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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手机回收结构特征及其科技政策内涵分析——基于技术产品生命周期的视角

中国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摘要]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持续进步,废旧手机成为国际上电子废弃物回收政策研究的新课题[1]。发达国家废旧手机等电子废弃物回收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厂商和拆解回收商是最重要的回收主体,基于这样的回收结构,促进厂商和拆解商的绿色技术创新,构成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回收科技政策的重点。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手机消费国(截至2008年8月底,我国拥有6.16亿手机用户,未来每年将产生1亿多部废旧手机),我国废旧手机的回收结构呈现怎样的整体特征?基于如此特征的回收结构,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科技政策的重点内容应该是什么?目前来看,我国相关的研究缺乏对上述问题的讨论[2],而加强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制定相应的适合国情的科技政策显然是必要和迫切的。1技术产品生命周期与废旧手机回收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概念,为认识废旧手机回收结构提供了恰当的视角。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Artifact Life Cycle),又称生命循环或寿命周期,是指技术产品作为人工自然物,从自然中生成到报废消解于自然中去的,“从摇篮到坟墓”(Cra

随着移动通信技术的持续进步,废旧手机成为国际上电子废弃物回收政策研究的新课题[1]。发达国家废旧手机等电子废弃物回收结构的突出特点是:厂商和拆解回收商是最重要的回收主体,基于这样的回收结构,促进厂商和拆解商的绿色技术创新,构成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回收科技政策的重点。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手机消费国(截至2008年8月底,我国拥有6.16亿手机用户,未来每年将产生1亿多部废旧手机),我国废旧手机的回收结构呈现怎样的整体特征?基于如此特征的回收结构,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科技政策的重点内容应该是什么?目前来看,我国相关的研究缺乏对上述问题的讨论[2],而加强这些问题的研究,对于制定相应的适合国情的科技政策显然是必要和迫切的。
1技术产品生命周期与废旧手机回收
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概念,为认识废旧手机回收结构提供了恰当的视角。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Artifact Life Cycle),又称生命循环或寿命周期,是指技术产品作为人工自然物,从自然中生成到报废消解于自然中去的,“从摇篮到坟墓”(Cradle-to-Grave)的整个过程。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既包括制造产品所需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也包括产品的市场营销、贮存、运输等流通过程,还包括产品的使用、维护、旧物再利用,直至拆解再循环和最终产品报废处置。这些过程相互作用,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分析(Life Cycle Analysis,LCA),则是针对整个技术产品生命过程中的环境影响,以技术产品为主线,分析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和废弃等各个过程的环境影响及其对策。

图1手机生命周期
根据技术产品生命周期概念,手机生命周期包括手机的设计、生产、销售、电信运营、使用、维修、二手手机再利用、手机拆解处置等过程。基于技术产品生命周期概念,废旧手机回收事业显然包含以下三方面内涵:第一,手机有一个有限的生命,手机所经过的每个不同的过程都对废旧手机回收和环境保护政策提出了不同的挑战;第二,在手机生命周期不同的过程中,手机的环境影响有大有小,相应的利益主体的回收责任有重有轻;第三,在手机生命周期不同的过程中,手机的回收及其环境影响,需要不同的利益主体基于不同的回收技术,实施不同的应对策略。
在我国,手机生命周期的各个过程所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手机厂商、手机销售商、电信运营商、手机消费者、手机维修商、二手手机商和手机拆解商等。各个企业不同程度、不同形式地从手机消费者手中回收废旧手机,形成了我国特殊的废旧手机回收结构。
2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结构的“橄榄型”整体特征
