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环境卫生提供管理保障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 城市环境卫生监督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负责全县城乡环境、垃圾处理、街道清扫保洁、占道经营和公共场所各种活动的审批、监督管理以及垃圾处置费的征收工作。
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处理、环境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清洁服务,生活垃圾、污水、污泥的处理,河道清洁服务,公厕建设,市政设施建设及运营,园林绿化,环卫车辆设备租赁及销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物业管理,广告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物流及物联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活垃圾处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环保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环境治理服务(不含危险废物及放射性废物治理服务);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为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提供市容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运营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监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管理。
污水、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清洁服务;园林绿化及维护;生活垃圾中转项目、填埋项目建设;除四害服务;运输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清远市范围内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凭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承担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筹建和管理,对垃圾填埋、市区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管理及综合处理项目运营实施监督。承担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街道清洁,生活垃圾处理和生活垃圾运送,物业管理,市政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法律、法规,参与拟订市容和环境卫生地方规章、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承担市区规定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区道路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工业垃圾的运输及无害化处理,公共厕所的维护、管理;建筑垃圾的受纳、排放管理,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清洁卫生服务费、垃圾代运费、垃圾处理费和建筑垃圾处置费的收取。
(三)参与市区环卫设施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质检工作。
(四)开展环境科研活动,不断提高环卫作业科学化、机械化、制度化水平,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五)参与制订城市规划和环境卫生事业规划,参与审批大型公共民用建筑中的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竣工验收。
(六)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境卫生意识。
(七)负责对市容环境卫生管护的专业化承包服务单位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八)承办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城区园林绿化养护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区内市容环卫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城区清洁费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宣传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法规、政策,总结推广环卫管理、建设和科技发展经验和成果,交流相关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环境卫生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清洁服务;物业管理;房屋、土地中介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绿化管理、养护服务;病虫防治服务;工业垃圾处理和运输;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污水、污泥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可再生能源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再生资源回收(不含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等需经相关部门批准的项目);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机械出租服务;车辆租赁、运输服务;销售:陶瓷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开发、经营及管理佛山(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清远市高新区内土地开发及整治、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的开发、建设、经营;物业管理服务、市政工程维护、环卫、绿化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乡镇、农村以及街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清扫、保洁、各类垃圾收集转运;下水道疏通、污池清理、消毒灭菌;园林绿化工程、绿化养护管理;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生物质能发酵沼气、发电机组余热开发利用,沼气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工程建设和设备开发和生产,销售自产产品;以批发的方式从事发电机组、机电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