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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运者的交易关系
垃圾的收运过程是静脉过程的起点。围绕收运业者的交易关系如图1所示。一般地,在静脉市场,收运者从排放者处收取垃圾的同时获得处理费,获得形式包括以补贴形式间接获得,或以向排放者收取排放费的形式直接获得。在垃圾的再利用价值较大时,也存在付费收取垃圾的可能,此时垃圾表现为再生资源或可再生物。
图1收运者的市场关系
垃圾经收运者收运后向其他静脉其他经营主体转移的过程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形式,一是销售的形式,一是支付处理费用(即收运者的排放费)的形式。采用那种方式,取决于垃圾再利用价值的大小。当再利用价值较大时,收运者必然要求参与其收益的分配,以销售形式转让垃圾;反之,当再利用价值很小或没有再利用价值时,以支付处理费形式转让垃圾。
二、收运者的收入和成本
1.收入项目
(1)单位处理费(F1)1……收运者以收取处理费形式获得垃圾时收取的单位处理费收入,相当于销售垃圾收运服务的价格;当收取对象是不可再生物时,F1>0;当收取对象是再生资源时,F1=0当收取对象是可再生物时,F1可能大于0也可能等于0。
(2)单位销售收入(S12)……收运者以销售形式向再生处理者转让可再生物获得的单位收入,S12>0;当收运者以支付处理费形式转让可再生物时不存在S12(即S12=0)。
(3)单位销售收入(S14)……向再生资源经营者销售再生资源的单位收入,S14>0。
在收运量(Q1)一定的情况下,收运者可能获得的收入包括(F1×Q1)、(S12×Q1)和(S14×Q1)。在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前提下,处理费收入和销售收入都与收运量(Q1)成正比,所以单位处理费(F1)和单位销售收入(S12、S14)即相应项目的边际收入。收运数量(Q1)的单位可能是重量或运输车次,也可能是体积或个数(下述分析与此相同)。
2.成本项目
(1)可变成本(VC1)
①单位收购成本(B1)……收运者以收购形式获得垃圾时支付的单位收购价格;当收取对象是再生资源时,B1>0,当收取对象是不可再生物时不存在B1(即B1=0)当收取对象是可再生物时,F1可能等于0,也可能大于0,但F1、B1不同时大于0,即如果F1=0,则B1>0,如果F1>0,则B1=0。
②单位处置成本(D12)……收运者以支付处理费形式向再生处理者转让可再生物时支付的单位处理费;当存在销售收入S12(即S12>0)时,D12=0。
③单位处置成本(D13)……向最终处置者排放垃圾时根据排放量支付的单位处理费。
④单位搬运成本(T1)……单位垃圾搬运过程的车辆燃料费(与距离、重量成正比)和通行费(路桥费)等。
⑤单位保管成本(K1)……单位垃圾的储存和保管费用。
(2)固定成本(FC1)
①工资;②土地、建筑物的租赁费用(办公室、仓库等);③车辆、机器设备的折旧费用;④通信费用;⑤支付利息的费用;⑥其他的一般性管理费用。当收运者收运的对象是不可再生物时,可变成本为:(D13+T1+K1)×Q1;当收运者收运的对象是再生资源时,可变成本为:(B1+T1+K1)×Q1;当收运对象是可再生物时,可变成本可能包括(B1×Q1)、(D12×Q1)和[(T1+K1)×Q1]。
由于可变成本随处理量(Q1)成比例的增加,所以单位购买成本(B1)、单位处置成本(D12或D13)、单位搬运成本(T1)及单位保管成本(K1)即相应项目的边际成本。
[T1+K1+Q1]即所谓的物流成本,对收运者而言,是其主要成本之一。但由于静脉产业主体在选址上的特殊性,如焚烧厂、掩埋场必须远离城市等,使的运输的距离的变化缺乏弹性,也使得物流成本的可变弹性不大。因此一下的分析中,仅将物流成本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考虑,而不作为影响静脉产业各主体间关系的主要因素,故而不区分不同的静脉产业主体的物流成本的差异(下同)。
三、收运者的经营分析
根据垃圾属性的不同,收运者的经营状况存在一下三种不同的形式:
1.再生资源的情况
当收运者收运的对象为再生资源时,收运者以收购的形式获得垃圾,以销售的形式转让垃圾。此时收运者的收入为(S14×Q1),成本为[(B1+T1+K1)×Q1+FC1]。收运者实现持续经营的条件为:
式1中AFC1表示平均固定成本。此时收运者每单位收运量获得的平均利润(AP1)为:
AP1=S14-(B1+T1+K1+AFC1)(式2)
当AP1=0时(即盈亏平衡点),
S14-B1=T1+K1+AFC1(式3)
式3表示,当单位物流成本和平均固定成本一定时,收运者的收益取决于再生资源的购销差额。在排放者将再生资源直接销售给再生资源经营者时,排放者也可视为特殊的“收运者”,其购买成本(B1*)和平均固定成本(AFC1*)为0,则其平均利润(AP1*)可以表示为:
AP*1=S14*-(T*1+K*1)(式4)
式4中,S14*表示排放者直接将再生资源销售给再生资源经营者时的价格,在同一市场上,S14*=S14;(T*1+K*1)表示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单位物流成本支出。排放者将再生资源直接销售给再生资源经营者的条件为,即
AP1*>B1。S14*-(T1*+K1*)≥B1>0(式5)
