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家用电器生产和消费大国,自20世纪80年代家用电器进入我国消费者家庭以来,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器、家用电脑以及移动电话等都已经达到了很高的社会保有量,其中,电视机约4亿台,洗衣机约1.9亿台,电冰箱约1.4亿台。据统计,自2003年起,我国的家用电器已进入报废的高峰期,每年约有1500万台以上的废旧家用电器“下岗”。然而,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体系,亦未能及时通过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大量的废旧家电处于超期服役状态,任意处置废旧家电的现象也较为普遍。2003年底,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曾透露,未来两年内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将制定有关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的规定,此外,国家正在着手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立法中一般均采用“制造商责任制”及“全过程管理”两大原则。在大多数西方国家中,“制造商责任制”原则一般较易得到贯彻执行,而“全过程管理”原则却往往难以完全实施。笔者认为,造成以上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付费制度体系”的不健全。“付费制度体系”是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全过程管理”原则的基础与关键。因此,笔者拟就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之“付费制度体系”的设计谈谈自己的看法。
1必须明确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立法原则,这是建立“付费制度体系”的基础
我国虽然已颁布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多年,但因其属于固体废物的纲领性法规,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未作专门规定,依法管理存在很大的漏洞。目前,我国在这方面面临的污染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加强立法刻不容缓。
由于废旧家电的污染防治工作涉及产品生产厂商、经销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等多个环节,且使用寿命长、品种多、总量大、流通过程复杂,回收利用极为不便。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应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将“制造商责任制”与“全过程管理”两大原则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就“制造商责任制”与“全过程管理”两大立法原则而言,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在西方发达国家,占主流的观点认为,决定家电产品和电子器具中有害物质含量的是制造商,因此,欧洲从1993年起就实行了“制造商责任制”,由制造商承担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目前,“制造商责任制”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接受,已成为国际社会关于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问题的共识,它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对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责任问题给出了合理的解释,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废旧家电回收难的问题。而“全过程管理”原则要求相关责任机构或组织能严格控制家电所处的生产、销售、消费及转让等各个环节,尤其要对消费者(即家电的拥有者)所拥有家电的使用状态保持严密的跟踪了解。“全过程管理”原则是“制造商责任制”原则的内在延续和必然要求,若没有“全过程管理”,“制造商责任制”将难以在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过程中发挥其全部作用。
2必须加快制定各类家用电器的报废标准,这是实施“付费制度体系”的依据
家用电器的报废标准是有效执行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的前提,是实施“付费制度体系”的依据,没有标准,一切都无从谈起。目前,我国只出台了汽车的报废标准,而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产品都还没有报废标准,大量早该强制报废的家用电器仍在“超期服役”。此外,由于发达国家立法支持废旧家电资源回收,规定再商品化(资源回收)率,我国出口的家用电器也受到进口国的法律约束,如果不按照当地法律及时对报废家电进行合理回收,家电出口则必然受阻;另一方面,大量从国外进口的家用电器,几年后也将面临报废,如何对其回收利用,应在进口时对国外的出口商及国内的进口商的责任做出规定和约束。由此可见,尽快制定科学、合理的家用电器报废标准已是迫在眉睫,它不但可以保证消费者生命财产的安全,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也可有效地增强国内生产厂家的出口竞争力,并对国外废旧家电流入我国构筑一道防火墙,从而有效防止发达国家转移废旧家电回收责任的企图。
3充分利用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现有网络及技术资源,迅速建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这是实施“付费制度体系”的平台
目前,我国城镇家庭的家电拥有率较高。家电服务涉及千家万户,有多少家庭,就有多少关注家电维修服务的目光。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是连接家电生产厂商、经销商和广大消费者的桥梁,是整个家电产品流通环节的终端,是废旧家电回收体系的前哨。特别是正在实施的由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组织制定的《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规范》为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规范性、可操作性提供有力保障。目前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等级评定全国委员会和地方评定机构正在开展评定工作。海尔集团、科龙电器、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家维、三联家电等单位参与了标准的起草,TCL电器、美菱、澳柯玛空调、松下电器、飞利浦家庭电器等单位参与了标准的审定。该标准将家用电器维修服务部分为5个等级,分别是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进行等级划分的依据是其资源能力和管理水平,包括场地、设备、人员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等。该标准有利于规范和发展我国家用电器维修服务市场,有效提升我国家用电器维修行业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调查研究,家电生产企业的特约、加盟、专修等多种形式的维修服务网络,已具有参与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立及实施的能力。
