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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对全球的环境和人类健康构成严重的危害,而且它们的危害性往往是长期的、潜在的。近10年来,人们对危险废物危害的认识日益提高,各级政府对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理处置非常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己于19%年实施,国家环保局又制定了危险废物名录及一系列与危险废物有关的管理办法、污染控制标准等。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和处理处置技术的研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焦点之一。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它涉及到诸如清洁生产工艺的推广、废物交换、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最终处置等一系列与管理有关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建立一个完整的危险废物安全管理体系,比单纯的技术开发研究更为重要。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是危险废物管理的基本保证。危险废物管理应该成为整体工业污染消除行动中的一环。目前我国的危险废物处置是以企业自行建设处置设施,并以处置自己产生的废物为主,仅有极少量设施对外提供部分有偿服务。这种服务多以自发为主,没有规范的价格体系和管理体系。由于缺乏有关的技术标准,大部分设施存在造成二次污染的可能性。这些设施因规模小而分散,环境风险很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所以迫切需要建设集中处置场。目前我国危险废物领域还未形成完善的管理体系。一些国家层次的战略和方针,如国家战略方案,国家行动方案,处理处置设施管理规划正处于制订和研究阶段。为了以最小的经济投人,最优的运作模式带来环境问题的最大改善,进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的整体结构设计和设施建设的规划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处理处置主体结构设计和设施的初步规划包括集中处置场位置、服务区域、处理能力、处理手段及其所占比例的确定。
1我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现状
根据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统计,1995年全国危险废物的处置量为255.30万t,占产生总量的9.8%。其中处置率为前五位的危险废物为感光材料废物(86.40%)、含有机溶剂废物(76.91%)、易爆性废物(60.83%)、含铍废物(59.30%)、含钡废物(48.34%)从现有的处理处置设施的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除深圳市工业废物处理站和深圳危险废物填埋场外,我国尚没有一个达到安全标准的综合性危险废物集中填埋场运行。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大多是经济效益较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自己建设的土处理、处置设施。就全国而言,专业性处置设施和企业附属的处置设施仍然屈指可数,并且大部分得到处置的危险废物其处置水平较低,比如没有防渗设施的填埋和没有尾气处理的焚烧等,非常容易造成对环境的二次污染。据不完全统计,全国21个省市1996年正常运行、型号和规格齐全的处理能力在0.5t/h以上的处理处置设施仅有10余个。
我国对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率低处置水平低下,且大多集中于大型城市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对中小企业而言,因产生危险废物量少,建设处理、处置设施所需费用高,单位废物处理成本高,而危险废物法规严格禁止危险废物的排放,所以迫切需要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设施。因此,对于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工作将是今后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进行了特别规定。该法对集中处置作出了原则性要求。集中处置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带小”方式即发挥各企业现有的处置设施的作用,使各企业自建的处置设施在处置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的同时,鼓励和允许各企业依规定条件将自己剩余的处置能力和设施向其他单位开放,接受并处置其他单位的与自己的处置条件和能力相配的危险废物,即开展委托处置、有偿服务。另一种是区域性集中处置方式,即建设区域性专业性的集中处置设施,把一些分散的危险废物,按不同种类、特性和要求集中在一起处置、如由地方政府规划和组织区域性社会化经营的专门性集中处置设施,或将本地区各企业的处置设施有机联合成为网络和系统实行跨区域处置合作等。
具有较大持久环境风险、处理难度大以及成本高的废物实行全国或大范围的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则以每一个城市为基础进行集中焚烧处置。对有机危险废物实行大型企业、小区域集中处置与大范围集中处置相结合的处置体系。对含重金属废物实行大范围集中的安全填埋处置。
根据中国国情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中国危险废物处理主体结构应遵循企业自筹资金建设自用设施(其中可提供部分社会化服务),地方建设相对小范围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主要以综合利用和焚烧回收热能为主,处置不宜长途运输的废物),国家建设大范围大规模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以填埋和焚烧为主)。
3危险废物产生及废物流数据及其评价
我国危险废物的数据有两套:一是针对县及县以上企业的统计数据,二是以危险废物产生量作为申报登记依据的固体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第二套数据覆盖了几乎所有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事业单位,数据全面。需要进行处置的危险废物量的计算是十分复杂的,需要预测将来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将来危险废物减量化措施的实施情况,将来工业结构的变化趋势。由于我国危险废物数据仅有1个年度(部分地区有两个年度),难于进行详细的模拟预测分析。本研究对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量的计算采用公式:DN=S+C-SC。其中DN——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量;S——贮存量;C——排放量;SC——贮存量和排放量之和为10000t以上的企业的贮存和排放之和。
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需要集中处置的危险废物量的区域分布(图1)
从图1可以看出需在辽宁、云南、湖南、安徽、甘肃、山东和河北等省建设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理、处置设施来解决目前危险废物中小量产生者的贮存和排放问题。若大范围集中处置量以总需要处置量的1/3计可以形成多元化和市场化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体系,可以得出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处理、处置建设的初步规划。参考部分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数据(表1),建议以填埋占50%。焚烧、综合利用和其它方法总计占50%规划。
表1部分工业化国家和地区填埋、焚烧和其它方法的使用比例

由于中国经济能力有限,不可能同时建设9-10座安全处置场,所以有必要对建设顺序作一简要说明。由于中国经济发展地区间的差别很大,所以对危险废物的严格管理应从东至西,从南至北。从另一个角度考虑东部沿海地区人口密度大,旅游风景区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建设填埋场的优先顺序见表2。
表2区域集中处置场建设优先顺序
4结语
对于危险废物处置应遵循下述原则:控制和管理好危险废物污染重点企业,促使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和建设安全处置场,并对社会提供部分有偿社会化服务;敦促地方政府建设区域的集中处置设施,对不宜长途运输、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就地处置;建设跨省市的大规模区域性危险废物处置场,对需要集中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危险废物进行集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