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清运、处理,环境卫生设施制作、建造与销售,社会保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道路清洁、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城市垃圾清运服务,道路卫生保洁清扫、清运服务,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建筑物清洁服务,清洁用品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渗滤液收集、运输、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垃圾清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市道路(不含快速路)、公共广场、20米以内(单跨跨度)桥梁、水厂、污水处理厂、液化气站、垃圾转运站、预制构件加工生产(不含预制板)
城乡垃圾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垃圾清运服务;绿化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垃圾清理、清运;水面垃圾收集、清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卫生保洁、管道疏通、垃圾收集及转运服务,园林绿化及养护(以上范围需经许可或资质经营的,须凭许可证或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垃圾清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市城市建成区以外(北环路以北、南环路以南、东二环路以东)和各镇辖区所有行政村及镇驻地范围内的环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及垃圾分拣、分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活垃圾清运、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城区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城区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固体废物收集、转运及处理处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受市建委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行使丹东市环境卫生和环卫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职能;负责全市环境卫生日常考评职责;承担丹东市除融雪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社会除融雪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担负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置,旱厕清掏清运及处理,环卫设施保洁,市区主要干道的夏季洒水降尘和冬季除融雪等生产服务的管理。
负责城区十一纬路以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清运管理任务。
城区生活垃圾压缩转运、无害化处理及对垃圾渗滤液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