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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与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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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截至2008年5月,福建省已有25个市、县制定并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1],但是,目前福建省依然普遍存在环境效益不够理想、公平性不高、垃圾收费收缴率偏低等问题。福州市是福建省第1个制定并实施垃圾收费制度(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而台北市是台湾省率先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并已取得较大成功的城市,因此,笔者对海峡两岸的这2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福建省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推行和改革提供参考。1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1.1征收对象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除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处理实行一条龙自行消化的农村外,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1.2征收组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政府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委托当地社区代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沿街

截至2008年5月,福建省已有25个市、县制定并实施了城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1],但是,目前福建省依然普遍存在环境效益不够理想、公平性不高、垃圾收费收缴率偏低等问题。福州市是福建省第1个制定并实施垃圾收费制度(200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城市,而台北市是台湾省率先实施垃圾费随袋征收并已取得较大成功的城市,因此,笔者对海峡两岸的这2个城市的生活垃圾收费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对福建省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推行和改革提供参考。
1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1.1征收对象
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除生活垃圾保洁、清运、处理实行一条龙自行消化的农村外,所有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营运交通工具均应按该办法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2征收组织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由福州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区政府配合,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常住人口、外来人口委托当地社区代征;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公司)、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对沿街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实行有偿服务的单位、商店,由市、区、街(镇)环境卫生部门征收;各类营运交通工具委托运营管理单位(公司)代征。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垃圾处理费委托物业管理单位代征。
1.3征收标准
1)常住人口6元/(户•月);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人员5元/(人•月)(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对上门收集生活垃圾的,另外缴纳有偿服务费2元/(户•月)。已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只缴纳3元/(户•月),集体宿舍、单身公寓和外来人员缴纳2元/(人•月)(家庭独立租住视同常住人口收取)。
2)商店(含无经营生鲜超市)按经营面积0.5元/(m2•月),服务业、娱乐场所、废品收购店按1元/(m2•月),对外营业停车场按0.3元/(m2•月)收取;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按2.5元/(m2•月)收取。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3)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按在职职工人数(含固定工、临时工)2元/(人•月)(不含内部生活垃圾的清扫、运输费);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缴纳1元/(m2•月),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4)生产性企业(公司)按垃圾量缴纳,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四城区缴纳35元/t(马尾区缴纳40元/t);门前卫生责任区保洁有偿服务费缴纳1元/(m2•月),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缴纳,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缴纳。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5)学校、医院、客(货)运站、旅馆业、餐饮业(含各类单位食堂)、集贸市场、经营生鲜超市按垃圾量每桶(容积0.3m3的圆形桶)缴纳18元;门前卫生责任区有偿服务费缴纳4元/(m2•月)(旅馆业缴纳1.5元/(m2•月),学校、医院缴纳1元/(m2•月))。已缴纳物业管理费的,只收取前项垃圾处理费。
6)从事城市客运(含始末站在福州市区范围)的小车4元/(辆•月)、人力三轮车2元/(辆•月)、中巴8元/(辆•月)、大客车10元/(辆•月)、货运车2元/(t•月)。
1.4减免规定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户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5奖惩措施
违反该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或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1d加收2‰的滞纳金,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
台北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定名称为“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简称垃圾费、垃圾处理费或清理费)从1991年9月开始征收。2000年7月1日前,台北市与台湾省的其他市县一样,垃圾处理费随水费征收。其中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依据行政院环保署公告的“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反映清除、处理成本征收比率”计算,由台北市环保局委托自来水公司征收。1999年台北市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是4.0元(新台币)/m3,而非自来水用户垃圾处理费按户按季征收,由住户划拨或由环保局派人收取。1999年台北市非自来水处理费是1872元(新台币)/(户•a)。2000年7月1日后,台北市垃圾处理费改采用销售专用垃圾袋方式征收(简称“随袋征收”),专用垃圾袋售价内含垃圾费,凡以专用垃圾袋盛装的垃圾,清洁队才予以清理,但资源回收物可以免费交给清洁队回收。根据《台北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自治条例》,台北市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1征收对象
辖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市民和单位。
2.2征收组织
台北市垃圾处理费随袋征收制度由市环保局组织实施。市环保局负责垃圾袋专用权及其规格、样式、容积公告;组织委托厂家生产专用垃圾袋;委托统一、全家等连锁便利超市或商店销售专业垃圾袋;监测和惩处非法丢弃垃圾、非法生产和销售专用垃圾袋等行为。
2.3征收标准
依据《台北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自治条例》第7条规定:“环保局应依据本市垃圾焚化炉正常营运时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总成本及现有焚化炉处理总容量,计算随袋单位容积清理费收费标准,报请市政府核转行政院环境保护署核定公告后,据以订定专用垃圾袋售价”,因此台北市环保局制订专用垃圾袋售价首先要计算出随袋单位容积清理费标准,其公式为(元为新台币):随袋征收单位容积清理费标准=(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总成本(元)×平均单位容积垃圾质量(kg/L))/(市全部垃圾焚化处理设施设计年处理总容量(t)×1000(kg/t))。其中,市全部垃圾焚化处理设施设计年处理总容量=市属各垃圾焚化厂设计日处理容量总和(t/d)×365(d)×85%。然后,用随袋征收单位容积清理费标准乘以专用垃圾袋容积得到单只专用垃圾袋价格,再乘以每包个数,就得到每包专用垃圾袋售价。以5L专用垃圾袋为例(元为新台币):随袋征收单位容积清理费标准=(27.2亿元×0.214kg/L)/(1303050t×1000kg/t)=0.45元/L。
特小型袋(5L),每包20个装售价为0.45元/L×5L/个×20个/包=45元/包。2001年7月1日后,台北市所用专用垃圾袋规格及售价见表1。
表1台北市专用垃圾袋规格及售价



