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1]也在快速增加。统计显示,我国的垃圾产量正在以每年8%~10%的速度增长,全国大约2/3的城市处于垃圾包围之中,其中1/4已无填埋堆放场地。[2]如何处理这些生活垃圾已成为城市管理者所面临的重要问题。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有垃圾填埋、垃圾堆肥、垃圾焚烧等。其中,垃圾焚烧发电是近几十年发达国家逐渐采用的具有一定环境风险的相对清洁的垃圾处理方式之一。一方面,这一方式通过焚烧垃圾进行发电,实现废物再利用,即在处理废物的同时增加能源;另一方面,此类项目属于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处理环节多,技术要求高,利用不当或疏于监管会产生新的环境污染,特别是二噁英等危险污染物,因而一直存有争议。近几年,我国许多城市都因试图引入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而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和项目附近民众的激烈反对。“我们支持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但这个绝对不能建在我的家门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多遭遇邻避效应,[3]有些甚至引发了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一些已建成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因排放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被媒体曝光,从而引发如何实现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有效环境监管的法律思考。从对垃圾焚烧发电的环境法律监管来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从前期的规划、选址、建设到后期的垃圾分类、筛选、焚烧发电和残留物处置都需要法律系统监管。其中的法律监督环节无不涉及环保法治理念、企业的守则意识、政府各个部门依法协调配合和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使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背离初衷。因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复杂性与牵涉利益的广泛性决定了需要一套严密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其加以系统监管,从而保证垃圾焚烧发电的每一个环节都能被纳入法治轨道。换句话说,我国目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遇到的问题不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环境监管的法律问题。[4]
一、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与传统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相比,垃圾焚烧发电是一种相对环保的垃圾处置方式,其也属于现阶段我国政府鼓励和扶持的新能源项目。由于其客观上依然存在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或潜在的严重污染风险,因而应当将其作为重点对象全面纳入环境法律监管。
(一)垃圾焚烧发电环境法律监管与生态文明建设
党的十八大在战略层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建设”重大方略,生态文明建设主要体现的两大理念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其核心内容和根本落脚点在于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倡导绿色发展。现阶段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若能科学推进,严格规制,则可以节省土地,保护环境,契合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客观情况表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前端的项目准入、规划选址、垃圾分类和回收,中端的垃圾运输及末端的垃圾焚烧处置。其中,各个环节都必须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如果不能如此,那么其直接后果便是生活垃圾不仅没能“变废为宝”,反而会造成更加严重的环境污染,诱发新的社会问题。我们认为,我国现有垃圾焚烧发电环境监管的法律制度距离科学发展观和全面践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理念还有一定的差距,需要尽快完善。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表象
环境法律监管的表象在于将涉及焚烧发电项目所有的行为均纳入法律规范的范畴,保护环境,预防和化解矛盾,避免冲突,保护合法权益。垃圾焚烧发电作为缓解“垃圾围城”危机、节约土地、改变城市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安全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措施,成为社会热点问题之一。垃圾焚烧发电的环境法律监管涉及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项目企业准入和垃圾分类、运输、焚烧、残渣处理等环节。当前人们对垃圾焚烧发电的研究,更多关注的是诸如焚烧炉修造技术对焚烧污染物的处理方法等技术层面的问题,或诸如距离垃圾源远近、焚烧厂的交通便捷度、垃圾焚烧成本与发电收益等经济效益方面的因素。对诸如保护水源、大气等自然区位因素和对居民区、卫生文教机构、公共场所等人文区位因素的考量极少,没有充分考虑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普通城市居民的感受及邻避效应。[5]因此,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选址亟需通过专门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
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基础,没有良好的垃圾分类,垃圾焚烧发电很难实施。垃圾分类也是垃圾焚烧发电的前提,垃圾焚烧发电焚烧的垃圾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目前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还不到位,甚至不分类,现有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的都是混合垃圾。[6]目前国内大型垃圾焚烧厂普遍采用进口技术和设备,但进口技术和设备是按照发达国家垃圾已分类、热值高、含水率低的特点研发的。将进口技术和设备应用在国内无分类、低热值、高含水率的垃圾上时,就带来设备运行不稳定、二次污染严重、运行成本高而投资效益低下等问题。[7]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是与垃圾分类紧密结合的环节,如何做到运输与分类的有效衔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生活垃圾本身具有一定的污染性,运输过程中易造成遗撒、滴漏等二次污染。对于垃圾运输的监管也应当有所区别,以保证垃圾运输的便捷和安全。
对于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焚烧发电环节的规范和要求必须全面、具体和科学。目前尽管我国在此方面已经有所要求,但在如何确保各项要求得以实施、规范操作、规范监督等方面还需要加强法律的监管。目前,对垃圾焚烧残渣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作为建筑材料进行再利用;二是作为固体废弃物进行填埋处理;三是对残渣进行堆肥。对城市生活垃圾的残渣处理往往容易被忽视,垃圾焚烧残渣处理不当,也会造成恶臭、水域污染等严重的环境问题。垃圾焚烧发电厂非法处置残留残渣的事件时有发生。
从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涉及的环节多,各个环节均牵涉公共利益,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捍卫者,应当对垃圾焚烧发电的各个方面加以全面监督管理。在法律监管方面,应当涵盖涉及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所有行为。
(三)垃圾发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实质
