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弃物处理处置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环境问题。面对电子废弃物快速增长的状况,一些发达国家颁布实施了电子废弃物的相关法规和指令。我国目前则仍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标准,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环境保护要求,也不能满足电子废弃物资源化产业的发展需要。如何根据国情,建立起一套适合自己发展的电子废弃物法规和标准,成为目前我国环境保护以及电子业界需要共同解决的课题。为此,国家环境保护局2005年下达了任务制订《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处理技术规范》,以进一步加强行业污染控制,规范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1对现状的一些分析
1.1我国电子废弃物处理急需统一的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电子产品市场的总规模已经超过10000亿元人民币;电子工业产值已跃居世界第4位[1];电子产品的高速发展和迅速普及也加快了其废弃速度。与此同时,国外电子废弃物进入我国的地域也呈现出日益扩大的趋势,已从广东地区蔓延到浙江、上海、福建、山东等地。虽然我国政府在2002年7月1日就明确规定禁止进口11类废旧电器,而且国际条约《巴塞尔公约》中也规定,全面禁止任何理由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有害废物,但蔓延趋势仍然令人担忧[2]。
由于我国缺乏规范有效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相关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还不健全,致使政府无法有效监管不合理的电子废弃物拆解和处理活动[3]。虽然我国已禁止使用落后的工艺处理电子废弃物,但其回收处理工作仍处于比较散乱的状态,尚缺乏规模化、专业化的处理企业,造成了极大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
尽管如此,较低技术水平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产业链却已形成。
如图1所示,电子产品在消费者手中完成使用功能后,通常有四个出路:通过一定的渠道流入个体回收者、废品收购站、产品维修点或闲置。个体废品收购者走街串巷收购旧电器,然后送至城镇或农村,售给低收入用户。当二手市场或农村消费者手中的电子产品无法继续使用时,维修点拆解零部件再用于维修,对不可再利用的零部件通常采用简陋的方法提取贵金属,其余部分则作为垃圾遗弃。这些处置方式除了会对人体带来伤害外,也会造成环境污染。通过维修点和回收者到达拆卸者手中的废旧电器,在不规范的拆卸过程中,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资源的回收率也较低。

图1国内现有电子废弃物回收链
1.2我国现有与电子废弃物有关的法律和标准及其不足
由于部分电子废弃物都含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质,所以在缺乏针对性法律和标准的情况下,我国把几种电子废弃物或其中零部件均视为危险废物。我国在1990年3月22日就签署了《巴塞尔公约》,并且也已颁布实施了关于城市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的一系列法律、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如表1和表2所示。
表1现有电子废弃物处理所依据的法律和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环境保护及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也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上海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2003年9月1日颁布了《上海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资质认定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对合乎要求的企业可发放电子废弃物的回收经营资质;浙江省已在2005年修订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并将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纳入其中。目前,从国家到地方尚无专门的电子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现在所依据的危险废物处理和综合排放标准对于电子废弃物处理而言有以下缺陷:1)按照所含主要物质区分不同级别,无法满足电子废弃物多种成份混合的特性;2)标准散乱,可执行性不强;3)不能突出全过程性,工艺生产过程特点不明显;4)污染控制技术未体现出行业特征。
2我国制订中的电子废弃物法律规范及处理标准
2.1法律规范
2002年是我国电子废弃物立法的起始之年。2002年5月原国家经贸委提出“将研究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体系;组织制订《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废旧家电、电脑回收利用管理办法》;研究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激励政策;开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一体化示范点”。我国从2002年6月开始禁止进口电子废弃物,有关部委就研究制订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方法纷纷开展工作。迄今为止制订中的环境法规和环境规章如表3所示。
表3制订中的我国电子废弃物法律及规范

其中信息产业部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是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进行制订的,历经多次修改,于2006年2月28日正式颁布。《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从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时产品及包装物的设计、材料和工艺的选择、技术的采用,标注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含量和可否回收利用、电子信息产品环保使用期限,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者应负责任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它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电子产品污染防治的管理办法[4],对从源头上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具有积极意义。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则于2004年12月公布了送审稿。该条例以资源循环利用和环境保护为目标,提出建立废旧家电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体系、实行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国家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专项资金、回收处理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等具体规定。该条例明确提出消费者淘汰的废旧家电只能交给具有回收资质的处理企业,并规定家电的生产者、经销商和售后服务机构今后有义务回收废旧家电。该条例从终端进一步提升资源利用率、控制污染范围,它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一起覆盖了我国家电业的整个产业链条,使得我国家电领域将有一个较为全面的环保法规加以规范。
2.2技术标准
为改变电子产品生产和废弃电子产品处理无标准可循的现状,我国在积极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组织电子产品设计、生产和处置单位与有关行业协会共同编制电子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和废弃电子产品处理处置企业处理过程进行规范。
2004年10月,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讨论会”,明确了制定有关电子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要性。
2005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下达了12项环境保护标准修订工作任务的通知,其中的6项是关于电子污染物的标准。这6项标准计划于2006年底完成。
