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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排污权交易改善晋江市垃圾治理现状

环卫在线新闻组 浏览
[摘要]笔者的家乡晋江市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地带,由于位于沿海开放地区,有着广阔的海内外市场和数不尽的发展机会。晋江自1992年建市以来创造出了一个个经济神话,“晋江模式”不胫而走。近几年来,“爱拼才会赢”的晋江人带着自己的产品走南闯北,不断开拓市场,最终使“晋江鞋世界,世界晋江鞋”的口号为世人所认同。然而,当人们穿着晋江鞋潇洒走世界的时候,晋江的环境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晋江的环境正在为晋江企业的潇洒买单。曾几何时,蔚蓝的天空染上了一层浓墨,磁灶镇成了24小时一片昏暗的“永夜之都”;山清水秀的铜锣山山脚下,晋江市唯一的垃圾处理场令周围的居民苦不堪言;清源山的汩汩细流成了附近制革厂的废物传送带……近年来,晋江市民和政府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也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维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性。在市政府的带动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晋江市的环境质量有了一定提高。特别是磁灶镇,通过烟囱综合治理改造,还天空一片清白之后,全市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考虑到生活垃圾的污染相对较小,而且我国目前对生活

笔者的家乡晋江市地处福建东南沿海地带,由于位于沿海开放地区,有着广阔的海内外市场和数不尽的发展机会。晋江自1992年建市以来创造出了一个个经济神话,“晋江模式”不胫而走。近几年来,“爱拼才会赢”的晋江人带着自己的产品走南闯北,不断开拓市场,最终使“晋江鞋世界,世界晋江鞋”的口号为世人所认同。然而,当人们穿着晋江鞋潇洒走世界的时候,晋江的环境正遭受着严重的破坏,晋江的环境正在为晋江企业的潇洒买单。曾几何时,蔚蓝的天空染上了一层浓墨,磁灶镇成了24小时一片昏暗的“永夜之都”;山清水秀的铜锣山山脚下,晋江市唯一的垃圾处理场令周围的居民苦不堪言;清源山的汩汩细流成了附近制革厂的废物传送带……
近年来,晋江市民和政府的环保意识不断提高,企业也逐步认识到环境保护对于维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以及提升品牌形象的重要性。在市政府的带动下,通过各方面的努力,晋江市的环境质量有了一定提高。特别是磁灶镇,通过烟囱综合治理改造,还天空一片清白之后,全市的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考虑到生活垃圾的污染相对较小,而且我国目前对生活垃圾的排放不收取排污费,因此本文不作具体分析,而将工业垃圾的治理作为重点。晋江企业以制革、制鞋、制衣等制造业为主,这些企业对环境的污染主要是排放自然环境无法分解的工业垃圾。这便是晋江市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矛盾,解决了这个矛盾其他问题便可迎刃而解。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晋江现行的垃圾治理模式Ⅰ和正在构建中的模式Ⅱ,比较它们的利弊,探讨其存在问题的真正原因。同时,引进排污权交易理论,在理论上构建一套适合晋江实际情况的模式Ⅲ,希望能对晋江市的环境保护有所帮助。
1对模式Ⅰ的分析
我国对污染物的排放主要采用“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政策,晋江市也不例外。实行这种政策,政策必须先制定出一定的环境标准。但一方面,晋江市企业众多,对晋江市的财政贡献巨大,常常能够左右政府决策;另一方面,政府为了保持本地企业的成本优势会主动将调整排污标准,而且政府必须确认企业排污超标才能采取相应的措施。只要排污没有超标,厂商就不必缴纳罚款,只需缴纳少量的费用。因此,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常采取各种手段逃避检查,非法进行私自焚烧处理等。与此同时,环保部门的专项治理经费严重不足,无法对工业垃圾进行有效处理。
在工业垃圾处理方面,制革废物利用率较高,而制鞋垃圾利用率较低。晋江市的制鞋工业垃圾基本集中于陈埭镇,目前陈埭镇建有几处小型焚烧炉,但设备简陋,二次污染严重,无害化程度低,且无能源回收装置,造成了大量资源浪费。而制鞋垃圾多被厂商采用在河岸开阔地堆放或就地焚烧的办法处理。这不仅严重污染空气、河流、地下水,危害居民的身心健康,而且损害了城市形象和各企业的品牌形象,长此以往势必阻碍经济的增长。显然,模式Ⅰ的粗放性和随意性,决定了它无法有效解决晋江现存的环境问题。
2对模式Ⅱ的分析
为了解决模式Ⅰ的种种弊端,晋江市政府、市环保局与国内某著名高校的生态与环境学院经过深入的调研,决定启动“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项目”,即模式Ⅱ。目前,此项目的“工程可行性报告”已通过论证,具体工程已破土动工。工程完成后将是福建省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全国也属少数。其工作流程为:将从服务区内采集而来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进行分类,然后送入炉排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将在进行无害化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排出;将加入煤渣焚烧后的废渣制成建筑用空心砖用于出售,所产生的电能供给本市的用电需求。
