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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进程及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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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Ⅰ.绪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拥有的家电数量大幅度攀升1)(图-2.1,2.2)。根据国家环保部的推算,2006年中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图-2.1中国每百户城镇家庭家电保有台数(单位:台)图-2.2中国每百户农村家庭家电保有台数(单位: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中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富含铁、铝、铜、玻璃及各种稀贵金属,

Ⅰ.绪言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大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表明,自1990年代以来,中国城市和农村居民拥有的家电数量大幅度攀升1)(图-2.1,2.2)。根据国家环保部的推算,2006年中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图-2.1中国每百户城镇家庭家电保有台数(单位:台)


图-2.2中国每百户农村家庭家电保有台数(单位:台)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3)中含有铅、镉、汞、六价铬、聚氯乙烯塑料、溴化阻燃剂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处理不当将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巨大危害;另一方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富含铁、铝、铜、玻璃及各种稀贵金属,以及可供回收利用的塑料等多种资源,如果能够再生利用,则有助于解决资源日益短缺的问题。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规范,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再生利用基本上处于无序状态,某些地区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其中在国际社会影响较大的诸如浙江台州、广东贵屿地区。比如广东省贵屿镇,自2000年代初起因为媒体的报道而闻名于世,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方式被媒体形容为“用19世纪的工艺处理21世纪的垃圾”,这种方式造成了资源浪费,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以下表格显示的是,在贵屿镇出生并长期居住的1-6岁儿童平均血铅水平和铅中毒率均远远高于毗邻的陈店镇(表-1.1)4)。
表-1.1 1~6岁儿童血铅水平与铅中毒率对比


近几年来,该问题逐渐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03年,国家确定了浙江省、青岛市、广东省贵屿镇为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试点单位,积极组织推进规范化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试点示范;自2006年开始,商务部在北京、上海、西安等24个城市开展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2009年6月起又在北京、上海、广东等9省市推出了以旧换新废旧家电回收体系试点。在法制建设方面,中国于2004年修订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6年颁布了中国版RoHS——《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颁布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颁布了《循环经济促进法》,而同年颁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版WEEE——《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构建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的基本框架,结束了该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
为了配合《条例》的实施,先后于2009年颁布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2010年颁布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渐形成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法律体系5)。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有效地解决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过程当中存在的问题呢?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过程和效果的观察,探讨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文章第一部分阐明了研究的背景和目的,第二部分分析了目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处于无序状态的原因,第三部分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进程及其间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了观察,第四部分对未来面临的课题进行了探讨。
Ⅱ.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无序化的原因分析
1.缺乏正规的回收网络
由于一直没有强制回收的法律要求,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在民间多年的社会生活中已经自发形成了多渠道的回收体系6)(表-2.2)。
(1)流动小贩上门收购
中国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50年代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物资紧缺,政府号召民众积攒交售废旧物资,促进经济发展,生活废物诸如塑料、玻璃瓶、废纸、废旧金属甚至鸭毛、鹅毛,都可以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回收业者。回收业由工业部门的“物资局”和商业部门的“供销社”垄断,前者主要回收产业废物,后者主要回收生活废物。供销社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废品回收站,形成了从城市到农村的收购网络。然而,199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一方面供销社由于经营不善大量倒闭,另一方面,大量的个体从业者加入了废旧物资收购行列,这些小贩几乎遍布中国所有的城市,他们利用三轮车或者自行车等简单的交通工具,走街串巷,上门收购废旧物资,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被称为“游击队”。由于这种方式给消费者提供了周到的上门服务,减去了消费者自行运输的麻烦和费用,并且价格略高于其他途径,因此通过这种方式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各地通常占最大比例。
小贩们收购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一般流向为:第一,旧货市场;第二,城乡结合部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集散地,进而转卖给个体手工拆解作坊;第三,自行拆解,仅回收其中的部分金属和塑料,其余的丢弃,造成资源浪费及环境污染。由于流动小贩未进行任何登记注册,政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流动小贩的大量存在以及作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主要渠道,是造成目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无序状态的主要原因。
(2)家电销售商以旧换新回收
在各大中城市,家电销售商经常通过以旧换新活动进行家电产品促销,旧家电价格由销售商决定,在新家电价款中扣除,送货上门的同时运走旧家电。家电销售商和厂家联合推出的以旧换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厂家一般不参与直接的回收处理,而是承包给个体回收业者,主要是二手家电市场的经营者,即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在清洁、维修或者重新组装后作为旧货出售,或者转售给个体拆解业者;只有个别的大型厂家自己建设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再生利用工厂或者与再生利用工厂签订了合作协议,这种情况下以旧换新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才交由正规的再生利用工厂处理。
(3)丢弃
在中国,由于还没有实行强制性的垃圾分类回收,部分家庭将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当作普通生活垃圾丢弃。而中国有个特殊的人群——“拾荒者”,多为进城的无业农民,穿梭于各居民区,以在垃圾堆放站捡拾废旧物资转卖维持生计,家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自然被拾荒者捡拾转卖给二手市场或者个体拆解业者。
(4)其他途径:捐赠,社区回收站、搬家公司、旧货市场回收,堆放等
一些机关或者团体将淘汰不用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尤其是电脑,通过捐赠的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贫困地区、特定群体转移,重新使用;此外,搬家公司回收、社区设置的回收站回收、旧货市场上门收购(收购后一般集中到大型旧货市场或集散地)、个人堆放等,也占了一定比例。
表-2.2北京市、天津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渠道