我国废旧手机回收已经初步形成了“橄榄型”的结构。所谓“橄榄型”结构,顾名思义如同橄榄——“两头小,中间大”的似球状体。即在手机生命周期的视野中,相关企业对废旧手机回收的努力和贡献如同橄榄形状——“两头小,中间大”。处于手机生命周期中间过程的手机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对于减少旧手机垃圾化及其环境压力担当最为重要的回收渠道和手机再利用作用,构成当今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的核心力量;而位于手机生命周期前端的手机厂商、销售商、运营商,尤其是位于末端的手机拆解商,对废旧手机回收贡献不大。
(1)个别手机厂商进行有限的绿色技术创新和公益回收活动。目前,在我国,获得手机牌照的企业共计达到90多家,手机产能达到每年5亿部,我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手机生产基地。作为手机生命周期的起点,手机生产企业负责手机的设计与生产,他们是否对手机进行绿色设计与生产,并积极承担回收废旧手机的责任,对回收事业影响巨大。
发达国家电子废弃物回收事业的重要科技政策是:政府要求生产企业加强源头控制,进行绿色技术创新,采用无害化材料和环境友好的工艺进行生产。欧盟于2006年7月1日实施《关于在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简称RoHS),要求进入欧洲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禁止使用6类有害物质(铅、镉、汞、六价铬、多溴联苯和多溴二苯醚)。我国政府于2007年3月1日施行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在这两个法令的影响下,我国的手机生产企业进行了手机无铅化的技术创新,生产无铅的“绿色手机”。目前企业这种绿色创新的动力主要来自法律的推动。

随着发达国家强制实施企业责任延伸制度,要求电子电器生产企业承担回收其废旧产品的责任,我国某些著名手机生产企业,主要是诺基亚、摩托罗拉等几个企业,近些年自愿展开了一些废旧手机回收公益活动。如,2005年12月6日,摩托罗拉、诺基亚和中国移动联合发起“绿箱子”废弃手机回收环保计划。在我国,目前主要是少数几个著名的手机厂商在长期从事废旧手机回收,还难以看到其它厂商的响应。由于这些回收活动主要是无偿回收,效果不佳,回收渠道作用还非常有限。
(2)少数手机销售商进行“运动式”回收活动。在废旧手机的回收过程中,手机销售商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宣传回收、直接回收、和手机厂商合作回收等多种方式成为重要回收主体。
在我国,由于没有相应的制度强制要求,手机销售商普遍缺乏废旧手机回收宣传的企业文化,手机销售员普遍没有受到废旧手机回收宣传方面的培训,他们在实际售卖手机的工作中,普遍不向顾客宣传废旧手机的环境危害及回收途径。
少数著名的手机销售商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展开回收活动。2006年3月18日,苏宁电器开展了为期1个月的手机电池回收活动。北京迪信通于2006年8月举行了以旧换新活动,活动期间,废旧手机可抵一定数额费用购买新手机。北京大中电器于2008年1月30日起,在10家门店内启动了为期15天的废旧手机回收活动。中域电讯在2008年1月22日~3月6日举办以旧换新活动。2008年5月15日,国美通讯启动了“回收旧手机绿色行动”,在全国1200多家门店以旧换新。销售商“以旧换新”活动是一种促销的商业行为,消费者比较容易接受这种有偿回收形式。目前这种回收活动还是少数企业的“运动式”活动,没有成为业内比较普遍的长期行为,回收活动的社会影响力不大,所发挥的回收渠道作用有限。
(3)独家电信运营商进行回收活动。电信运营商通过运营服务、定制手机和销售手机等方式与手机消费者和生产商有广泛的接触。因此,运营商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宣传废旧手机回收、直接回收、合作回收等多种方式成为重要回收主体。
近年来,我国六大电信运营商(2008年4月重组后为五大运营商)中,只有中国移动公司在不断地进行自愿废旧手机回收活动。2005年12月6日,中国移动联合摩托罗拉、诺基亚发起“绿箱子”废弃手机回收环保计划,在约1000家中国移动通信自有营业厅设置“绿箱子”回收装置。2007年,中国移动扩大了“绿箱子”环保计划,在全国60%的县级以上自有营业厅及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置回收装置。中国移动计划在2008年覆盖全国80%的自有营业厅,在2009年覆盖全国所有自有营业厅,力争自2008年开始,年回收废弃手机及配件数量达到当年客户数量的千分之一[3]。中国移动“绿箱子”环保计划的持续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回收量仍然不大,不是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的主渠道。
(4)手机维修商担当回收主渠道作用。维修商除了可以延长“一手”旧手机的使用寿命,还可以回收维修消费者淘汰的旧手机,支持二手手机循环再使用。因此,维修商应该能够成为废旧手机回收中的重要主体。
我国手机维修行业比较繁荣,各种类型、各种性质的手机维修点遍布全国,多层次、多方面地满足了日益增长的手机消费者的广泛维修需求(根据我们课题组的问卷调研,68%的被调查者维修过手机)。其中,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体经营的手机维修点广泛存在,如目前上海共有7000多家手机维修点,其中个体维修点占60%左右。维修商不仅仅从事手机维修,也从事手机回收,如手机销售商的维修点多是有偿回收,而个体经营的手机维修点则普遍收售旧手机。我们面向全国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见图2),卖掉旧手机的人群中,有20.9%的消费者把旧手机卖给维修商,而二手手机购买者中,有24.4%的人从手机维修商购买。手机维修商以市场为导向的回收已经构成了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的主渠道之一,个体维修商构成我国有偿回收、制作、销售二手手机的重要主体。