2.1可行性分析
(1)燃料。目前,服务区内日产生活垃圾650吨,工业垃圾300吨,总体增长率为9%,总量上可满足发电厂的需求。在可燃性方面,生活垃圾低位热测试值约为1029kcl/kg,含水率36.4%;工业垃圾2850kcl/kg,含水率36.4%。随着经济的发展,垃圾中的有机成分还将进一步提高,因此质量上也可满足发电厂的需求。
(2)资金。一期工程投资为1864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5592万元,银行贷款12682.74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65.26万元。正常年份总成本2063.28万元,销售总收入4749万元,预计回收期为8年。(3)效益。晋江市生活垃圾的无序堆放和工业垃圾的不当处理,不仅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给本市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相当大的影响,同时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建设垃圾焚烧处理厂,能够安全地处理垃圾,为工业、农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基础,并可保障居民的身心健康;同时,发电厂所产生的电能将供给本市的用电需求,缓解本市的用电紧张状况;由废渣所产生的建筑材料也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2.2正面评价
模式Ⅱ和模式Ⅰ相比,不仅极大地节约了环境资源,防止生态退化,促进了可持续发展,而且最关键的是它改变了原有产业系统所创立的单向线性经济模式的反生态特征,实现了人工产业系统的生态性回归,从而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基础上合理开发自然,把人类的生产与消费方式限制在生态系统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通过降低废弃物的净排放,促使人们的环保意识和消费习惯更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
2.3存在的问题
模式Ⅱ看上去已臻于完美,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虽然发电厂还没有完工,模式也还没有成为现实,未来的情况我们无法预知,不过通过细致分析我们还是可以发现其中的一些问题。
(1)成本与收益不相符。“工程可行性报告”中的资金分析不够全面。一方面,社会总的经济成本决不仅仅是工程建设款18640万元,还应包括这部分资金的机会成本,政府的政策制订和执行成本,垃圾采集和初步分类处理的成本,交通运输成本和其他一些隐性成本等。保守估计总成本约为20亿元。另一方面,每年直接的经济收益仅为4749万元,且环境成本和收益的计算还不合理。环境作为一种价值,对它的破坏应计入成本,而对它的保持则不应计入收益,否则在逻辑上就把对环境的破坏视为理所当然的了,最终这部分差额将由全市财政来承担。
(2)规模不够大。发电厂一期日处理量仅为400吨,与现在服务区日产量950吨有较大差距,而且垃圾增长速度极快,到发电厂建成时差距又将进一步扩大。即使只处理工业垃圾,将来也还是无法满足处理需求。而且除服务区以外的11个镇区的垃圾依旧得不到有效处理。虽然二期将扩建至600吨,与巨大的需求相比依旧是杯水车薪。更何况,如果成本与收益达不到平衡的话,政府是否会建设二期工程也是未知之数。
(3)逆向选择。由于发电厂的规模不够大,其服务区仅仅包括4个主要镇区,而其余的11个镇区的企业则无法享受其所带来的便利。倘若因此对其余11个镇区的企业排污不收取任何费用,则环保资金将更加缺乏;若照常收费则不利于公平竞争,那些感觉自身利益受损的企业将采取各种方法逃避付费,甚至采用全部私自焚烧的方式。以上两种情况与政策制订者所设想的减少垃圾对环境直接污染的目标总是背道而驰的。
为什么看似完美的模式Ⅱ会产生这些问题呢?其实不管模式Ⅰ还是模式Ⅱ都没有在企业内部形成减少排放的刺激机制,更为关键的是无法解决企业排污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
那么又是什么导致了这两种模式严重的外部不经济呢?笔者认为,原因就是环境产权的不明晰。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环境容量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不过仔细分析模式Ⅰ和模式Ⅱ政策制订的内在逻辑可以发现,政府并没有有效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造成企业逃避环境责任的原因;在模式Ⅱ中,政府甚至在履行应由企业承担的义务。
3有必要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模式Ⅱ中,如果某一企业要提高工艺消除污染,虽然长期来看将降低生产成本,但短期内其产品价格势必提高,从而往往导致生意受挫,利润下降,甚至破产。因此,企业受短期利益和风险趋避心理的影响将继续加大排污。长此以往将很可能造成“公地悲剧”。
因此,产权明晰就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科斯定理指出,只要明确界定财产的所有权,并能够加以有效的保护,在市场完善的情况下,外部性问题所造成的效率损失可以由市场本身解决,即市场机制本身就可以纠正市场失灵。产权界定的更大意义,在于通过对环境容量产权的界定,促使人们推行更有效的治理污染的技术,以抑制由于环境容量稀缺所导致的相对价格上升。此外,技术创新不仅仅指技术发明,更重要的是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但技术创新过程中普遍存在个人成本与收益的巨大差距,这使得个人从事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倘若产权制度无法保护新技术的发明和运用所带来的收益不致外部化,则技术创新只能依靠零星的自发性。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明确环境产权能够解决模式Ⅱ的主要矛盾,完善其作用。当然,如果没有制度的支持,产权明晰只能是一句空话,因此有必要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