垃圾发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实质是协调人与自然、人与人、政府与社会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8]但在调整垃圾焚烧项目周边民众环境利益、经济利益保护方面,还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制度创新。如据记载,在韩国,垃圾处理费中的10%用于改善和周边居民的关系。我国台湾地区每焚烧处理1吨垃圾,政府拿出50元台币作为回馈资金,用于亲民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如温水游泳池、健身中心、运动场、公园等。[9]在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构建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指导我国“十三五”时期发展甚至是更为长远发展的科学理念和方式是“绿色发展”。而“清洁发展”的实质是针对环境污染末端治理的弊端而提出的全程控制环境污染的方式,要求通过实现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方式来实现科学发展,故“清洁发展”是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及实现方式。坚持清洁发展,就是要坚持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加大环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深入实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因此,在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坚持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并重的原则,经济的发展要建立在资源环境得以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在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同时更要兼顾其生态价值,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10]法律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各个环节的监管,其实质是通过对垃圾焚烧发电的监管,减少污染物的泄漏和排放,达到无害化处理和生产新的能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
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环境法律监管的路径
法律监管垃圾焚烧项目应当以垃圾焚烧发电产业链为范畴,以监督项目选址、项目审批、项目验收、垃圾分类、安全运输、安全焚烧为具体路径。
(一)严格监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选址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在2014年5月16日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新标准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11]环境保护部2008年第8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附件中规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12]综合来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应当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具体选址与周围敏感对象之间的距离,同时不得小于300米。我们认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应当充分考虑环境的安全性和经济性,既要防止对人体、大气、水造成污染,又要考虑土地、管理等各项费用,还要考虑社会影响。对于垃圾焚烧项目的安全防护距离不应当采用单一的距离判断,必须结合焚烧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自然地貌地势、自然风向、人口密度、生态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因素综合考察确定,要确保环境安全。如奥地利维也纳的Spittelau焚烧厂位于市区,距离居民区仅200米。法国巴黎的Ivry焚烧厂距离塞纳河仅200米,距巴黎圣母院仅4.5公里,但两国在制度层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保障措施。我国学界有人建议在垃圾焚烧发电厂选址方面,政府机关要起到带头作用,可以考虑在政府单位附近选址,以行动取得群众的信任,消除群众的顾虑。[13]
(二)监督和推进垃圾分类回收,提升焚烧发电效率
垃圾分类是垃圾焚烧的前置条件,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垃圾科学分类,并依法监管。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对于生活垃圾的收集、储运和处置的权利义务和基本管理体制,还作了“净菜进城”等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城市生活废弃物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14]。但是,关于垃圾究竟应该如何分类、分为哪几类,如何减量,各方违反规定又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意见和规定。[15]但在垃圾焚烧环节,我国的垃圾焚烧炉对垃圾不加分类进行混合焚烧,如果投资不足、技术不过关,厨余垃圾、塑料、橡胶制品等垃圾混烧不仅极易产生二噁英等有毒污染物,也会导致发电效率不高。而垃圾分类有利于提高垃圾热值,有利于改善垃圾焚烧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提高发电效益,有利于控制烟气污染,减少二噁英产生,故有必要通过法律激励和监管充分发挥垃圾有效分类对于垃圾焚烧发电的作用。垃圾分类工作的推动应当首先加强对居民的教育,树立垃圾分类的意识;完善法律法规,对于垃圾分类回收、分类运输、分类焚烧设定细则;应当由政府带头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同时加强监管,依法问责。
(三)依法监管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科学合理运用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了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要求。[16]具体包括焚烧炉内温度、排气筒高度、助燃系统设置等问题。我国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水平不高,不得不从国外引进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使得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设备成本大幅度提高,达到国内同种类设备价格的10多倍。[17]而且我国对垃圾焚烧未进行科学分类,导致含水量高、热值偏低且季节性波动较大,国外焚烧炉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垃圾特点,垃圾燃烬率与国外相比较低,且具有二噁英排放危险,所以研制适合我国垃圾自身特点的焚烧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政府应当给予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技术支持政策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当中也有原则性的规定。[18]垃圾焚烧发电享有的经济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产品回购政策和价格扶持政策。例如,国家发改委2012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除了政策倾斜,政府也给予了补贴,这有利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起步和良好运行。
(四)积极寻找先进技术和替代性解决方式
