014,定义3.17]

3.9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emissionconcentrationatbaselineoxygencontent

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浓度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V/V%)O2(干烟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基准氧量排放浓度,按下式进行换算:

式中:

4排放控制要求

4.1时段划分

现有企业应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

4.2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生活垃圾焚烧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的限值。

4.3生产设施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不得稀释排放。在国家未规定生产设施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之前,以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4每台生活垃圾焚烧炉应单独设置烟气净化系统并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装置,处理后的烟气应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排放;多台生活垃圾焚烧炉排气筒可采用多筒集束式排放。

4.5企业应建立污染物排放控制台账,并保存相关记录。废气处理装置应设置运行或排放等有效监控系统,并保存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5监测要求

5.1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5.2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每条焚烧炉配置一套烟气连续在线检测系统(CEMS),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3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4烟气中氮氧化物排放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应按国家有关污染物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GB/T16157、HJ/T373、HJ/T397或HJ75、HJ76的规定执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采样点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5.6对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发布实施后,有新发布的国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其方法适用范围相同的,也适用于本排放标准氮氧化物的测定。

6运行管理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要求按照GB18485—2014及相关规定执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7.2在任何情况下,生活垃圾焚烧厂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附: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一览表




戳蓝字“环保技术圈”关注我们哦!


来源:环保技术圈
相关阅读
环卫在线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22 360hw.cn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知识产权声明》。
沪ICP备19018799号-5、沪公网安备 1101050203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