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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废弃物概念的界定
电子废弃物(E-Waste或Waste from Electronics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WEEE)又称为“电子垃圾”。因为各国或国际组织之间文化、制度、经济的不同,针对“电子垃圾”还没有形成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综观国内外学者对电子废弃物下的定义,可归纳为以下几种:1.欧盟(EU)的定义。由于欧盟WEEE指令内所涉及的电子电气产品范围最广,适用国家最多,在国际上的影响最大,所以我们延引该指令对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规定。它的具体表述是:先界定废弃电子电气设备及其类别,由此界定了废弃电子电气设备的外延,然后界定其内涵,指出废弃电子电气设备是成为废弃物的电子电气设备,包括在使用者弃置该设备时作为设备组成部分的所有元件、配件及耗材。
2.国内定义。国内学者对于电子废弃物下的定义,可以归纳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废弃物是指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达到使用寿命、丧失使用功能或被淘汰的废旧电子电气产品;包括各种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废旧电脑、通信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以及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办公过程中淘汰的电子仪器仪表等。广义的理解认为,电子废弃物是指失去应有的使用价值的电子电气产品,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不合格产品及其零部件、边角余料;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及废弃零部件;消费者废弃的产品设备等。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定义。电子废弃物是“达到使用寿命的电器”,与国内狭义定义相同,但笔者认为其实际表述是将其更广义地定义为被使用者弃置的电子电气产品。
二、日本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两个阶段”
2000年,日本政府召开了第一届环保国会,审议并通过了《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食品废弃物再生法》和《建设循环法》,并对《废弃物处理法》、《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容器包装循环法》、《家电再生利用法》等一系列实施性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因此,2000年被称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
由此,笔者将日本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以2000年为界,对日本“大量废弃型社会”与“循环型社会”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进行系统研究。
1.大量废弃型社会”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
(1)立法状况。《废弃物处理法》。1970年第64届临时国会(所谓“公害国会”)全面修改1954年颁布的《清扫法》,制定了《废弃物处理法》。该法除了对“废弃物”进行定义之外,还将废弃物区分为“一般废弃物”与“产业废弃物”,并分别规定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废弃物处理责任,其中,包括家电废弃物的“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责任由市町村等各地地方政府承担。
《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1991年10月,颁布实施了以“促进利用再生资源”为目的的《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该法将家电(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衣物干燥机)列入特定再生利用促进产品。
《家电再生利用法》普通家庭排放的家电产品约80%由零售商负责回收,剩余的约20%由市、镇、村政府直接负责回收。回收后的家电约有一半被直接填埋,余下的经粉碎处理后,只有一部分金属被回收,绝大部分被废弃。为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与有用部件、材料的再商品化,1998年6月颁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该法规定了对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的对象产品,制造企业(或进口商)具有收回、再生利用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再生利用率指标(见表1)。《家电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象产品是: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
表1家电的再生利用率指标
《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1991年10月,颁布实施了以“促进利用再生资源”为目的的《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该法将家电(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微波炉、衣物干燥机)列入特定再生利用促进产品。
