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已是我国基本国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困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战略,必须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废弃物迅猛增长,如何有效地叫收利用已是刻不容缓的问题。
电子废弃物,俗称电子垃圾,主要是指产品使用生命周期结束后,不再有什么使用价值的家电和电子产品,如废弃的电视机、通讯设备、复印机和电脑等。据报道:“从1997年到2007年,美国人将总共丢弃大约5亿台电脑。”另外,据估计,在2004年我国的电视机社会保有量约为3.7亿台,洗衣机约为1.9亿台,电冰箱约为1.5亿台。这些电器多数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进入家庭的,按正常使用期为10~15年计算,2003年后我国将迎来一个家电更新换代的高峰期,进入更新期的电视机平均每年500万台以上,洗衣机平均每年500万台,电冰箱平均每年约400万台。2004年我国大约有2000万台电脑、2.5亿部手机进入家庭,而电脑、手机的更新速度远远快于其他家用电器,目前社会上约有500万台电脑、上千万部手机即将被淘汰”。
电子废弃物属于固体废弃物,虽然它当前在固体废弃物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不是很大,但是它潜在的危害性却非常大。根据有关统计,存在或暴露于环境中的某些有毒或有害物质大部分来自电子废弃物,如90%以上的铅来自于电池以及焊接的电路板;80%以上的氧化铅来自于阴极管、灯泡和荧光管玻璃;氯化碳类物质主要来自于冰箱和冷柜的制冷剂;还有90%以上的氯化石蜡用于聚氯乙烯塑料的软化剂;90%以上的水银来自于电池、传感器、继电器和荧光管。另一方面,电子废弃物的增长势头非常快。例如,有关调查显示,在中国,高收入或对手机时尚比较敏感的客户,半年左右换一次手机,半年全一年换手机的用户比例为12.8%,一至两年换手机的用户比较为24.4%。另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末,欧共体国家每年的废旧家用电子电器为540万~-600万吨,约占城市固体废弃物的4%。目前每年正以3%一5%的速度增长,其增长速度是城市固体废弃物平均增长速度的3倍。
2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困境
在过去,对电子陂弃物的处理通常采用传统的焚化或掩埋方式。现在,人们普遍认识到这是不恰当的,因为这样做会给环境造成非常严重的污染。那些外表亮丽、功能强大的电脑和其他电器,从环保角度看来实际上是一堆剧毒品的结合。一台个人电脑中就含有大量的铅、水银、六元铬、聚氯乙烯塑料和溴化阻燃剂等有害物质。如果对这些垃圾进行焚烧,则会释放大量的有害气体,对空气造成污染.最终形成酸雨;如果将这些电子垃圾掩埋在土壤中,渗透出来的有害物质就会对土壤造成严重的污染。
由于回收成本高昂,也有一些发达国家出于一己之利将电子废弃物出口到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例,位于美国加州的“硅谷防止有毒物质联盟”(SVTC)和总部设在西雅图的“巴塞尔行动网络”(BAN)于2002年2月曾发表题为《出口危害:有害科技废品流住亚洲》的联合报告。他们声称,美国西部地区回收的“电子废弃物”中,有50%到80%被运到了亚洲发展中国家。电子废弃物被大量地出口到发展中国家并不是因为这些国家拥有比发达国家更专业化、更高效的回收手段和方法。恰恰相反,由于环境标准低,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电子废弃物往往不能通过合法的和正规的回收渠道得到妥善的回收和利用。由于处理手段原始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许多地方的环境正在遭到日益严重的威胁。例如,过去几年中,在印度的新德里、巴基斯坦的卡拉奇和中国广东的贵屿等地方,随处可以看到堆积如山的废弃计算机显示器和打印机部件。工人们用老虎钳、改锥等简单的工具从这些垃圾中拆出一些有用的部件如电路板、铅和锡等再卖出去。有人说,亚洲国家的工人“采用19世纪的技术来清除21世纪的废物”。在道路旁、池塘里或沟渠边,到处倾倒着经过简单处理但仍合有大量有毒重金属的电子废弃物,这造成了非常严重的环境污染。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晌言,电子发弃物回收利用中昕遇到的严重问题还不仅仅体现在如何防范和杜绝大量电子废弃物的进口,就其固内自身产生的电子废弃物而言,也同样缺乏行之有效的回收方法和途径。2007年8月27日《解放日报》曾报道,上海每年产生大量的电子废弃物,几乎100%流入“游击队”手中,不能正规回收和利用。其中,很大一部分,如一一些旧家电、旧手机及电池等配件,被卖给收购商贩,改头换面之后再次出售,很容易造成短路、自燃,甚至爆炸。国内外都出现过使用假冒伪劣电池而引起爆炸造成伤亡的案件。另外,一部分被“游击队”回收的电子废弃物则流向“地下”回收]二厂,由于回收的不正规和缺乏防范措施,又会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3电子废弃物的成因分析
鉴于电子废弃物日益迅猛的增长势头,及其收不当所造成的严重的环境污染,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始认识到:“如何有效地收和利用电子废弃物?”的问题已经变得刻不容缓!笔者认为,解答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地审视和探寻电子废弃物背后的各种权力关系。电子废弃物背后的各种权力关系实际上产生于电子产品的市场交易,电子废弃物只是处于产品生命周期末端,失去了使用价值的上述交易标的物。从形式上看,通过电子产品的市场交易,生产者的相关成本得到补偿,并获得相应的利润,而消费者则获得了超出产品价格的价值和产品的使用价值。但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看,买卖双方就电子产品达成的交易并不只是一般意义上物和钱的交换,而是实物背后的权利束的交换。在市场交易中,由于围绕电产品的相关产仅的界定总是不那么完美,仔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因此,买卖双方就将交易标的物在产品生命周期结束后废弃物的处置及其相关的成本留给了社会。
所以说,在电子产品交易中,因为相关产权界定的不完备,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及其成本被交易双方施加给社会公众,并且由于交易方从中获得了额外的收益,从而进一步导致了电子产品的过度生产和消费。因此,作为电子产品交易获益者的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它们理应在电子废弃物回收中承担起其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听之任之,将这一问题及其冶理成本完全甩给社会公众。给社会造成负的外部性。那么,如何解决电子产品交易中的这一负外部性问题呢?如何督促生产者和消费者积极地承担起相关的责任,履行应尽的义务呢?