垃圾焚烧属于通过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处置方法,可以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而以焚烧发电的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是短期内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有效处置方式。从长远来看,不能仅仅依靠垃圾焚烧的方式对垃圾进行终端的处理。对于不能焚烧、不能填埋的垃圾,还应开发长期普适技术,如微生物处理技术等,为垃圾处理无害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面纳入法律系统监管是我国解决垃圾焚烧发电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必由之路。其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垃圾焚烧发电环境法律监管的前提,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是实现环境法律监管的基础。但从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实效看,环境法治建设尚有艰巨的任务亟待完成,任重而道远。
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系统规范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垃圾焚烧、残渣处理各环节的监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垃圾焚烧发电我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垃圾焚烧发电的多数法律问题是在其他专门性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因此,对于垃圾焚烧发电的监管不得不依据分散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即使在现有的法律中,有些只是框架性规定,如《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国家出台了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但是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垃圾分类再焚烧、二噁英的检测、残渣的处理等具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监管的具体措施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垃圾焚烧发电的政策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这不仅影响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监管。
(三)依法监管垃圾焚烧发电技术的科学合理运用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了垃圾焚烧发电的技术要求。[16]具体包括焚烧炉内温度、排气筒高度、助燃系统设置等问题。我国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水平不高,不得不从国外引进垃圾焚烧发电系统的先进技术和设备,这使得我国垃圾焚烧发电设备成本大幅度提高,达到国内同种类设备价格的10多倍。[17]而且我国对垃圾焚烧未进行科学分类,导致含水量高、热值偏低且季节性波动较大,国外焚烧炉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垃圾特点,垃圾燃烬率与国外相比较低,且具有二噁英排放危险,所以研制适合我国垃圾自身特点的焚烧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政府应当给予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扶持,技术支持政策在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当中也有原则性的规定。[18]垃圾焚烧发电享有的经济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产品回购政策和价格扶持政策。例如,国家发改委2012年颁布的《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规定:“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280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0.65元上网电价(含税,下同);……”除了政策倾斜,政府也给予了补贴,这有利于垃圾焚烧发电企业的起步和良好运行。
(四)积极寻找先进技术和替代性解决方式
垃圾焚烧属于通过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处置方法,可以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而以焚烧发电的方式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是短期内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有效处置方式。从长远来看,不能仅仅依靠垃圾焚烧的方式对垃圾进行终端的处理。对于不能焚烧、不能填埋的垃圾,还应开发长期普适技术,如微生物处理技术等,为垃圾处理无害化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前提和基础
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面纳入法律系统监管是我国解决垃圾焚烧发电引起的社会问题的必由之路。其中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实现垃圾焚烧发电环境法律监管的前提,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是实现环境法律监管的基础。但从我国环境法律监督实效看,环境法治建设尚有艰巨的任务亟待完成,任重而道远。
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缺少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进行系统规范的立法。尽管我国已经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垃圾焚烧、残渣处理各环节的监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垃圾焚烧发电我国却没有一部专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规范,垃圾焚烧发电的多数法律问题是在其他专门性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因此,对于垃圾焚烧发电的监管不得不依据分散性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即使在现有的法律中,有些只是框架性规定,如《可再生能源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虽然国家出台了配套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但是对于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垃圾分类再焚烧、二噁英的检测、残渣的处理等具体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致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监管的具体措施难以操作。另一方面,我国关于垃圾焚烧发电的政策法规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是政策性文件,这不仅影响我国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政府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监管。
四、有效监管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需要科技保障
