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现状
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发达国家就开始关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环境污染,并立法要求生产商及消费者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利用及处理。
1.1美国
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对废旧家电处理制订强制性条例,2002年针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又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法令,对从事回收家电产品中制冷剂的人员资格、使用设备以及回收比率等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严格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各项要求和技术指标。截至2009年5月,美国已有20个州或地区通过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法案或议案,建立了州或地区范围内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计划。
美国对于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管理,主要采取两种模式:“生产商责任”和“消费者责任”。“生产商责任”模式又称为“生产商延伸责任”制度,即制造商在产品废弃时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支付产品的收集、运输和回收费用,除加州以外的19个州均采用这种模式。“消费者责任”模式表现为“预付费”方式,即在零售处向消费者收取回收费,该费用将进入州或特区的回收基金,以便州政府用来偿还回收机构的回收费用,目前仅有加州采用这种模式。由此可见,“生产商责任”模式更受美国机构和政府的青睐,因为它解决了“无主产品”的支付问题,同时也激发了制造商生产含有更少有害物质、更易回收的产品动力。
1.2日本
资源匮乏、人口众多的国情使日本社会养成了节约的良好习惯,对节约的认识走在世界的前列。日本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前后开始,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大力推行循环经济,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给予足够的重视。日本于2001年实施的《家电再生利用法》是实行产品延伸责任制的成功范例,对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置各环节的程序设置非常严谨。该法规规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商和消费者必须回收利用废旧的电视机、冰箱、空调、洗衣机和计算机5种家用电器,生产企业必须达到一定的回收利用废旧家电的比例,具体回收利用率为:空调60%以上、电视机55%以上、冰箱50%以上、洗衣机50%以上、台式计算机50%以上、笔记本计算机20%以上。和其他实行产品延伸责任制国家不同,日本消费者须承担回收处理废旧家电的费用。费用标准为:空调每台3500日元、电视机每台2700日元、冰箱每台4600日元、洗衣机每台2400日元、计算机每台3000~4000日元。
1.3欧盟
目前,欧盟地区每年回收处理的报废电子电器产品达1000多万t。鉴于此,欧盟通过制定WEEE指令环保法律来控制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保障欧盟工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彰显其在欧洲,乃至全球确立的环保先驱的形象。2003年欧盟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指令》(简称WEEE指令),各成员国均已把该指令转换为相应的国内法规。
WEEE指令目的是通过统一协调欧盟成员国关于处理报废电子电器设备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提高相关人员的环保能力,防止或减少报废电子电器产品对环境的污染。该指令规定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回收再利用,其主要内容有:生产商负责分类收集、回收处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并负担相关费用;处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机构应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该指令立法的理论基础为“延伸的制造者责任”原则和“外部成本内部化原则”。前者要求制造者对其产品在生命周期终了时,承担回收、处理以及循环再利用及其相关费用的责任,将管理废弃物的责任回归到制造商,以促使制造商在设计产品、使用材料时考虑环保的因素,尽量减少污染,增进资源的回收与利用。后者将处理废弃物的成本由政府转移给生产商,以促使生产商采取措施尽可能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2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现状
2.1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规范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体系,大量电子电器产品超期服役和任意处置的现象较为普遍,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能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目前,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主要渠道如下:通过商场“以旧换新”收购,在新家电销售价格中抵扣结算;流动上门收购,“三轮车”一族走街串巷收购旧家电;旧家电市场直接收购,收购来源主要是家电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积压产品或集团单位更新换代的旧电器。
以上的回收方式表明,目前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形式比较单一,效率较低,回收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得不到专业化的处置。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建立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工作,初步设想我国将实行“生产者责任制”,家电生产企业负责回收处理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国家在政策上给予鼓励和支持;建立试点项目,逐步推广。
2.2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法律法规及标准现状
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对环境的危害,为积极推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规;国家发改委、环保部、中国家用电器研究院、中国家用电器协会等部门已着手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来促进废旧电器的回收处理。目前,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的法规/标准详见表1。
表1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相关法规/标准状况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当前该领域内权威性、实用性最强的法规。该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是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特别是行业最关心的“产品处理目录”和“基金管理办法”等,将于2011年前才逐步出台。《条例》首次提出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简称《目录》)概念,并规定凡是被列入《目录》的产品适用本条例,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审批时,审批工作由各级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此外,明确提出“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3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存在的问题
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工作还处于初级阶段,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缺乏系统的法规和标准体系
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部分只是框架性的,在实施操作上还有一定难度。如相关条例规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售后服务机构或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总体方向上有利于我国电子产品废弃物回收产业的有序发展,但在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尚需探讨。另外还有收费机制、技术标准、评价体系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3.2缺乏直接有效的管理部门
从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多个部门,包括工信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部,都针对自己管辖的产品制定相应法规,使得企业无所适从,造成多章可循又无章可循的混乱状态。各部门之间应加强沟通和协调,避免政出多门,为政策执行者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化进程。
3.3缺乏政府的有力支持和监管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征收回收处置费用,因此回收企业的前期投入会比较大,初期很难赢利。同时还没有设立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和管理,也没有一套系统的管理法规和管理办法,更未出台具体的鼓励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的措施和必要的对从事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企业的政策扶持。因此,过重的负担也使得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工作举步维艰。
3.4回收操作过程不科学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后必然要经过运输、储存过程。此过程中可能有部分电器会出现有毒污染物泄漏,存在一定的环境风险。管理不当将严重危害环境和周围公众的生命健康。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回收、运输管理制度及储存管理制度。
4推进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对策建议
4.1加强环保宣传,提升生态意识
国民的环保意识整体提高是废旧家电有效回收的前提。增强环保意识,就要求政府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宣传渠道,让公众明白周围环境受到污染将会影响到每个人的生活,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政府应该加大有关电器使用年限信息的宣传力度,继续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家用电器,对个人和社会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4.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体系
重点考虑如何健全回收体系法制化、常规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尤其是尽快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无论是从国外已有的成功范例来看,还是从国内试点实践中所出现的新趋向来看,以生产者延伸责任制为指导构建的回收和处理模式是一项成功的、富有活力的模式。虽然在短期内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增加,负担加重,但是从长远来看,有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
4.3完善许可证制度和产业化制度
对全国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于电子废物的安全处置是关系到公共利益、人民身体健康、环境生态安全,应当对从事电子废物集中处置的企业资格从法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包括企业的技术条件、设备设施等。由此可避免一些不具备技术和设备条件的小作坊,采用严重污染环境的方式处理电子废物,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4.4推广家电以旧换新活动
当前正在开展的家电“以旧换新”活动充分证明公众对家电回收处理的认可。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补贴产品品种较少,只有5类。与众多家电品种相比范围很小。下一步应健全和完善工作制度,保障家电“以旧换新”工作有序、持续开展,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4.5密切关注国外动态,加强国际交流
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方面积累的许多宝贵经验值得我国相关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学习。同时出口企业也面临着这些发达国家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设置成技术壁垒的风险,将影响其产品出口。相关科研机构有必要密切跟踪这些地区的最新动态,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建立合作机制,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健全我国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