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是以流动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模式,与此相对应的是多元化的流向:二手市场、正规的处置企业、个体手工作坊。混杂的流向所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第一,大量未经严格检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入社会继续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第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资源化水平低,二次污染严重,不仅污染环境而且更直接威胁人身安全。
2.立法对拆解处理业长期不设资质限制
中国政府没有足够重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危害,在2008年2月1日《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施行前,法律对拆解处理业没有直接的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尽管1995年10月30日制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的名录由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否可以作为危险废物来管理呢?按照法律实施当时适用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版,现已失效)的说明,国家制定《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凡《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废物类别高于鉴别标准的属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范围;低于鉴别标准的,不列入国家危险废物管理,即所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都需要进行鉴别。如果任何一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未经鉴别,就不能列入危险废物,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复杂程度。直到2008年,新版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才采取了以名录为主、鉴别标准和方法为辅的认定方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根据该两项标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属于危险废物。

此外,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有较密切关联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2004),《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环保局等,1996),《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999),《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1),《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关于加强废气电子设备环境管理的公告》(国家环保总局等,2003)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只涉及到废物的进口、转运及处置环节,缺乏清洁生产、回收、再生及循环利用的相关规定8)。
Ⅲ.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试点
贵屿问题自从媒体曝光后,其负面影响在世界范围迅速扩大,其后在浙江台州地区温岭市、广东清远市龙塘镇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9)。外界的关注和压力,直接促使了中央政府关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情况,从2003年12月开始,开展了系列试点活动,并陆续颁布了相关立法。
1.第一阶段:循环经济之“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试点(2003.12-2009.1)
第一阶段试点的主要目的是设立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工厂,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制定法律规范,设定拆解业的准入资格。
(1)试点的基本情况
为了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问题,2003年12月,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确定了浙江省、青岛市、广东贵屿镇作为废旧家电回收利用领域的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其后将浙江省、青岛市试点项目以及北京市、天津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示范工程纳入了第一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国债投资计划。
这几个试点地方分别建立了规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工厂,但在运作早期,纷纷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困境。如青岛的试点企业新天地静脉产业园,其设计能力是年处理60万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自开业后两年多的时间只处理了20万台,一直处于”吃不饱”的局面10)。原因在于:环保投入大,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设备的投入和日常运转费用的支付;个体手工作坊因为没有环保投入、处理费用低廉,有能力用比较高的价格从小贩、拾荒人手中收购电子废物,因此电子废物大多流向了个体手工作坊。比如一台使用了约15年的双缸洗衣机,个体手工作坊的收购价是60元,而青岛正规工厂的收购价是40元11)。
为解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货源问题,青岛市、浙江省和山东省政府先后于2006年4月、2005年1月及2008年5月,以地方政府规章和政府文件的方式12),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将废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给试点企业处理;家电销售商和售后服务机构有义务接受家电生产企业和试点企业的委托,回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必须交售给试点企业,不得自行处置和销售。但对于消费者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只是鼓励交给试点企业回收处理,并没有设置强制性移交义务。
除了政府的支持外,试点企业还尝试开拓了居民社区回收、与大型家电销售商合作、开设网上交投平台、设立免费交投热线等途径。所有这些努力,都在一定程度上抗衡了“游击队”,使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的处置企业,缓解了企业原材料来源的困境。然而,对于从家庭和企业产生的大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则没有针对性的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在试点过程中颁布了《再利用家电安全性能技术要求》(DB33/566-2005)技术标准,确定了二手家电必要的检查检测项目及合格指标,范围包括微型计算机、电视机、洗衣机、家用电冰箱、房间空调器5个类目,为再利用与废弃的区分提供了技术依据。
(2)试点过程中的相应立法
(a)《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5年10月30日制定、2004年12月29日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虽然根据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但是,如前所述,按照当时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能否列入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未明确13)。此外,该法第18条第2款“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首次将扩大生产者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原则引入固体废物防治领域,虽然只是原则性规定,但却为今后废弃物管理立法适用EPR原则奠定了基础。
(b)《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商务部、信息产业部于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被称为中国版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规定在生产、销售和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14)中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包括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实行重点管理目录制度,目录由电子信息产品类目、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种类及其限制使用期限组成,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科学技术发展水平的要求进行逐年调整。《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确定的对电子信息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过程分两步进行。第一步是信息披露义务,在该办法开始实施时,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第13条);第二步是产品材料达标责任,当某类产品被列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时,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的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强制认证(CCC认证)才可以进入市场(第19条)。
虽然《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调整的行为是电子信息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以及进口过程中的行为,对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以后的回收处理等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为了便于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的拆解、处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其对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和生产导入了环境友好型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要求,是EPR的有益组成部分。
