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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是一组毒性大、具有持久性、易于在生物体内聚集和长距离迁移及沉积、对源头附近或远处的环境和人体产生损害的有机化合物[1]。POPs废物是指包括可能由POPs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到此种污染物污染的物质。有151个缔约国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首批受控的有12种POPs,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滴滴涕、多氯联苯、二恶英、呋喃。我国加入并签署了该公约,2004年11月该公约在我国生效。为了满足公约要求,履行国际承诺和义务,相关部门正在制定一系列旨在淘汰和替代POPs的国家计划和行动方案,制定POPs废物和污染场地战略是该计划和行动方案的主要任务之一,包括POPs废物及库存和污染场地的清单调查战略、POPs废物处理和污染场地处置的技术和战略、POPs废物的立法与管理战略。
本文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部分国家有关POPs及其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要求;分析了国外关于POPs废物的立法和管理状况、主要法律法规分类及其基本内容;总结了国外POPs废物管理的基本特点,对于制定我国POPs管理的国家行动方案、完善POPs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1相关国际公约中对POPs废物管理的要求
1.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有关POPs废物管理的要求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列出了POPs的范围:(1)由公约附件A(消除清单,包括艾氏剂、氯丹、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氯苯、灭蚁灵、毒杀芬和多氯联苯)或附件B(限制清单,滴滴涕)中所列化学品构成的或含有上述各类化学品的库存;(2)由附件A、附件B或附件C(非故意生产清单,包括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呋喃、六氯苯和多氯联苯)所列某化学品构成的、含有此化学品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包括即将变成废物的产品和物品。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以安全、有效和环境无害化的方式管理包括库存化学品在内的POPs。对于POPs废物则要求采取适当措施,确保:(1)以环境无害化的方式处置、收集、运输和储存废物;(2)以销毁其POPs成分或使之发生永久质变的方式处置废物,使之不再显示出POPs的特性;或在永久质变并非可取的备选方法或在POPs含量低的情况下,考虑到国际规则、标准、指南及涉及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全球和区域机制,以环境无害化的其他方式处置废物;(3)不得从事可能导致POPs回收、再循环、再生、直接再利用或替代使用的处置行为;(4)不得违反相关国际规则、标准和指南进行跨越国界的运输。
上述规定既原则又具体,明确了POPs废物管理的范围和内容,是对各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义务、加强POPs及其废物管理与立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
1.2《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中有关POPs废物管理的要求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明确指出,应与制定《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有关机构密切合作,《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所制定的废物管理原则应与该公约一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控制的主要对象是包括POPs废物在内的危险废物,强调了对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对于POPs废物的管理,公约缔约方和秘书处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含有此种污染物或受其污染的废物实行无害环境管理的一般性技术准则》更具指导意义,准则的重点为“无害化环境管理指南”,指南的内容包括一般性考虑因素、立法和规章条例,防止和尽量减少废物的生成,清查和造册,取样分析、监测、处理、收集、包装、设置标签、运输和储存废物等。从POPs废物的产生到运输等各个环节都有具体的污染控制措施和要求,既包括原则性的规定,又有具体的环境保护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国外与POPs及其废物相关的法规
在美国、欧盟、日本、德国等国家或组织的废物管理体系中,很多已有的法规中都包含有POPs及其废物的管理要求和排放限值。根据其立法的目的和管理对象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针对POPs管理的专门性法规
随着对POPs特性的深入研究,出现了POPs管理的专门法规。迄今为止,已经制定并颁布的针对POPs问题的最为详尽的专门性法规为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于2004年6月29日审核通过的第850/2004号“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条例和第79/117/EEC号修正指令”。该指令的第7章为POPs废物管理的专门条款。在正文后的附录中,附录1为各类POPs废物所对应的美国化学文摘登记号、欧盟登记号和特殊的豁免情况;附录5列出了按行业来源区分的POPs废物类别、各自的排放限值及回收、处置、操作的一些具体要求。该指令有以下几个特点:
(1)按不同行业来源列出了可能含有POPs的固体废物类别,鉴别和管理对象明确;(2)规定了POPs废物含量限值,超出规定的标准值则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便于管理,具有科学性;(3)规定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等具体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因此,该指令对于各国制定专门的POPs的管理法规或是对现有适用POPs管理的法规条例的修订和完善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2.2以土壤或水资源为保护对象的法规
此类法规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土壤和水资源,其中很多包含有适用POPs废物管理的条款,典型的法规见表1。
表1土壤或水资源保护法规
2.3涉及具体某类POPs的管理法规
由于多氯联苯和二恶英类物质的毒性巨大,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非常严重,一些国家针对该两类物质制定了专门的法规,见表2。
表2涉及含多氯联苯和二恶英类物质及其废物的专门法规
2.4受POPs污染的废物的管理法规
在一些国家,针对一般废物或危险废物的管理法规中,也有很多包含有POPs废物管理的条款,见表3。
表3废物管理法规
2.5受POPs污染的废物处理处置的法规或标准
除了专门的废物管理法规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针对受POPs污染的废物的填埋、贮存和焚烧等处理处置要求颁布了相应的法规和标准,见表4。
3国外涉及POPs废物的管理现状
(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明确了POPs废物管理的范围和基本原则,《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相关技术导则明确制定了对POPs废物进行无害化管理的原则。两个公约对POPs废物的界定、分类、来源、处置技术、处置设施、贮存、进出口采样分析、应急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和要求,要求缔约国以法律、规定和政策的形式加以强化,提出无害环境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提出控制标准。这两个公约是目前POPs废物管理的最权威的文件,对各国履行公约义务具有非常强的指导性,是各国参照管理和要达到目的要求的重要技术文件。 2)当前国外对涉及POPs废物的管理包括3个方面:首先,由于POPs或其废物造成的公害事件的发生,有些国家制定了针对性的管理法规,如多氯联苯和二恶英类;其次,各国已有的废物管理法规在不同程度上也适用于POPs废物的管理,此类法规既包括针对某些可能产生POPs废物的专项法规,还包括针对废物的处理处置过程的规范性管理的法规;再者,有关土壤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法规包含对一些POPs的控制要求,一定程度上也适用于POPs废物的管理。
(3)各国立法中有关POPs废物的标准和限值,是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的,该标准的出发点不是基于对POPs废物的管理,而是基于对土地的保护,基于对废水和地下水的管理,或是基于对处理设施的排放控制要求,未能涵盖《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要求的各类POPs废物,并没有建立POPs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的完整标准体系。
4结语
目前,大多数国家还没有专门对POPs废物管理进行立法和制定管理规定,都是利用现有的一些涉及POPs废物管理的法规,虽然不能完全满足《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要求,但各国现有的法规和标准是POPs废物管理的基础,随着各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义务进程的推进,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立法和管理,甚至会出台一些专门的管理法规。我国作为该公约的缔约方之一,各项履约工作均在开展之中。对于POPs废物管理,在不断参考和吸收国外经验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应充分利用我国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成功经验,立足于现有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机构体制,不断完善POPs废物的环境无害化管理体系,并不断加强POPs废物的污染监督管理。
参考文献
1余刚,黄俊.持续性有机污染物知识100问.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