《家电再生利用法》普通家庭排放的家电产品约80%由零售商负责回收,剩余的约20%由市、镇、村政府直接负责回收。回收后的家电约有一半被直接填埋,余下的经粉碎处理后,只有一部分金属被回收,绝大部分被废弃。为实现废弃物的减量化与有用部件、材料的再商品化,1998年6月颁布了《家电再生利用法》。该法规定了对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的对象产品,制造企业(或进口商)具有收回、再生利用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再生利用率指标(见表1)。《家电再生利用法》于2001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对象产品是:电视、空调、冰箱、洗衣机。
(2)处理责任。《废弃物处理法》明确规定了各主体(国民,企业,市、街、村,都、道、府、县及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图1表示一般废弃物的处理责任:
(3)处理流程。一般废弃物的处理大体上分为收集、搬运、中间处理和最终填埋等4个阶段。根据地方政府的一般废弃物处理计划,具体处理方法也会有所不同。以1999年为例,1999年一般废弃物总排出量是5145万吨,经过焚烧、破碎、压缩、化学生物等中间处理(89,7%),最后到填埋场是1087万吨。可见中间处理过程在日本废弃物管理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4)处理技术。大量废弃型社会中,废弃物的增加和环境质量的恶化被视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废弃物产生不受政策的限制,因此,废弃物处理技术主要是围绕处理、处置技术而展开的。虽然伴随着《家电再生法》的颁布,许多制造商如松下、索尼、夏普等积极引入先进的电子废弃物处理线,并自主开发高资源化的处理技术,但这一处理阶段,焚烧和填埋技术仍旧是日本大量废弃型社会最有代表性的废弃物处理技术。以1997年为例,全国产业废弃物焚烧设施有4066家;一般废弃物焚烧设施有1641家,居发达国家首位,因此日本废弃物处理也被称为“焚烧主义”。
2.循环型社会”电子废弃物管理模式。
(1)立法状况。《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了《推进循环型社会形成基本法》的纲领性法律,它从法制上确定了21世纪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该法律首先以法律的形式对“循环型社会”做出定义,还明确规定了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事业者以及国民的责任和义务,为2001年开始施行的《家电再生利用法》奠定了基础。
《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相关法律》。2000年国会对《促进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经修订后更名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的相关法律”(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该法在加强现有再生利用对策的基础上,正式引进减量对策(控制废弃物产生的对策)和再利用对策(零部件等的废弃物再利用对策),企图从原来的1R政策向3R政策转变。
(2)处理责任。国家、地方政府、处理涉及的生产商、零售商及消费者责任如下:一是国家,收集和提供信息、研究开发电子废弃物处理的技术、普及环保教育等。二是地方政府,循环资源的合理利用及处理措施的实施。三是零售商,在销售新家电时有责任入户回收旧家电;有责任将回收的电器运送到指定的回收地点,交给生产厂家等。四是生产厂家,有义务在指定的地点回收以往自行制造或进口的电器;有义务将回收的电器进行再生利用。五是消费者,应尽量延长电器的使用寿命,减少不必要废弃;应将废弃电器交给回收和运输企业;支付回收运输、再生利用的相关费用。
(3)处理流程。这一时期,为了确保将从消费者处回收的特定家用电器废弃物恰当地由零售商交付至制造商处,日本建立了管理票据制度,形成了一个即使消费者也能进行确认的系统。
(4)处理技术。一是设计阶段:尽管再生费用由消费者负担,但它的高低仍影响企业的产品竞争力,故企业促进了产品设计的改进,结合减量化进行生命周期设计,以为废弃后容易分解和降低分解费用创造条件。二是回收、搬运阶段:分类回收,更利于废旧电子品的拆解和处理。三是处理阶段:为达到物资再生和再生利用,日本家电制造企业对原有的再生利用工场进行改造和开发新技术;政府投入专门资金从德国引进先进技术建设自动连续处理示范工厂,电子废弃物的再资源化操作过程如图2。
三、结论
本文主要比较了日本电子废弃物处理的两个阶段,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框架,制定电子废弃物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实现家电行业循环制造的根本;而扩大生产者责任和国民的积极参与是日本能够实施电子废弃物循环的关键;同时,还离不开一条现代的废旧家电回收体系和先进的处理线。各个环节环环相扣,才有今天日本80%的家电再生利用率,才能实现循环型社会下家电行业的循环制造目标。但是目前,日本仍然存在电子废弃物非法丢弃和随着经济波动分别分量将电子废弃物转移到第三世界的现象,这在另一方面折射了目前日本电子废弃物处理存在不够合理的地方,其处理费用分担模式和处理过程是否健康无害等等还尚待研究。中国正成为电子垃圾的大国,2008年8月29日审议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中许多条例学习和借鉴了国外的法规。但笔者认为,中国有其特殊的国情,跟日本或者德国、荷兰等欧盟国家相比,无论是法律制度还是处理技术都落后一截,国家在多年解决电子废弃物难题的探索中,需要建立的是中国特色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
考文献:
1.苗建青.论循环经济的效率问题——日本废弃物回收政策研究[J].外国经济与管理,2005(12)
2.孙佑海.循环经济问题立法研究[J].环境保护,2005(1)
3.日本电子产品循环经济的实施[J].五邑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