先进的技术手段是严格执法和司法的重要条件,科技引领是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法律监督管理的保障,也是垃圾焚烧发电是否能够最终实现预期目标、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垃圾焚烧发电与传统发电行业不同,其需要更加专业的知识、特殊管理方式和一定的技术支撑。尽管我国已经发布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0]61号),[23]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明确要求各地在“十二五”期间要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同时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24]但由于国家层面的监管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尚未健全、完善,尤其是市场化的准入“价格”监督等机制尚未建立,一段时间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工作仍以政府行政及技术监管为主,应逐步探索市场化监管运作模式。[25]严格的环境标准、科学的检测手段、真实的数据公开,在推进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有效监管的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该行业的健康发展。总之,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法律监督要以先进的科技为保障条件,通过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进行监督,以检测数据展现监督过程、监督成效。同时,也应当注重法律监管方面的技术创新和大数据的运用。
结论
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应当将其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垃圾是放错地方的资源,应当提升其再利用能力。垃圾焚烧发电在发达国家相对成熟,法律监管和调整相对完善,法律规范的效力不断提升。各国经验也表明,应当用最为严厉的法律规范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用最严格的手段监督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并努力促进垃圾处理科技研发,彻底解决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不利影响,不再因为垃圾处理而产生新的环境问题。因此,我国应全面升级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法律监管的力度,通过完善立法实现对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全面规范,使得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真正实现废弃物处理与能源增长,保护环境和绿色发展的双赢或多赢目标。
注释
[1]“生活垃圾”以下简称“垃圾”,是指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8条。
[2]东方证券财富网:“垃圾焚烧遭遇‘邻避困局’行业提出‘蓝色焚烧’理念自救”,载http://guba.eastmoney.com/news,cjpl,54811996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4日。
[3]2006年,公众反对北京六里屯建设垃圾焚烧厂;2016年4月25日,海南省万宁市群众反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规划选址;2016年6月25日,仙桃市发生部分群众反对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件;2016年8月24日,陕西省发生群众反对蓝田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件。
[4]郭文刚:“关于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现状分析及发展建议”,载《民营科技》2016年第1期,第257~258页。
[5]张路扬:“城市垃圾焚烧厂生态选址研究”,载《能源与节能》2016年第1期,第110~114页。
[6]黄润源:“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立法的生态化”,载《学术论坛》2010年第3期,第158~162页。
[7]刘东、李璞:“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生态经济(中文版)》2012年第5期,第165~170页。
[8]参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
[9]参见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4/0531/c1003-25089256.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9月26日。
[10]于妍:“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绿色发展研究”,哈尔滨理工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页。
[1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4.1条规定:“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
[13]刘东、李璞:“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载《生态经济》2012年第5期,第165~170页。
[14]参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颁布,2011年修改)。
[15]杜欢政:“破解城市垃圾焚烧厂‘选址难’的良方”,载《中国环境管理》2016年第4期,第108页。
[16]《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第5.3条:“生活垃圾焚烧炉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1)炉膛内焚烧温度、炉膛内烟气停留时间和焚烧炉渣热灼减率应满足表1的要求。……”
[17]王亦楠:“我国大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现状及发展研究”,载《宏观经济研究》2010年第11期,第12~23页。
[18]《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2条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发展循环经济的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循环经济的科技研究开发、循环经济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大循环经济项目的实施、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服务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43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循环经济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自主创新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列入国家或者省级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财政性资金予以支持。”
[19]段凯莉、陈华:“关于我国垃圾焚烧发电的法律思考”,载《郑州轻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第50~54页。
[20]闫笑炜:“垃圾发电‘灰幕’调查:单个项目千万公关费给了谁?”,载《能源杂志》2015年12月25日。
[21]王文波、刘海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运营监管探讨”,载《环境卫生工程》2014年第4期,第58页。
[22]陈廷榔:“建立良好的多元共治模式”,载《中国环境新闻》2016年9月21日。
[2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学技术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1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2010]61号)。
[24]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规定:“……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
[25]参见高帅、张剑、苏杨:“成都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BOT项目运营监管问题及对策”,载《环境卫生工程》2013年第6期,第21~22页。
作者简介
马燕,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孟庆伟,中国政法大学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