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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危险废物(HW)被认为是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和传染性的,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危害的废物[1]。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源环境防治法》,HW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HW名录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固体废物尤其是HW的管理及污染控制是近年来在环境保护中日益受到重视的领域,HW对环境的污染和威胁已经严重影响到环境质量的改善和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因此其污染控制已经摆上了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2,3]。HW中的有害物质不仅能对人类健康造成直接的危害,还会在土壤、水体、大气等自然环境中迁移、滞留、转化,污染土壤、水体、大气等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从而最终影响到生态和人类健康[4]。HW的危险特性通常包括毒性、易燃性、反应性、腐蚀性和感染性,根据这些性质,各国或地区制定了自己的鉴别标准和相应的HW名录[5,6]。
1一些国家危险特性现状
1.1美国
为了保护非危险行业废物管理中的操作人员或公众,从风险评价和安全的角度出发,美国环保署(EPA)资源保护与回收法(RCRA)定义的HW危险特性分为4类: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毒性。
(1)易燃性。易燃性特性的制定是为了鉴别一些在日常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易着火的废物,并且这种废物一旦点燃极易剧烈燃烧。这种风险包括废物管理和运输中对工作人员的防火安全,诸如燃烧和吸入烟尘等,以及潜在或易于向空气中释放有毒颗粒物、烟雾以致伤害公众。例如,确定60℃闪点标准的考虑初衷是因为在一般废物管理过程中,常见在60℃极易剧烈燃烧的状况;对于排除含酒精体积比不到24%的水液态废物,在最初的法规制定过程中,一些研究人员认为,诸如白酒和橡胶涂料这类低闪点物质由于其含水体积较大而不支持持续燃烧,因此可以不列入危险特性,故而EPA将具有易燃特性的含酒精体积比不到24%的水液态废物排除在HW管理之外。
(2)腐蚀性。EPA定义pH值低于2或高于12.5的液态废物具有腐蚀性,这是因超过这一标准会损害人体器官,与其他废物接触产生有害反应以及危害水生生命。此特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对象是在运输过程中对直接接触此类物品的工作人员,目的是防止伤害到皮肤和眼睛,以及防止对重金属的溶解导致污染地下水。另一腐蚀性危险特性是有关废物对钢制容器(设备)的腐蚀,EPA定义此种腐蚀特性是因为这类会侵蚀钢材的废物可能从所隔离容器中溢出或接触到外界废物,以致在运输或贮存过程中从容器或设备中溢出,直接与环境接触产生危害,或剧烈反应释放有害组分到环境中。
(3)反应性。反应性特性鉴别是由于一些废物的极不稳定性和易于发生剧烈爆炸,对废物管理操作的任何环节产生危害。
(4)毒性。为了预测有毒化学物质对地下水造成的污染,EPA设计出一种试验程序来模拟当废物填埋到城市垃圾填埋场所会发生渗滤过程的条件,这种试验程序就是毒性特征渗滤程序(TCLP),同时提出了40种有毒害重金属、无机物和有机物及其浸出标准。EPA之所以将地下水检测作为废物处理单元中的渗出物鉴定最常用/或重点考察对象,因为来自填埋场和地表构筑物90%以上的渗出物都涉及到对地下水的污染。EPA最终确定40种化学物质作为毒性特性鉴别对象是因为:①这些物质包含在40CFRPart261AppendixⅧ所列出的危险组分名录中,表现有毒性、致癌性、致诱变性或致畸性特性;②研究表明,这些物质呈慢性毒性,足以致命,并且满足浸出程序TCLP模拟条件。
1.2欧盟
欧盟制定的危险特性分为14种不同类型,与《巴赛尔公约》一致,主要是从危险化学品所造成的风险及安全评价角度出发定义了主要包括易燃易爆性、有害有毒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并在指令91/689/EEC中对于部分危险特性规定了鉴别浓度标准。其作为废物列入名录的鉴别标准,尽管美国和欧盟在危险特性的制定上所差别,危险特性鉴别标准也有所不同,但都涵盖了作为HW危险特性的主要方面,并且均有界定标准。在反应性的定义上,欧盟和美国在很大程度上采用的是叙述性解释,这是因为在度量反应性定义所包含的各种类型影响时,现有的试验方法存在着一系列缺陷,不能度量所有这些反应性特征。
1.3日本
日本的危险特性定义在遵照《巴赛尔公约》定义的危险特性基础上定义了具有自己特点的危险特性及其鉴别标准,法律规定的危险特性有“易燃性、易爆性、反应性、腐蚀性、毒性和感染性”[7]。日本溶出毒性判定基准是根据废物的最终处置方法进行分类的,分为产业废物填埋处置判定基准、产业废物海洋投入处置判定基准和特别管理产业废物填埋处置判定基准三大类,在这一基准中规定了汞和有机磷等33类重金属和有毒有机物的浸出浓度判定指标。而所有的鉴定方法是根据处置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浸出液进行有害物质的测定。如土地填埋处置的废物检定采用pH值为5.8~6.3的微酸性水溶液进行浸取,而海洋投入处置则采用纯水进行浸取。另外日本还制定了含油废物、含PCBs废物的判定基准及填埋场所的入场基准。1.4中国
我国台湾认定的危险特性与欧盟基本相同,包括有毒有害性、易燃性、易爆性、反应性、腐蚀性、溶出毒性和感染性,其既作为列入名录的判定依据,又作为HW鉴别的标准。但是溶出毒性(毒性特征)采用了美国TCLP鉴别模式,鉴别项目略有不同。相比较美国、欧盟、日本以及遵照《巴赛尔公约》所定义的危险特性的国家而言,目前我国定义的HW缺乏对危险特性的定义。首先是项目不全,目前实行的HW鉴别标准缺乏有关易燃性、反应性等危险特性的鉴别标准,可以测定的危险特性只有急性毒性初筛、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在腐蚀性鉴别标准中缺乏非水溶液态腐蚀性、液态物质腐蚀性等标准项目,其中浸出毒性鉴别主要以无机重金属为主,而有机物的浸出毒性鉴别标准目前还没有制定,鉴别只能参考国外的相关标准;再者,鉴别体系缺乏完整的理论基础。浸出毒性的鉴别方法借鉴了日本等国家的标准方法,但是没有明确地阐明HW鉴别目的以及与之适应的处置方式,所以鉴别缺乏说服力。
