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中心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微信小程序
技术首页 法规政策 技术专利 维修保养 设备设施 生活垃圾 特种垃圾

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置与管理探讨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摘要]引言 医疗废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物,这些废物包括临床废物、废药品等各类固体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定义和分类见CT/T3083—1999)。自20世纪50年代起,医疗废物处置已引起世界各国广泛重视。l989年制定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将“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列为“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中Yl组,其危险特性等级为6.2级,属传染性物质。我国199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将这些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加以严格管理。上海市医疗机构大多集中在市中心区域,如对医疗废物不加以严格管理与适当处理,则在包装、贮存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传染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流散,直接危害居民健康和安全。 2医疗废物处置与管理现状 2.1医疗废物产生量 上海市l998年医疗机构4466所,其中各级各类医院473所,门诊部所3988所。l998年各级各类医院拥有病床6.83万张(市区床位数为5.87万张,郊县则为0.96万张),病床使用率为8

引言 
医疗废物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特殊废物,这些废物包括临床废物、废药品等各类固体废物,含有大量的病原微生物、寄生虫,还含有其它有害物质(定义和分类见CT/T3083—1999)。自20世纪50年代起,医疗废物处置已引起世界各国广泛重视。l989年制定的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将“从医院、医疗中心和诊所的医疗服务中产生的临床废物”列为“应加控制的废物类别”中Yl组,其危险特性等级为6.2级,属传染性物质。我国1998年颁布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也将这些废物列入危险废物,加以严格管理。上海市医疗机构大多集中在市中心区域,如对医疗废物不加以严格管理与适当处理,则在包装、贮存和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传染性物质、有害化学物质流散,直接危害居民健康和安全。 
2医疗废物处置与管理现状 
2.1医疗废物产生量 
上海市l998年医疗机构4466所,其中各级各类医院473所,门诊部所3988所。l998年各级各类医院拥有病床6.83万张(市区床位数为5.87万张,郊县则为0.96万张),病床使用率为83.93%。医院的医疗废物的产生量一般可按住院部产生量和门诊产生量之和计算,据我们在上海市区所做的不完全调查,住院部的废物产生量为每床0.5~1.0kg/d,门诊部为每人次0.03~0.05kg。以此估计全市平均日产生医疗废物为35~60t,即年产生量为1.27~2.16万t,其中市区约占85%。 
2.2现行医院废物利用与处置及其存在问题 
2.2.1医疗废物的综合利用 
长期以来,被利用的医疗废物主要是一次性医疗用品包括注射器、输液器、扩阴器、各种导管、药杯、尿杯、换药器具等和废显(定)影液。其中一次性医疗用品(主要是塑料用品、橡胶用品及检查器),经人工分拣、粉碎机粉碎后,用次氯酸钠浸泡消毒处理后作为工业原料提供给企业生产塑胶鞋底等日用制品。这种方式实际处理量远远小于一次性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而且部分医用塑料导管的内部难以得到有效消毒。 
2.2.2医疗废物未经严格处理,混入生活垃圾填埋处理 
各医疗机构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基本上是自行分散处置。部分传染性医疗废物仅简易消毒后或不经消毒便混入生活垃圾排放。在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过程中,手工作业多、机械设备简陋、卫生防护差,环卫工人在工作中与垃圾直接接触的机会频繁。生活垃圾中混有带致病菌的医疗废物会对环卫职工身体健康构成威胁。因国内大多生活垃圾填埋场设施简陋,无衬层结构,生活垃圾中混入医疗废物,也可能引起地下水、地表水污染。 
2.2.3小型医用焚烧炉处理,污染严重 
上海市二级医院以上,均自备小型焚烧炉,全市共l20余台,焚烧可燃医疗废物。因处理量少,运行费用高,实际上焚烧炉使用率低,正常运行的极少,大多数处于停顿与半停顿状况。各医院目前都采用间歇式固定床焚烧炉,不配置烟气净化装置;部分医院对操作工疏于管理,焚烧炉操作不规范,经常因燃烧不正常而产生黑烟与恶臭,废气排放对周围居民区空气质量有较大影响。现有小型医疗废物焚烧设施及其操作都不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WKB2-1999)和《医疗废弃物焚烧设备技术要求》(CJ/T3083-1999)等新标准的要求。 
2.2.4包装容器和运输设备不规范 
医疗废物收集袋过薄易破,造成污物渗漏,包装容器的使用还需统一规范;运输设备也需配备专业化设备,防止废物及渗滤液泄漏、废物腐败发臭和疾病传染。 
2.2.5缺乏健全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 
在我国一些环保法规中已经涉及到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处理的内容,但不成系统,缺乏可操作性。 
2.3国内医疗废物管理与实践 
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了禁止危险废物同生活垃圾混在一起进行填埋处置。2000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医院废物的焚烧炉控制指标。在《“十五”全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场规划》(草案)中明确指出:“医疗废物不适于其他处理处置方式,必须采用焚烧方式。医疗废物禁止再生和重新利用”。 
部分省市对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理与管理也为我们加强医疗废物监管提供了思路。 
河北省石家庄市1993年起就对医疗废物进行集中处理,是我国最早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的城市之一。该市发布了《石家庄市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办法》,规定了市区、郊区医疗废物要做到存放密闭化收集容器化、运输密封化、焚烧无害化。现该市焚烧站已与120家医院签订了“医疗废弃物清运、焚烧合同书”,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实行有偿服务,无害化处理。 
1996年广东省实行政府、排污单位和排污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即“三个一点”的筹资形式,建立1座广东医疗污物处理站,可年处理3万张病床的污物1998年广州市发出关于我市医疗垃圾集中处置的通知》,要求各级医院、医疗单位集中处理医疗废物,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服务、市场化运作和环保监督的管理模式。