(c)《循环经济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提倡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即循环经济)。该法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有了进一步的规定,体现在生产者的绿色设计责任和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上:首先,绿色设计责任方面,对在拆解和处置过程中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电器电子等产品,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具体名录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19条第2款)。其次,再利用产品的标识责任方面,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再利用产品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利用产品。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需要拆解和再生利用的,应当交售给具备条件的拆解企业(第39条)。这两条规定均配备了罚则(第51条、第56条)。
(d)《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7年9月7日制定、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是第一部专门针对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部门规章,其最具意义的规定是资质管理制度。在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未对电子废物处置实行许可管理制度的前提下,《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创设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管理相结合的名录公示制度,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建设项目,必须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后,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包括下列内容:①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是否竣工;②是否配备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技术人员,建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制度和计划;③是否建立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④是否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⑤是否落实不能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其他固体废物或者液态废物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⑥是否具有与所处理的电子废物相适应的分类、包装、车辆以及其他收集设备;⑦是否建立防范因火灾、爆炸、化学品泄漏等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机制(第6条)。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临时名录,并予以公布:①已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措施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列入临时名录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近3年内没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没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包括: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②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③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④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由环保部门列入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名录,予以公布并定期调整(第7条)。未列入临时名录和名录而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万元以下(未获得环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或者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未取得营业执照的)行政罚款(第20条)。名录管理制度的优点是:第一,便于环境保护部门管理,快速区分合法与违法经营者;第二,便于公众监督,易于识别和举报违法经营者。此外,《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强化了对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制度,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必须建立日常监测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第9条)。《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电子废物处理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即必须通过环保设施的验收以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禁止自然人15)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有利于改善电子废物拆解活动的无序状态,减少二次污染。但其设定的主体资质门槛较低,即允许个体工商户16)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不利于解决电子废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电子废物处置需要投入大量成本,一般而言,个体工商户的资金和技术有限,无法满足电子废物无害化处置的长期资金和技术需求。
第一阶段试点未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回收渠道的问题,大量从家庭和企业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无法通过规范的渠道回收。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立法效力较低,专项立法仅仅限于环保总局的部门规章,而且主要内容局限于拆解处理业的准入资格设定和日常监管,尚未涉及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地方以及中央政府等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
2.第二阶段:配合《条例》实施进行的试点(2009.2-)
第二阶段以《条例》的颁布为开端,为配合《条例》的实施,开展了政府财政补贴的家电以旧换新试点活动,其主要目的在于引导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通过规范的回收渠道,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的拆解处理工厂。
(1)《条例》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于2009年2月25日颁布,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被媒体称为“中国版WEEE”,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首次较全面地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基本法律制度。
(a)《条例》的调整范围
《条例》的适用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第3条)。目前,政府尚未制定《目录》,但根据业界意见以及家电以旧换新试点类目来看,未来的发展基本上倾向于界定为“四机一脑”,即电视机、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空调、电脑。
(b)扩大生产者责任的制度
《条例》吸收了国际通用的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EPR)。按照OECD的建议,产品生产者的责任应当延伸至产品消费后处理与处置的末端责任,以及产品生产前材料选择与产品设计的源头责任,包括物理责任以及/或者经济责任17)。《条例》所规定的EPR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第一,绿色设计责任,生产者应当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第10条),但对于如何推动生产者履行该项责任,《条例》并无具体的措施;第二、经济责任,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该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第7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目前尚在制定之中。
(c)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尽管以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是造成中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过程难以得到有效控制、最终造成拆解业无序状态的最主要原因,但鉴于这种方式已经广为民众接受,短期内通过立法强制改变是不太现实的。因此,《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第5条);但对于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则设定了资格许可制度,实行集中处理。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第6条),具体条件包括: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第23条)。取得资格后,还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方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第22条)。这就意味着提高了《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门槛:处理者的主体资格实现了由个体工商户到公司的进化。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条例》设置了例外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18)。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体健康、技术和工艺要求等规定(第34条)。
《条例》的颁布,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构建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的基本框架,结束了该领域无法可依的状态。但由于《条例》以原则性条款居多,贯彻落实《条例》尚需要做大量准备工作,尤其是制定系统的配套规章和技术标准,目前已经颁布的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收集、运输、贮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中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的控制内容及技术要求。尚需要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办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和管理办法、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质许可的实施细则等。此外,《条例》对于目前以小贩为主的多渠道回收方式,没有提出任何的对策。


来源: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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