图2二手手机商和手机维修商构成旧手机收售主渠道
数据来源:2007年8月,我们课题组根据各省市手机普及率面向全国发放的1000份调查问卷的统计结果。
(5)二手手机商处于回收和再利用旧手机的核心地位。现在手机已经成为快速消费品,使用周期缩短,更新速度加快,大量的旧手机在仍然具有使用价值的时候就被消费者淘汰,这使得二手手机商可以作为一个有效利用旧物的关键角色,为当代废旧手机回收事业作出突出贡献。早在2004年,市场研究公司Gartner就指出,2003年中国新增的6200万个手机用户中,有40%的用户(即2480万户)使用的是二手手机。我们课题组2006年8月面向全国的问卷调查(1000份)显示,购买过二手手机的用户占被调查者的9%,2007年8月的这个调查数据则为11%,基于这两个调查数据推算,2006年8月到2007年8月这12个月期间,我国二手手机用户至少增加了1500多万,占这期间我国新增约5700万手机用户的26%。可见,我国二手手机需求旺盛,二手手机市场繁荣。

在我国,二手手机销售商是指一切以盈利为目的的、专门从事买卖旧手机的个体和群体,包括:街边买卖(往往主要是有偿回收)旧手机的流动小商贩;有固定场所的二手手机销售摊位、销售店或专业销售市场。这两者之间往往构成分工不同的利益同盟。
全国范围内以广州和深圳二手手机市场为核心的二手手机业具有多元、高效的有偿回收渠道,可以灵活充足地获得货源;二手手机批发与零售密切结合,构成发达的销售网络;二手手机具有成本低、价格便宜却利润空间大的特色,可以形成以物美价廉的“翻新机”为主的多元产品,满足以城镇低薪者、农民、农民工和学生为消费主体的广泛需求(在广州和深圳的二手手机市场中,还有许多非洲人常年收购二手手机回国贩卖)。二手手机商已经成为我国当前最为重要的废旧手机回收主体。问卷调查显示(见图2),卖掉旧手机的人群中,高达74.3%的消费者把旧手机卖给二手手机商(小商贩和二手手机店),而二手手机购买者中,高达63.8%的消费者从二手手机商购买二手手机。显然,二手手机商对于促进旧手机延缓变废起到最为重要的作用,这构成我国废旧手机回收事业区别于发达国家的最为显著的特色(发达国家的社会消费结构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普遍没有二手手机市场或者二手手机市场非常弱小)。
(6)手机拆解商陷入“无米下炊”和“污染严重”的二元发展窘境。手机拆解商处于手机生命周期的末端,手机拆解商能否高效拆解,尤其是能否绿色拆解处置报废手机,对于废旧手机回收事业有重要影响。
我国政府学习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械拆解技术,支持发展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但是,由于二手手机等旧货再利用事业的“截流”,这些回收企业收购不到足够的废弃手机等电子产品,严重缺乏原材料,导致开工不足,技术资源常常处于闲置状态,发展普遍处于困顿之中。有些拆解企业迫不得已,采用人工拆解的方式来应对回收上来的少量电子废弃物。
除了机械拆解模式,我国还存在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人工拆解模式,这类拆解模式以广东省汕头市贵屿镇和浙江省台州地区的人工拆解为代表。人工拆解企业多是小作坊或小企业,他们能够回收到较为充足的废旧手机,利用自己开发的简易技术进行手工拆解,而且拆解的精细程度和旧电子元器件的循环利用率都很高。但是,由于他们存在关键处理技术污染严重的致命缺陷,使得其发展受到舆论批判和严格管制,其绿色技术转型正在艰难进行[4]。
3“橄榄型”回收结构的成因
在我国,废旧手机回收呈现“橄榄型”结构,主要源于以下3方面因素的影响:
(1)我国还没有真正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尽管我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但实际上,这类规定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回收责任到底如何承担,以及用何种方式承担,至今仍然都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也没有具体的配套措施,手机厂商等各企业即使没有回收行动也没有多大法律压力,厂商的绿色技术进步也有限。因此,在我国废旧手机回收事业中,绝大多数的手机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缺乏参与废旧手机回收实践的积极性,个别优秀企业有限的自愿回收行为难以上升为各行业的普遍行为。
(2)在我国,手机往往“旧而不废”。由于手机技术创新的加速,手机升级换代和消费者加速淘汰手机相互作用,导致大量被淘汰的手机只是旧手机而不是报废手机。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多数消费者仍把旧手机视为财物,很少有消费者把旧手机当作废物扔掉(问卷调查显示,89%的被调查者不会把废旧手机当作垃圾扔掉;88%的被调查者愿意在有偿的条件下配合旧手机回收,只有12%的被调查者愿意配合无偿回收)[5]。因此,厂商、拆解商等无偿回收活动难以同手机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的灵活有偿的回收相竞争,也就难以成为回收主渠道。而手机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以市场为导向的回收行为,构成我国废旧手机回收的主渠道。