笔者认为,有关政府部门应立即出台相关政策,将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的发展纳入到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的建立中来,全面推进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与国内外家电生产、经销商的合作代理关系的建立,从而将专业化、社会化的家用电器服务市场体系与系统化、规范化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有效结合起来,以明确的分工和互利的合作实现环境、消费者、生产者及服务者的多赢目标。
4必须设计出科学的、健全的、完善的“付费制度体系”,保证“全过程管理”目标的有效实现
为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废旧家电回收利用法的出台和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处理体系的建立必须明确经济杠杆的地位及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设计出科学、合理、完善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付费制度体系”。而利用经济杠杆必须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因此,设计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付费制度体系”须先划清责任的归属。根据“制造商责任制”及“全过程管理”两大原则,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费应包括“价内回收处理费”和“主动回收处理保证金”两种。前者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费用,由国家环保部门统一规定各类家用电器的回收处理费用,由生产厂商(或通过经销商)向消费者代收,即以“价内费”的方式由消费者承担。根据“制造商责任制”原则,缴纳“价内回收处理费”是生产厂商的义务和责任,生产厂商必须定期向环保部门缴纳该费用,并由环保部门统一支配,如用于公共环保事业,或补贴从事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相关企业等。后者则是在销售阶段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做必要的准备。生产厂商有义务和责任通过经销商收集所有消费者及其所购家电的详细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听购家电类别、品牌、具有唯一性的编码、购买时间、规定使用寿命等。环保部门则须将各生产厂商收集到的产品销售数据加以集中,并定期及时地由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等相关组织将以上数据输入数据库,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共享,从而实现对在役家用电器的实时跟踪管理,直至其规定使用寿命的终结。
为使“全过程管理”能切实有效地运行,生产厂商必须在销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收取一定金额的“主动回收处理保证金”,然后在环保部门的监督下将保证金划至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等相关组织的账户。若消费者在该产品规定使用寿命终结前主动将其送至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等相关组织的回收处理网点,则由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负责将其“主动回收处理保证金、’全额退还给消费者;若消费者在该产品规定使用寿命终结后仍不主动将其送至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等相关组织的回收处理网点,则由就近网点负责追回,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等相关组织有权从“主动回收处理保证金”中扣除一定的追回费用(由环保部门做出具体规定)和过期回收处理惩罚金(按时间计算),所扣除的追回费用归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所有,过期回收处理惩罚金则须交由环保部门统一支配。环保部门可以规定一定的过期追回期(如1年),如在1年内追回的,环保部门可以给予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一定的奖励;如超过1年仍不能追回的,则要给予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一定的惩罚,同时由中国家用电器维修协会罚没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主动回收处理保证金”,交由环保部门统一支配。我们还应加大对废旧家电走私的打击力度,规范二手家电交易市场,将进口家电及二手家电交易市场也纳入到“付费制度体系”中来。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是关系到全国人民及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大事,政府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各级政府及环保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政策,联合关联企业,兴建大、中型综合性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示范工厂,利用“价内回收处理费”及“主动回收处理保证金”的罚没收入,大力研究和开发废旧家电的回收利用技术。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主动地运用各种先进方式,通过国际互联网等途径与国外主管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政府部门、回收利用企业、再生设备制造企业及科研机构等建立信息交流渠道,及时掌握国外废旧家电回收利用的动态,借鉴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回收利用废旧家电的经验教训,引进并吸收其先进的处理技术和管理方法,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废旧家电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从而为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