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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的对策——基于中日垃圾处理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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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类的客观生存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同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人类和自然在矛盾中并存,不断化解,再转化成新的矛盾,在化解新的矛盾中进一步达到新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口数量的增加,人类在争取自己活动空间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垃圾,而对这些垃圾的处理,极大影响着环境状况和资源的利用程度。在垃圾处理方面,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方法与处理模式。日本垃圾处理的观念、制度和模式,对我国正在探索垃圾处理模式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1中日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之比较1.1中日民众环保意识差距大日本国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表现在环境意识方面,要远比发展中国家的民众好,对此笔者也持相同的看法。日本国民的环保意识非常强,日本街道上没有垃圾桶,他们在外产生的垃圾都要随身携带回家,用垃圾袋把垃圾带回家,这已经成了生活习惯和社会风气,随处扔垃圾会被鄙视。日本政府重视对民众垃圾处理环保方面的宣传,并把垃圾处理方面的环保知识纳入小学生教材。日本的垃圾

人类的客观生存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人类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同时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人类和自然在矛盾中并存,不断化解,再转化成新的矛盾,在化解新的矛盾中进一步达到新的平衡。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口数量的增加,人类在争取自己活动空间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垃圾,而对这些垃圾的处理,极大影响着环境状况和资源的利用程度。在垃圾处理方面,各国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方法与处理模式。日本垃圾处理的观念、制度和模式,对我国正在探索垃圾处理模式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作用。
1中日生活垃圾处理现状之比较
1.1中日民众环保意识差距大
日本国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表现在环境意识方面,要远比发展中国家的民众好,对此笔者也持相同的看法。日本国民的环保意识非常强,日本街道上没有垃圾桶,他们在外产生的垃圾都要随身携带回家,用垃圾袋把垃圾带回家,这已经成了生活习惯和社会风气,随处扔垃圾会被鄙视。日本政府重视对民众垃圾处理环保方面的宣传,并把垃圾处理方面的环保知识纳入小学生教材。日本的垃圾处理设施向公众开放,学生、其他居民是这里的常客。参观之后,老师还组织学生撰写见闻感受,制作相关的海报等。日本对国民环保意识的宣传从小就培养,因此旧本民众的环保意识比较强,国民环保素质比较高。
我国国民的基本素质尤其是关于环保意识方面的素质远低于日本。笔者曾经走访发现,我国居民的环保知识匮乏,环保意识相对淡薄。在城市,虽然街道上安放有垃圾桶,也标识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但大部分居民根本不清楚哪些是可回收的垃圾,哪些是不可回收的,谈何分类收集?尤其是农村村民,认识不到生活垃圾的危害性,养成了不注重环保的生产和生活习惯,对垃圾胡乱堆放可能造成的危害缺乏认识,何谈环保及循环经济的发展?
1.2法律保障程度不同
生活垃圾的合理处理既是一种行为和习惯,又是一种经济体系,它的模式形成是与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分不开的。对于废弃物的管理,日本建有完整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既有各自的针对性,又相互关联、相互制约,形成一整套完善的循环立法。日本垃圾处理方面的经济立法在世界范围来说都是相当完备的,它采取了基本法、统率综合法和专项法的三层模式。所以,日本的垃圾处理和经济循环都有法律保障。
我国制定颁布了许多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但真正针对垃圾处理进行规范的则相对较少,而具体到农村垃圾处理的则几乎没有。因此,村民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缺乏政策的支持和法律的保障。法律制度是各种制度中约束力最强的制度,完善的经济立法制度是处理农村生活垃圾的基本依据和保障。“我国没有专门的关于循环经济的行政法规,只是在下列行政法规中包含有循环经济方面的内容:……”,“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许多省、直辖市、自治区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的文件将这些既定的方针、战略固定下来。但真正体现循环经济要求的地方性法规并不普遍”。[1]。
1.3垃圾处理过程中分类精细程度差距巨大
垃圾分类是垃圾处理的首要环节,也是垃圾再利用的基础。垃圾分类要从源头做起,源头的分类归整可以有效地回收废弃物,合理地减少垃圾量,从而降低垃圾运输费和处置费。有人说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若欲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则必须使放错位置的资源找到自己的位置,即实现垃圾的合理分类,从而进行有效处理和利用。