2.4减免规定
废家具等大型废物,由家庭与环保局约定时间、地点清运。但属企事业废物的不得免收。环保局或市政府其他机关认可的环境保护义工,从事清扫公共设施或其他经环保局认可的特殊状况,环保局另制作特定专用垃圾袋免费发放。垃圾焚化厂或卫生填埋场自开始运行之日起至封闭之日止,环保局应按年编列预算补助所在地行政区中的家庭、机关及学校的清理费,并以发放专用垃圾袋的方式进行。
发放专用垃圾袋数量:①家庭,每年依其设籍人数发放,每人发放数量是1999年全市家庭平均每人每年产生垃圾量装袋所需专用垃圾袋的数量;②机关及学校,发放数量相当于1999年下半年所征收清理费所能购买专用垃圾袋数量的2倍。其他特殊情形经市政府核准,可减免、补助或按户征收清理费。
2.5奖惩措施
专用垃圾袋为清理费收费专用,未经环保局同意不得擅自制作、贩售,并不得使用袋上图样及文字。伪造、变造或擅自贩售(包括擅自提价贩售)专用垃圾袋者,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按次处罚;贩卖伪造、变造专用垃圾袋者处罚相同。涉及刑事责任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民处理一般废物应使用专用垃圾袋,未配合办理者,环保局将依法处新台币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经通知限期改善,仍未遵行者,将按日连续处罚。
依据《台北市一般废弃物清除处理费征收自治条例》所处的罚款,经通知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者,依法移送法院执行。
对以上违规违法行为,欢迎民众叙明事实或提供证据资料向环保局检举。对于检举行为,经查属实并处以罚款者,将实收罚款的20%奖金给检举人,并对检举人身份予以保密。但公务员为检举人时,不发放奖金。
3生活垃圾收费制度比较
3.1制度理论分析
福州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属直接征收的定额制,即主要以户或人头作单位,收取固定垃圾费;而台北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属单一费率从量制,即垃圾费与垃圾量保持固定比率。
生活垃圾收费制度作为一种环境政策工具,评价时应主要考虑以下内容[2]:①公平原则,即要体现污染者付费、使用者付费的原则,不同垃圾量对应不同的费用;②环境有效原则,即根据其对污染物的控制能力而定,要达到减少垃圾量、提高资源利用率的目标;③执行效率原则,即征收障碍和成本均要尽可能降至最低;④收益原则,即应当能够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成本,并能实现合理的盈利;⑤政策偏差概率,即出现一些其他行为规避该政策工具约束的可能性大小。根据这些内容比较,可以发现2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具有不同的优缺点:①台北市的从量制在环境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方面具有明显优势。②在执行效率方面,福州市的定额制由于没有采取随水、电或税征收,因此收缴率偏低,但不需要配套政策和监督非法倾倒成本;而台北市的从量制只能在具有垃圾分类、资源回收、保证垃圾收集渠道畅通、惩罚非法丢弃垃圾等配套政策的情况下,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且监督非法倾倒、非法伪造、变造专用垃圾袋的成本较高。③在收益方面,由于目前福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水平较低,只能部分弥补垃圾处理成本,而台北市基本上可以完全弥补垃圾处理成本。④在政策偏差概率方面,福州市存在恶意多排放垃圾的可能,台北市存在非法倾倒垃圾的可能。