(3)我国大量的低收入者愿意使用旧手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不平衡,没有形成像发达国家那样以中等收入阶层为主体的社会消费结构,还存在着高比例的低收入者。大量的低收入者,包括农民、农民工、城镇低薪者和学生,愿意购买物美价廉的旧手机的“翻新产品”。这些二手手机消费者对二手手机的消费需求,催生了发达的手机维修业和二手手机业联合缔造的手机再利用事业。
4“橄榄型”回收结构的科技政策内涵
与我国废旧手机回收“橄榄型”结构相比,发达国家废旧手机等电子废弃物回收的主流结构则恰恰呈现“哑铃型”特征,即手机生命周期两端的厂商和拆解商实际上担当最为重要的回收责任。两种结构相比较,我国废旧手机回收呈现以更加环境友好尤其更加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手机再利用为主、以拆解处置为辅的鲜明特色,大大优于发达国家以“末端治理”——拆解处置为主的回收处置结构,更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显然,不同的回收结构产生的科技需求是不同的,应对的科技政策也应该有所不同。针对废旧手机回收的“橄榄型”结构,我国应该进行观念创新和管理创新,在思考和制定废旧手机回收科技政策以及电子废弃物回收科技政策时,不盲目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发达国家从事电子废弃物回收的重点在于污染治理,我国则是应该污染治理和资源能源节约并重,选择的回收方式应该较发达国家复杂,强调的技术创新重点也应该与发达国家有所区别。
具体而言,基于“橄榄型”结构的国情,我国在思考和制定废旧手机回收科技政策时不要将废旧混为一谈,而是要明确“废旧相分”,区别思考针对旧手机回收利用和报废手机回收利用的两种不同行为及其支撑技术,区别制定针对两种不同回收利用行为的科技政策。一方面,像许多决策者和研究者所强调的那样,我国立足于全程控制的理念,要学习发达国家经验,加快推进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强制手机厂商承担源头控制的创新责任,促进手机拆解行业的技术创新,以加强末端治理。但另一方面,则要充分重视和推动目前决策者和学者都比较普遍忽视的中国特色的节约资源和能源的旧手机回收再利用事业。
我国是人均能源和人均资源匮乏的国家,同时拥有大量的以低收入者为主体的消费者愿意使用二手手机。因此,大力发展旧手机再利用事业,有效利用旧物显然适合我国国情,契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发展目标。在发达国家,“哑铃型”回收结构使得其科技政策侧重从环保的维度促进厂商和拆解商的技术创新,而对手机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的手机再利用技术创新则重视不足。但是,在我国,废旧手机“橄榄型”回收结构恰恰显示了我国手机再利用发达且构成回收核心主体的中国特色国情。因此,制定恰当的科技政策,推进旧手机(旧电子电器产品)再利用技术的创新和扩散,支撑和引领手机(旧电子电器产品)再利用事业的发展,是我国科技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必须思考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手机厂商还普遍缺乏针对旧手机再利用而进行技术创新。因此,政府应从源头抓起,既要像发达国家那样,推动厂商进行绿色创新减轻污染,又要针对国情,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引导、鼓励和支持手机厂商设计开发和生产有利于手机再利用的新技术,如易维修、易拆解、易组合的新手机设计,零部件统一规格,手机充电器、电池统一标准,等等。
同时,我国应该规范旧手机再利用事业的发展,制定针对旧手机再利用市场的技术规范,切实实施和推广从业者技术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旧手机维修技术、检测技术、翻新技术的创新和普及,推动维修商和二手手机商提高二手手机的质量,吸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购买二手手机,从而促进整个产业健康持续发展,达到节约资源能源并减缓环境压力的双赢效果。
在推动旧手机再利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科技政策制定部门需要重点破解的一个认识和管理误区是:很多消费者、媒体从业人员甚至政府官员认为,旧手机得以再使用的主要方式——“翻新机”是“黑手机”,应该严厉打击。实际上,2004年《商务部关于加快旧货行业发展的通知》文件中,明确规定可以销售经过清理、维修和加工的旧货商品,但在商品的明显部位要张贴“旧货”标识,不得以旧货冒充新货欺骗消费者。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也强调: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巴塞尔公约》的研究组织MPPI也强调买卖翻新机是正当的旧货贸易行为。在我国,有些手机商店把翻新机当成新机售卖,尤其面向广大农村销售,这则构成欺诈行为,败坏了翻新机的名声,不利于手机再利用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应该严厉打击这种欺诈行为。因此,促进旧手机翻新技术发展的科技政策的制定、实施和宣传,会对维护翻新机在二手手机市场中的正当贸易地位,支撑旧手机再利用事业的长足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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