在垃圾分类方面,日本走在世界的前列。“日本垃圾是分类收集、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燃垃圾、不可燃垃圾、资源垃圾和有害垃圾等四大类”,“日本居民根据当地环卫部门的规定,都自觉地将垃圾分类,日常垃圾用垃圾袋装好,按规定的时间放在规定的地点”[2]。在日本,垃圾的分类与回收是非常精细的。例如,饮料瓶子的瓶盖和瓶体要分开,并且要冲洗干净。日本垃圾的回收时间也是有规定的,细化到周几投放什么样的垃圾,投放在什么位置都是有明确的规定,不按照确定的时间投放何种垃圾,轻则垃圾会再度出现到你的门口,重则你会受到批评甚至会触犯刑法。与日本的垃圾分类相比,我国的垃圾分类工作几乎可以用尚未起步来形容。目前,国内对生活垃圾综合处理模式的系统研究还基本是空白,理论研究严重落后于实践。我国目前垃圾的收集尚处于混合收集与分类收集相结合的阶段,而分类收集工作则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目前,民众连对垃圾识别上尚有难度,谈何分类?普通民众对垃圾的危害性缺乏必要的认识,又谈何分类收集?目前,国内垃圾的分类既缺乏理论支持,也缺乏技术支撑,同时,政策支持匮乏,大众舆论支持也达不到。在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相对简单,缺乏详细的分类。村民只是把能在村里进行变卖的废弃物收集起来,等待有收废品的小商贩进村收购时卖出去。其他大量的不能变卖的分情况处理。有农田的村民则会把人畜粪便垃圾堆肥,回归到农田中去。没农田的,有条件的村庄,最明显的如城中村,只是简单的焚烧或填埋,填埋的垃圾会污染土壤和水资源,焚烧的垃圾又污染空气。而条件相对差的农村,垃圾大部分堆积在公路边、小河边、村边、田边、池塘边,没有进行任何的分类与技术化处理。
1.4垃圾再利用程度不同
日本对垃圾的再利用程度比较高。在垃圾处理厂,根据垃圾种类的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日本生活垃圾处理主要是直接资源化利用、焚烧、填埋和加工处理再利用(图1)[3]。日本垃圾处理以源头减量化处理为主,对日本土地资源较小的国家来说,焚烧处理是一种比较卫生也比较合理的方法。焚烧之后可发电、可供热,之后,不能完全焚烧的,在缩小了体积之后再进行填埋,这样,在充分利用的同时又进行了减量化处理。垃圾焚烧的目的不是为了发电,而是为了资源的再利用,同时也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日本垃圾的填埋及加工处理也并非是不进行处理的简单填埋,而是在分类的基础上,焚烧、粉碎,无利用价值之后再进行填埋。日本在垃圾处理上采用的是循环经济的模式,对垃圾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破坏。



图1日本生活垃圾处理方法
而我国目前生活垃圾的循环再利用尚处于初步的探讨阶段。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主要采用焚烧、填埋、堆肥和资源化处理的方法。从表象上看,与日本的处理是大同小异,但若从实质上看,相差甚远。我国的焚烧现状,一方面是未经细化处理的粗放型焚烧,烧掉了很多可再利用的资源;另一方面,焚烧的经济成本比较高,国内焚烧处理的前期投入较大;再者,该方法的最大弊端是在焚烧垃圾时产生二恶英气体,而国内在此技术上使用尚不普遍。而填埋,一方面由于分类环节的非精细化,导致埋掉了许多可利用资源;另一方面,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填埋,使大量垃圾污水由地表渗入地下,对城市环境和地下水源造成严重污染。堆肥,由于生活垃圾堆肥量大,养分含量低,因此也处于低利用阶段。资源化利用,国内只是把这种方法提上了理论层面,缺乏实施。
我国城市垃圾的处理现状尚且如此,而农村垃圾一直没有纳入正式的管理,农村垃圾普遍采用堆放在村头、村尾、房前、屋后或河湖旁边的方式。需要特别提出的是,日本的城市和农村差别非常小旧本的农村只是城市的郊区。因此,在垃圾处理上也和城市差不多,整个日本的垃圾处理及循环利用都是比较完善的。而我国城乡差别非常大,农村范围比较广,这对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将是非常大的挑战。
2解决我国农村生活垃圾问题的对策
从日本处理垃圾的典型模式可以看出,日本在垃圾处理方面起步较早,成效显著,且形成了具有日本特色的发展模式,对于促进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优化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日本垃圾处理发展的成就为我国垃圾处理描绘了广阔的发展前景,他们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为我们带来了很多可借鉴之处。尽管日本垃圾处理取得显著成就,但其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这是一种被动的末端治理模式,是一种局部的、不完整的循环经济,存在其历史的局限性。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还处于起步阶段,但其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决定了我国不能走发达国家的老路,必须紧密结合我国国情,运用生活垃圾处理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的原则,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活垃圾处理支持体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处理道路。
2.1政府导向作用:法律支撑和政策扶持
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发展模式,使政府长期以来有着强烈的非农偏好,形成了我国城乡有别的差异性基础设施供给体制和基本制度。因此,我国经济的发展处处彰显着政府的导向作用。要明确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保障作用。
2.1.1法律支撑。推动我国农村垃圾处理问题的有序进行,应从立法上完善,力争使生活垃圾处理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在垃圾处理过程中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比较系统的垃圾处理立法,应包含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农村垃圾处理的相关的互相协调的规定。由于我国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垃圾处理无法可依。同时,由于完善的法律体系相对缺失,导致尚有的片断性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环保部门是垃圾处理执行的主体,法律授权管理部门执法,就应该根据执法的内容授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在我国,法律授予环保部门执法,但却不授予相应的执法手段和权力。同时,我国现行体制导致有些地区的地方环保部门听命于本级政府,而地方政府看的是效益,往往企业和政府有共同的利益追求,于是,导致了地方利益和企业利益的相互苟合,而环保部门在这样的夹缝中执法,执法效果如何可想而知。