2005年3月,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信息产业部就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与处置制订6项国家标准。目前,《电子信息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电子信息产品中限用物质的检测方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标识及要求》、《无铅焊料的化学成分》等几项已经完成了送审稿。
2005年6月,国家环保总局委托信息产业部编制的《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处理技术规范》开始制订。该规范在制订中体现了循环经济的观念,涉及的产品和技术种类多,它的制订将解决目前我国在电子废弃物处理与处置无技术规范的局面。通过一年多的编制,目前该技术规范主要内容已经形成,覆盖了电子废弃物从接收与收集、运输、贮存、一直到拆解和处理的整个流程。
3《废弃电子电器设备处理技术规范》的编写
3.1工艺分类
由于废弃电气电子设备种类繁多,处理技术多样,无论按产品分类处理,或是以处理技术分类处理,都无不可,但必须遵循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原则,即尽量回收利用其中有价值的部分和尽量减少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这中间处理技术尤为重要。另外,虽然电子废弃物处理技术一般采用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和其他一些混合技术方法,但其基本过程大致上相同。为了使本规范更具可操作性,特以电子废弃物处理流程为基本框架,规定了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的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3.2规范的适用范围
参照欧盟WEEE指令的产品目录,结合我国已有的和计划制订的部分产品技术规范,该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了除电池、医疗设备、荧光灯管、玩具等以外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
3.3标准控制指标
依据我国现有大气、水、噪声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和所能达到的处理与检测技术,在对国外有关标准限值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电子废弃物的特征性污染物,确定了该规范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为了增加操作性,该规范将处理手段或处理阶段中可能产生的污染物质标示出来。
3.4编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首先遇到的有如何协调与我国部分现行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问题。以运输为例,我国电子废弃物地区产生量的巨大差异将使跨省运输不可避免,但是废弃印制电路板和阴极射线管等产品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物质,所以按现行法律这些产品跨省运输理应遵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而繁琐的手续势必导致处理周期的延长,不利于电子废弃物的及时处理。其次,本规范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支持,比如贵重金属提炼与氟利昂物质处理的行业标准问题等。
此外,本规范的编制还受到我国电子废弃物现阶段的处理技术水平的制约,如含有阻燃剂混合塑料的识别和分离技术,拆解过程中污染因子的检测技术等。而且,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大,不仅造成了各地电子废弃物的产量差异大,而且在处理技术方面也相差悬殊:既有能够进行规范管理、拥有成套流水线的正规处理厂,又有以人工拆解方法分离出其中有价材料和零部件、缺乏环保设施的家庭式手工作坊。因此,该规范在制订过程中必须协调两者的关系,不能忽视国情而将要求订得过高。
最后,缺乏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保证将使本规范无法顺利实施。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还未建立,导致政府机构、生产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较难达成一致:若回收费用全部由生产商承担,必定导致成本增高,继而带动价格提高;而要完全转变为消费者付费回收模式眼下也显然行不通,这是因为我国大部分消费者目前仍习惯于有偿卖出废旧电器,如果强行实施消费者付费回收非但可能回收不到废弃物,而且会出现非法丢弃的废物大量增多的情况。
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我国电子废弃物标准的制订过程中,也同样困扰着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工作。
4对于我国立法和标准制订的建议
发达国家在处理电子废弃物方面已有了较为完善的立法,在治理电子垃圾污染方面也已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我国可以借鉴他们的成功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国情,加快推进电子废弃物的立法进程。就我国目前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可以重点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探索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进一步研究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比较自愿方法和强制方法的优劣,以确保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在获得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同时,避免对国内经济产生较大影响,维护我国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2)进一步开展试点示范工作。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和丰富的经验,如德国、芬兰、荷兰等国家的积极实践,为欧盟两项指令的出台和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支持[5]。由于我国缺乏产业基础和相应的技术条件,因此,需要通过试点来提供运行的实践经验,以建立一个完善的环保性、经济性的废弃电子电器回收处理体系。
3)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消费者的配合在回收废弃电子产品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的意识同样非常重要。要向公众宣传不正确处置废弃电子产品所带来的危害,同时还必须让他们清楚地知道,如何对待不再需要的电子产品。对于生产商来讲,应引导和鼓励他们优先选购对环境友好的产品,对于主动承担产品回收责任的企业可通过表彰等宣传来推动他们承担更多的责任。
4)加强沟通与联系,善用各方力量。资源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是全球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引领产业发展的跨国公司,一直是环保理念的创新者和实践者,且他们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建议加强与这些公司的沟通和联系,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来推进我国相关事业的发展。
5结论
我国作为家用电器生产、消费和出口的大国,加快建立适应国际要求、符合我国国情的政策措施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迫切的。但是,由于电子废弃物的立法和标准的制订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综合课题,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研究欧盟各国的经验,以保证制定出的相关政策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为建立有我国特色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提供有力的保障,为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1]张帆.建立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处理体系[J].家电科技,2005,1:43-45.
[2]马淑文,陈辽辽,王华等.有关上海市电子废弃物的法建工作初步设想[J].交通部上海船舶运输科学研究所学报,2004,1:65-70.
[3]王震,马鸿发.上海市电子废弃物产生量及管理对策初探[J].再生资源研究,2003(3):17-19.
[4]陈庆春.环保法规将覆盖我家电业[N].中国电子报,2004-08-12(6).
[5]李静.加快立法进程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产业化[J].电器,2005,6: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