式5表示,虽然支付了一定的物流成本,但由于可以获得更大的经济收益,排放者将选择直接向再生资源经营者销售。当物流成本较大,使S14*-(ST1*+K1*)<B1时,排放者将选择向收运者销售。而收运者由于存在规模效应(T1+K1+AFC1<T1*+K1*),此时即使支付一定的收购成本(B1),依然能够获得足够的经济收益。由此可见,当存在合理的再生资源价格(S14或S14*)时,收运者是可以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的。
在我国的现实当中,很多城市“拾荒大军”的出现印证了式3和式4所描述的事实。
拾荒行为是一种完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的静脉活动。拾荒者基本是分散的个人行为,没有固定成本支出或固定成本支出很小,因此其全部成本可以用可变成本——即从事拾荒活动的机会成本表示。由于从事拾荒活动的人员多来自于农村富余劳动力,其机会成本是很低的。同时由于拾荒取得的可再生物或再生资源可以获得高于其机会成本的经济收益,因此拾荒行为得以在全国各地迅速发展,以至于被冠以“大军”大称号。
2.不可再生物的情况
当收运者收运的对象为不可再生物时,收取垃圾时获得垃圾处理费,将垃圾转让给最终处置者时支付处理费用。在这种情况下,收运者的处理费收入为(F1×Q1),成本为[D13+T1+K1]×Q1+FC1。收运者实现持续经营的条件为:
F1×Q1≥(D13+T1+K1)×Q1+FC1F1≥D13+T1+K1+AFC1
此时收运者每单位回收量获得的平均利润(AP1)可以表示为:
AP1=F1-(D13+T1+K1+AFC1)(式6)
当AP1=0时(即盈亏平衡点),
F1-D13=T1+K1+AFC1(式7)
式7表示在平均固定成本和物流成本一定的情况下,能否维持收运者的运营,将取决于排放费收入和处置成本的关系。
在处置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排放费收入直接决定了收运者的经营状况。但在处置成本存在可选空间时,收运者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将选择处置成本最小的方式,从而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可再生物的情况
当收运的对象为可再生物时,收运者存在收取处理费和支付收购费用两种获得垃圾的方式,同时也有收取销售收入和支付处理费两种转让方式,可再生物获得与转让不同形式的组合方式如下表所示。
其中组合3的情况不存在,组合1与组合2的情况分类等价于不可再生物和再生资源的经营状况,因此这里仅对组合3的情况进行分析。
表 收运者获得和转让可在生物不同形式的组合
在组合3的情况下,收运者获得的收入为[(F1+S14)×Q1],成本为[(T1+K1)×Q1+FC1],收运者实现持续经营的条件为:
(F1+S14)×Q1≥(T1+K1)×Q1+FC1F1+S14≥T1+K1+AFC1
此时收运者每单位收运量获得的平均利润(AP1)为:
AP1=(F1+S14)-(T1+K1+AFC1)(式8)
当AP1=0时(盈亏平衡点),
F1+S14=T1+K1+AFC1(式9)
式9表示此时收运者的经济收益来源有两个,一是收取的排放费,一是可再生物的销售收入。可再生物的销售收入与可再生物所能获得的再生资源的价值相关,且获得的再生资源的价值越大,销售可再生物获得的收入也可能越大。
当可再生物的销售收入足够大时(即S12>T1+K1+AFC1),即使不需要收取排放费,回收产业者同样可以进行积极的经营活动。此时即为表1中组合4的情况,与收运对象是再生资源时的经营状况相同。当可再生物不能获得销售收时(即S12=0)时,向排放者收取的处理费是收运者的惟一经济来源。此时转让可再生物需要支付处理费用,即为表1中组合1的情况,与收取对象是不可在生物时的经营状况相同。
四、结论
综合前文的分析,静脉产业各经营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资金流如图2所示。其中再生资源的交易关系,表现为静脉产业经营主体前后两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关系,而垃圾处置服务的交易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交易关系,也可能是间接的交易关系。间接的交易关系主要表现为各经营主体以“补贴”的形式获得处理费。
图2静脉产业的经营关系示意图
在排放者直接向收运者支付处理费的情况下,图中的关系是成立。有必要说明的是当排放者间接支付处理费的情况,即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收取排放费、向最终处置者或再生处理者支付处置费的情况。此时城市环卫管理部门是排放者与静脉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中介,既代表经营主体向排放者收取排放费,又代表排放者向静脉产业经营主体支付处理费。此时补贴的支付可以视为排放者以“集体”的形式分别购买静脉服务。
由上述分析可知,静脉产业经济收益的来源包括处理费收入和再生资源销售收入。只要其经济收益能够得到保证,静脉产业就能得到发展。
注释:文中符号的下标,1代表收运者,2代表再生处理者,3代表最终处置者,4代表再生资源经营者;下标为两位时,表示数字所分别代表的静脉产业经营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注:“特殊收运者”以上标“*”表示。
参考文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