3.2实践成果比较
2003年5月1日福州市实施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后,垃圾产生量继续以较快速度增长,2001年生活垃圾日清运量为1400t[3],2007年为1900t[4],年增长率达到5.2%。每年可以筹集一定的经费,弥补过去垃圾处理经费的不足,2007年共征收垃圾处理费3085万元,但收缴率仅为79.1%[5]。
2000年7月1日台北市实施生活垃圾随袋收费制度后,垃圾产生量显著下降,见图1,1999年垃圾日产生量近3000t,2005年垃圾日产生量仅1400t左右。而资源回收率却大幅提高,见图2,由1999年的2.4%提高到2005年的34.5%。家庭垃圾费支出也大幅下降,见图3,1999年为152元(新台币)/(户•月),2004年为56元(新台币)/(户•月)。2001年非法丢弃垃圾率仅为0.4%。
2市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实践证明,在环境效率方面,台北市的从量制比福州市的定额制具有明显优势。在执行效率方面,福州市的定额制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还不够高,而台北市家庭垃圾费支出明显下降。在政策偏差概率方面,在台北市的从量制下,非法倾倒极低。



图1台北市家庭垃圾产生量变化


图2台北市资源回收量变化


图3台北市家庭垃圾费支出
3.3市民负担比较
如果用每年每户家庭垃圾费支出占每年每户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作为市民垃圾费支出负担的度量指标,可以发现2006年福州市市民的垃圾费支出负担高于1999年的台北市(实施随袋收费前),更高于2004年的台北市(实施随袋收费后),见表2。
表2福州市和台北市家庭垃圾费支出负担比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一般垃圾处理费占居民家庭收入的0.3%左右、不超过0.5%[6],那么以福州市2006年每户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测算,常住人口垃圾处理费不超过11元/(户•月)是比较合适的。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垃圾收费从量制在环境效益与公平方面优于定额制,可以使家庭垃圾费支出大大下降,有利于减轻市民经济负担,而且人们担心的非法丢弃垃圾行为其实并不多。
目前福州市垃圾收费水平低于国外经验水平,福州市的垃圾处理费还有适度提高的空间。但其垃圾费收缴率目前还不高,收费方式有待改进。
4.2建议
根据以上结论与福建省把建设生态省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作为战略目标的实际情况,垃圾收费从量制应成为福建省各城市垃圾收费制度未来发展的目标。为此,目前还在实行定额制的各城市应逐步出台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实施从量制时必需的配套政策,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人们排放垃圾付费意识,为实施从量制打下基础。近期垃圾费征收方式可改为随水费征收。征收标准可以维持定额制不变,但如果采用水消费系数法来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成本将大大降低。另外,福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近期若提高,常住人口不应超过11元/(户•月)。
参考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EB/OL].[2008-05-09].http://www.fujian.gov.cn/zwgk/zxwj/szfwj/200805/t20080521_71025.htm.
[2]丁纯.生活垃圾收费制度的国际经验与借鉴[J].财经论丛,2007(4):7-13.
[3]福州市统计局.2001年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07-09-11].http://www.fzswdx.gov.cn/tsg/frame_a/ReadNews.aspx?web-num=110&rec_id=6204.
[4]李萍.环卫工人一天清运3000多吨垃圾[N].福州日报,2007-08-20(3).
[5]陈娟.我市拟提高垃圾处理费从原有每户每月6元提至9元[N].福州晚报,2008-03-21(1).
[6]莫罹.城镇生活垃圾处置费收费政策评估过程中的一些思考:以重庆市涪陵区为例[J].城乡建设,2006(11):68-69.



来源:环境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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