排污权交易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条件下,建立合法污染物排放权(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通常是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一定区域内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如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或无偿分配等,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自主决定其污染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这种制度能保证环境总量的有效使用,且满足企业动态发展的需要。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超标罚款”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是先由政府计算出既符合环境的承载能力又不阻碍经济发展的排污总量,再通过完善的市场定价使污染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等,消除外部性,达到资源的最优配置。后者则是先由政府计算出收费标准,由企业自主决定排污量,这只能起到惩罚作用而于环境保护无益。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在“排污收费,超标罚款”制度下,政府与企业处于一对多的博弈条件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力量对比悬殊,政府处于劣势,而企业成功逃避付费。排污权交易制度下,各企业在市场均处于相同地位,在长期博弈过程中,任何一家企业想要破坏制度都会遭到其他企业的反对。当然,国家权力的介入是不可或缺的。只要存在法律机构的介入,谈判和交易的费用会不断减少,而且其威慑力会促使企业自觉地遵守制度。下面我将引入排污权交易对模式Ⅱ进行改造,建立模式Ⅲ。
3.1模式Ⅲ的具体内容
(1)政府构建排污权交易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机构根据晋江市企业的发展趋势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周期及自然界的吸收分解能力,测定环境总容量。该值应当比预期工业垃圾排放量小30%左右(生活垃圾不计入其中)。
(2)机构计算模式Ⅱ中的社会总成本,在引入贴现率后算出实际成本并分摊入每一等分的排污权,作为排污权的初始价格。机构将80%的排污权按企业的实际产量进行派售,15%进行公开拍卖,并预留5%以备日后的宏观调控之需。在付款方式上面,可采用分期付款的形式,减少企业负担,或引入期权交易模式增加交易的灵活性。
(3)建立排污量动态监控系统。机构记录每家企业的实时排污权总量,并定期检查实际排污量,如果实际排污量超过排污权总量,则对企业进行重罚。
(4)建立网络公开交易平台。排污权交易得以发挥其作用的最主要因素是交易的顺利进行。建立网络交易平台可以减少企业的交易成本,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同时有利于机构监督交易过程,还可以减少人为阻碍交易进行的行为。在交易额上面,机构应制订相应规章制度,防止企业垄断排污权拥有量不得超过实际所需量的100%,或实际排污水平不得超过同类企业的50%,避免企业用提高经济效益来填补购买成本而不是通过原料使用效率和净化工艺的短视行为。当企业排污水平普遍降低,交易停滞时,机构可以市场价格回收排污权,促进交易进行。
3.2实施后的效果
(1)政府的环保资金增加,解决了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成本和规模问题,使其充分发挥化废为宝,保护环境的功效。
(2)企业提高了原料使用效率,减少了生产成本,与其他城市的企业相比,拥有了长期的竞争优势。随着环境等级的提高,晋江市整体形象的上升也将为各企业带来巨大的品牌价值。
(3)企业不再私自露天焚烧垃圾或将垃圾随意掩埋,环境保护的主要矛盾得到解决,环境得到了根本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提高。
由于模式Ⅲ现在只存在于笔者的主观观念上,有多少实际价值还不得而知,但是希望它能或多或少地为家乡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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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蓝虹. 排污权交易的产权分析[J].生态经济,2005(5) .
[5] 晋江市环保局. 晋江市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R].




来源:环境卫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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