4关于电子废弃物回收治理的思考
对于电子废弃物,正如前面所述。它本身实质上是市场运行失灵的一个产物.加之以现有技术进行收的成本十分高昂,因此在短期内我们不应寄希望这个问题会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自行解决。笔者认为,当前电子废弃物的治理应该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这两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突出强调电子产品的相关受益者在治理中的作用和责任。
首先,政府应该扮演好“守夜人”和“监护人”的角色。我国信产部门制定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包括几个方面内容:一是支持好的生产收方案,使企业在生产产品时就考虑拆解的方案。二是在电子产品生产时,对有害物质、安全使用期限贴上标志,方便将来嘲收利用时识别。三是制订污染重点管理目标,对生产电子产品的有害物质进行监管。但对电子废弃物的收责任,并没有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所以,我国应尽快订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生产者和消费者各自在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中的责任。另外,应加强行政管理力度,杜绝电子废弃物的非法回收,防止电子废弃物流入到那些未取得经营权的“散兵游勇”手中,严惩那些采用原始落后手段回收电子废弃物的非法电子垃圾处理者,以确保电子废弃物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回收利用日前,由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对无照经营电子废物拆解的,最高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拒绝现场检查的,则可处以两干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恰当的经济杠杆手段来促进和激励电子废弃物的收和治理。比如,2000年10月1日,《上海市一次性塑料饭盒管理暂行办法》生效实施。通过向一次性塑料饭盒生产厂家征收一次性塑料饭盒回收处置费,征收标准为0.03元/只或5元/kg。发挥了很好的作用,有人将其形象地称为“3分钱效应”。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而言,也可以利用各种税收和费用经济杠杆来促进和激励生产者采取积极的回收行为。
其次.突出和强调生产者在电子废弃物回收治理当中的主导角色。由于缺乏有效的收技术。高昂的回收成本使得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利用无法实现产业化和专业化。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作为相关的受益者必须承担起治理电子废弃物的第一责任,并且它也具备治理所必备的优势。一方面,与现有的其他回收者相比,生产者设汁和制造了该产品,对于产品废弃物的特征和属性,比如废弃物的构成、结构等方面,生产者具有更多的信息和知识。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是与该产品的生产过程方向相逆的一个分解过程,生产者的上述信息和知识优势无疑能够转变为产品废弃物回收方面的效率优势。另一方面,由生产者回收其产品废弃物在很大程度上还能够扩展回收活动的空间和时间,即把回收活动延伸到产品设计和生产之初,从源头来思考问题的解决之道。当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认识到这一点,纷纷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强调生产者在电子废弃物收治理中的角色和作用。例如,2003年2月,欧盟官方公布了《废旧电气电子设备(WEEE)》指令,指令规定的管理对象几乎囊括了所有常用的废旧电气电子设备,包括整机和电器的所有元件、部件和消耗材料。规定从2005年8月31日起实施WEEE的生产者责任,对2005年8月3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称为新废物),其处理费用全部由生产者负责,即生产者为WEEE的收集、处理、回收、循环利用整个管理过程处理付费。
最后,消费者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治理中也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正如前文所分析的,消费者是导致电子废弃物产生的一个重要的相关因素,也是受益者,因此也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但由于消费者对于电子废弃物的收并不具备任何行动上的优势,所以对于消费者承担责任的形式与生产者是不一样的。生产者应该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负直接责任,而消费者则通常只能负间接的责任,即承担起它本应支付的电子废弃物回收的费用等。例如,在日本,2001年4月出台的《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规定了零售商、生产厂商和消费者等相关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家电消费者或丢弃者在废弃家用电器时的责任包括,一方面和相关方联系。请帮忙取走废弃产品,同时要支付收集搬运费、再利用费。收集搬运费由销售商店计算和确认,再利用费由生产厂商公布。具体规定:丢弃一台电视机要付费2700日元、空调机3500日元、洗衣机2400日元、冰箱4600日元。而在美国,加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一项在美国首开先河的提案,要求顾客在购买新的电脑或电视机时,交纳每台10美元的“电子垃圾回收费”,旨在为环保提供额外资金。
5小结
从长远来看,只强调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电子废弃物收治理中的责任是不完善的,甚至并不一定是最有效率的。但就目前电子废弃物回收所面临的困境而言,从电子废弃物产生的源头人手,突出生产者和消费者在电子废弃物回收治理中责任和义务对于治理好当前电子废弃物的回收问题还是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的。总之,罗马并非一日建成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治理必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任何人都不应抱一蹴而就的态度,而应该在思想上做好持久战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