2我国制定危险特性的建议
依据《巴赛尔公约》危险特性定义标准,同时参考美国、欧盟、日本危险特性制定标准及依据,以及参照我国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方法,并在原有危险特性——急性毒性、浸出毒性和腐蚀性及鉴别标准(GB5085-1996)基础之上,拟将危险特性分7种不同类型,见表1。其中浸出毒性综合考虑了美国(毒性特征)、日本(溶出毒性)[7]和我国台湾省(溶出毒性)等国家或地区制定的理论依据和方法,在结合我国HW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现状和制定的污染特征基础之上,通过模拟酸雨条件下废物填埋处置可能渗滤出一些毒性组分(如重金属、有机物和杀虫剂等)到地下水中以致危害环境和影响人类健康来说明废物具备毒性特征。
表1危险特性及代号

注:代号便于HW名录的确定而制定。
2.1关于急性毒性特性
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和感染性危险特性在《巴赛尔公约》中均有明确定义,各国制定方式及原则都基本一致。在我国危险特性的制定上重点需要考虑毒性的制定,因为毒性特性制定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关于急性毒性、慢性毒性鉴别方式及相关标准可采用欧盟环境署制定的指令67/548/EEC,见表2。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欧盟定义的HW毒性分级指标(指令67/548/EEC)相比较我国危险化学品毒性分级相关标准有一些不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GA57-93)定义的剧毒物品分级、分类与品名编号相比较欧盟定义更为严格。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HW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及风险评价上存在很大的差异,见表3。这里将统一采用欧盟的制定方式和鉴别标准。
表2急性毒性特性制定方式及鉴别标准
表3有毒品分类指标(参照欧盟指令67/548/EEC)
2.2关于慢性毒性特性
目前我国尚未单独制定含“三致”(致癌性、致突变性和致畸性)危险物质(Carcinogens ,Mutagensand Substances Toxic to Rep roduction ——CMRS)的HW鉴别标准,“三致”的HW均采用了欧盟的定义方式及鉴别标准,包括鉴别危险物质名录,见表4。
为了便于分类和鉴别,而且考虑到现有的知识和经验,把“三致”物质分为以下三类。
2.2.1致癌性物质
(1)类别1:已知对人类致癌的物质。
(2)类别2:被认为可能对人类具有致癌性的物质。
(3)类别3:由于可能对人类致癌而引起关注的物质,但是还不足以把其归为类别2。
2.2.2致突变物质
(1)类别1:已知对人类可以致突变的物质。
(2)类别2:被认为可能对人类具有致突变的物质。
(3)类别3:由于可能致突变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物质,但是还不足以把其归为类别2。
表4慢性毒性制定方式及鉴别标准
2.2.3致畸性(繁殖毒性)物质(可能损害生育能力,对未出生的婴儿有害)
(1)类别1:已知的损害人类生育的物质,或已知对人类繁衍具有毒性的物质。
(2)类别2:被认为可能损害人类生育能力的物质,或被认为可能对人类产生繁衍毒性的物质。
(3)类别3:对人类生育能力产生影响的物质,或由于可能对人类产生繁衍毒性作用而引起关注的物质。
3结论
(1)定义危险特性是定义HW的前提,目前我国危险特性定义不全,其不利于HW的鉴别和管理。
(2)虽然美国、欧盟、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危险特性定义及其鉴别方式上有所不同,但都涵盖了HW危险特性的主要方面——易燃性、腐蚀性、反应性、毒性和感染性,这为我国HW特性的制定提供了参考和有利依据。
(3)危险特性的制定基于HW污染特征及定义,从保护涉及到废物运输、贮存、处理和处置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出发。建议我国定义的危险特性在《巴赛尔公约》的基础上,总体上可参照欧盟危险特性制定方式,比如在毒性的制定上制定急性毒性(包括鉴别含量标准)和慢性毒性(包括鉴别含量标准及对应危险物质)。
(4)危险特性制定既为定义HW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框架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可增强名录的说服力。
(5)危险特性的制定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缺乏定义生态毒性,因为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和鉴别标准,以及相关毒性研究数据;另外腐蚀性特性中缺乏固态腐蚀性物质鉴别标准,这些将是以后研究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赵由才,蒲敏,黄仁华.危险废物处理技术[M].北京:化工出版社,2003.1-13.
[2]邵春岩,孙俊.危险废物的法规管理现状及初步分析[J].环境保护科学,2000,(5):1-2.
[3]何艳明,聂永丰.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J].环境污染治理技术与设备,2002,3(6):90-93.
[4]李金惠,聂永丰.中国危险废物管理国家战略方案研究[J].环境保护,2003,(3):3-5.
[5]赵澎,朱晓晨.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对策浅谈[J].山东环境,2002,108(2):21-22.
[6]赵维钧,马鸿昌.固体废物管理与法规——各国废物管理体制与实践[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6-9,15-17,111-114.
[7]田中胜.日、美及欧盟的产业废弃物处理——各国制度实际[M].日本:国立工业卫生院(废弃物工学部).1996.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