北京市部分地区从1998年开始也就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进行了试点,现由朝阳区一专业化的医疗废物焚烧处置站收集处置该市东部城区的医疗废物。该试点工作由管理部门和企业共同发起,医院自愿加入。 
各地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均采用收费服务的方式,但收费标准各异。有的按废物质量计费,有的根据医院床位数收费。 
3上海市医疗废物处置对策与管理模式 
3.1基本思路 
建议以建设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为突破口,以加强立法,从强化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入手,辅以市场化运作机制,积极改善上海市医疗废物管理状况,减轻或避免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3.2健全医疗废物管理体制,加强监管 
制定地方性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法规已迫在眉睫。立法时应充分体现强制实施医疗废物全过程管理、集中控制和区域化、无害化处理处置的原则,还应明确主管部门、协同部门、医疗废物产生者、处理者的责任和义务,以完善医疗废物管理体制,提供法律保障。政府管理部门通过法规管理和行政管理相结合对医疗废物的产生者和处理处置者进行监督,全面贯彻医疗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等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和行政代处置制度,控制各类医疗废物从产生、分类收集、运输、暂存、处理和处置的全过程(见图1) 

图1医疗废物管理体系示意图 
3.3以焚烧处置为主,推行集中治理 
3.3.1集中治理的必要性 
医院废物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废物,其管理与收运、处理等涉及到医疗卫生防疫、环境处理,以降低成本。医疗临床废物焚烧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比较见表1。从表1可见,集中处理有利于减少污染和控制风险,同时也可大幅度地降低产生单位的经济负担。采用集中治理,可使医疗废物污染从“面源”转化为点源,有效地实施监管。多数医疗单位也希望能对医疗废物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处置,实现专业化、集中化、规范化的服务。因此,为推动上海市医疗废物统一管理、实现集中处理处置,建设专业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并建立专业的医疗废物的收运队伍势在必行。 
表1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的综合分析 

3.3.2主要处理技术方式的选择 
焚烧处置医院临床废物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推荐的方法。医疗废物的热值较高,采用焚烧处置是经济合理的。由于焚烧方法处置医院临床废物较彻底,安全性好、减容率高、处理量大、有效地防止交叉感染且适用面广,也比较适合上海市医院废物及其管理的现状。只要焚烧设施及操作达到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应该没有问题。同时,上海市在危险废物和医院废物的焚烧操作和管理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引进技术和资金,可解决焚烧处置投资大等问题,并能有效地控制环境污染。 
3.3.3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设施 
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主要功能是进行医疗废物的统一运输、处理、集中化焚烧处置。设施包括控制(调度与管理)系统、临床废物焚烧设施、临床废物的消毒系统及废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专业运输队伍等。 
3.3.4环境管理代理机制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 
区域性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又是经环保和卫生部门认定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专营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的企业,带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其运作体制除适应市场化经营方式外,还需引进一种新的管理制度——环境管理代理机制。即由环境管理部门(项目所有权人)委托另一方处理单位(受托管理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以契约为前提,以信用为保证,规范医疗废物处理的经济活动,以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特点,有利于强化医疗废物管理,杜绝废物因处理者与产生者之间的矛盾而导致的环境损害。而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督、审计、执法等方面,对其代理的医疗废物统一收集、处理的管理行为和经济行为进行管理,如运行设施、运行操作过程中的环境监理,医疗废物收集、处理费标准的审计,包装容器、运输要求、操作规程规范化审理等,规范其在市场中的行为,从而形成简捷、有效、有序的管理层次,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监管效能。 
3.3.5借助经济手段和市场运作,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化安全处理处置 
区域性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是公益性的经济实体,收入主要来自于医疗废物处理费,经营状况受现行政策的影响较大。如在相应政策支持下并采取正确的市场化运作方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应当具有一定的还贷能力。因此建议由物价部门、环保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协商制定适合上海情况的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标准,并为区域性集中处理设施的投资和经营提供投资优惠和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医疗废物集中化安全处理处置的顺利实施。


相关阅读
关于我们| 会员服务|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联系我们| 意见反馈
环卫在线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2-2022 360hw.cn ,All Rights Reserved . 本站发布的所有内容,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详见《知识产权声明》。
沪ICP备19018799号-5、沪公网安备 110105020312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