2.1.2政府政策的扶持。政策扶持分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的政策支持,另一种是间接的政策扶持。垃圾处理从分类收集到焚烧、填埋,每一步都需要有资金运转作后盾。因此,需要政府划拨相应资金,进行科学规划,建立现代网络技术支撑的废旧物品交易市场,定时发布交易物品信息,为公众提供废旧物品的购销服务,在政府扶持的平台上发展网络二手交易市场。同时,投资垃圾处理配套的公共设施建设。垃圾处理是一向以政府为主导的公益性活动,因此,需要政府多方面的扶持,尤其是财政资金支持。而政府间接的政策支持可从税收政策入手,对于垃圾处理企业可适量的酌减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征收。此外,还有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相关政策的支持。
2.2企业在垃圾处理中的核心作用
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生活垃圾的处理仅凭政府的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国垃圾的处理需要企业的参与,按企业的市场运行方式参与到垃圾处理当中。企业作为市场运行的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其最终目的。若垃圾处理以市场运作的方式来运行,让企业以利益为驱动力发展垃圾处理技术,使垃圾处理变被动为主动,使企业以产业来开发、发展垃圾处理,前景广阔。
企业参与生活垃圾处理,遵循谁投入、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利益是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企业成立前期,可使政府的扶持让企业直接受益。对于从传统生产经营模式向循环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购买先进生产设备以及先进的垃圾处理技术。技术是构筑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只有在相关技术上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垃圾合理化处理系统才有可能有效、快速的建立。购买先进设备和技术,多数企业难以承担,即便勉强购买,投资收益周期太长,企业的积极性不高。因此,对于具有发展循环经济潜力和基础的企业,政府应该从财政上以股份的形式提供资金支持,走民办公助的道路。同时,政府实施的财政购买政策激发企业的生产动力。政府优先购买这些再生产品,引导公众消费倾向,以消费带动生产,进而引导企业的生产方向,形成企业经济效益系统与社会协调系统的互动发展。
2.3全民参与的基础性作用:宣传、教育、行动
生活垃圾处理走向循环经济之路,不能只依靠政府的投入,还需要企业的自律和居民的自觉参与。莱斯主张,控制自然的任务应当理解为把人的欲望的非理性和破坏性的方面置于控制之下,从道德进步的角度考虑它,将更有力地表明我们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不是征服外部自然,而是发展能够负责任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生活的能力,以及培养和保护这种能力的社会制度[4]。即垃圾处理就是把人的短期欲望进行控制,从而进行全社会的培养和保护理性的社会运行。全民进行垃圾处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环境及资源意识,从全社会树立起合理处理生活垃圾的习惯,做到环境良好、资源永续利用。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可遵循宣传——教育——行动的理念。宣传是加强环保意识的重要手段,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民众进行垃圾分类及垃圾的危害性的宣传。地方政府应该在义务教育阶段开设相关课程,培养少年儿童的环保意识,从学校参与来加强垃圾合理化处理。宣传、教育的结果是让全民行动起来,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和公众道德素质,以自己的行为来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中日两国在垃圾处理问题上发展历程的背景是相似的,我国要很好地发展经济,必须提前意识到经济发展的同时所带来的环境压力及其以后治理污染所付出的代价。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相协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的稳定与繁荣。我国经济发展不是很发达的农村,生活垃圾问题显得尤其重要,只有在经济发展初期提前意识到生活垃圾的危害性,使合理治理生活垃圾和经济发展实现同步,边发展经济,边治理发展带来的垃圾污染问题,从而赢得更加持续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最终真正地实现发展循环经济。
参考文献
[1]王灿发,李俊红.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现状及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发展观察,2007(8):7-8.
[2]周宏,涂晓玲.日本垃圾处管理与处理[J].城市问题,2007(7):89-90.
[3]曾文胜,吴蕃蕤.日本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处理体系详解及启示[J].广东科技,2010(5):22.
[4]威廉•莱斯.自然的控制[M].岳长岭,李建华,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147-172.




来源:环境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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