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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或许是来源于法国画家米勒《拾穗者》的启示,有人为这群生活在城市的边缘、无固定生活来源、亦无劳动雇用关系靠从城市生活垃圾中拣选或向城市居民低价收购能够换取货币以维持拮据生活的城市边缘居民取了这个雅致的名称。这个“不足挂齿”的职业群体,每天背着蛇皮袋游走于大街小巷、社区楼道、城市垃圾中转站或垃圾集中倾倒点。在普通人眼里,他们是肮脏的一群,是“都市边缘人”。但拾荒者在拾荒过程中,除了为其生存获得微薄的收入外,为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提供一条省钱,便捷,有效的方法。诚如凡夫唐先生所言:“那些拾荒者弯腰捡垃圾的姿态,可以看作是一个鞠躬,向地上的垃圾鞠躬,事实上是向劳动鞠躬……”是在向资源鞠躬,向大自然的馈赠鞠躬。
1城市拾荒者之于循环经济的意义
1.1促进城市垃圾资源化
垃圾是伴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而产生的,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生产的迅速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城市垃圾的产量逐年增多,我国城市垃圾年产量已超过1亿多吨,并且每年以8%~10%的比例增长。我国历年垃圾的堆存量已达60多亿吨,占用上地面积超过5亿平方米,我们生活的城市已处在垃圾的包围之中。而且大多数城市的垃圾是混合收集、简单填埋,严重污染生态环境。据有关专家研究,我国垃圾隐藏着巨大的财富,通过分类收集、资源化处理、每年能创造250多亿元的再生资源。垃圾不仅造成公害,更是资源的巨大浪费。“我国每年年产1.5亿吨的城市垃圾中,被丢弃的“可再生资源”价值高达250亿元”。“划分的就是资源,混合的就是垃圾”。以北京市为例,该市日产垃圾13000吨,全年生产495万吨,而且每年将以8%的速度递增,根据北京市社科院的调查估计,北京大约有10万人在捡破烂,另外还有20万人从事着废品回收,每年能从北京捡走30亿元。“城市垃圾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它含有许多可综合利用的物质和能源。若能回收垃圾并将其资源化,不仅可减少垃圾对城市环境的影响,还可为城市的发展提供资源。”但目前“垃圾填埋处理的比例超过85%,消耗了大量土地资源”。而城市的拾荒者在社会消费的终端以微薄的力量为资源循环利用做最后的努力。
1.2促进城市垃圾减量化
根据热力学第一法则—能量保存法则,“在一定封闭的系统内,能量无论如何运动,其总量经常保持一定。”即:“被投入某系统的物质,其存在形态无论如何变化,绝不会消灭”,“物质即使变成废弃物,也决不会消灭”。“环境的对策,就是致力于杜绝废弃物”虽然,“作用于废弃物处理的再利用,只要以封闭的地球为前提,依据物质保存法则,从总体来看,对改善环境完全没有作用”。但是提高废弃物的回收循环利用率在局部的环保意义仍是不可估量的。我国城市生活垃圾较常使用填埋、焚烧和堆肥处理等方法处理。填埋废弃物处理是其主要方式,但过多流向垃圾填埋场的废弃物有可能导致地下水污染、气体排放、甲烷气体的聚集和爆炸的风险,以及造成临近地区的不舒适。同时减少了一些正在成为“垃圾的集中倾倒地带”的角落。城市拾荒者的拾荒行为直接减少流向垃圾填埋场的废弃物的数量,即利用拾荒者经济行为外部性的正效应能够为我们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提供最大化的减量化处理。
1.3减少城市垃圾处理费用的支出
在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成本一直被作为社会公益事业由政府一家包揽或承担主要出资,虽然向垃圾排放者征收一定的处理费,如向城市居民征收生活垃圾清理费,及城市垃圾处理的实际成本,也仅仅是杯水车薪。据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张悦所言:"1座日处理能力为1000吨的填埋场,需投资2~3亿元,每吨垃圾处理成本(含投资成本)达60~80元。”“日处理1000吨垃圾焚烧工程需投资4~6亿元,平均每吨垃圾处理成本超过150元。”同时由于“我国生活垃圾的发热量低,约为发达国家的1/3,并不适合焚烧,垃圾加煤焚烧是无奈之举。”而一些垃圾焚烧厂过量加煤,实际演变成“小火电”项目;焚烧产生的飞灰未作妥善处置。按照环保要求,飞灰由于含有超量有毒有害物质,应按危险废物处置,处置成本高达每吨1500元,即每吨垃圾处理成本又要增加数十元到上百元。高昂的处理成本使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陷入了困境,基于拾荒者对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的事实,在现实中减少垃圾处理成本也是不争的事实。
谋求高效低成本的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办法是各地各界政府相关部门孜孜以求的目标,但是由于对拾荒者褒贬不一的态度阻碍了我们对拾荒者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正面效应的认可和充分利用。因此,扭转我们对拾荒者的态度将是我们谋求高效低成本地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以期实现城市循环经济目标的前提。
2社会各界对拾荒者的态度
2.1政府管理者对拾荒者的态度
“整治”、“整编”、“收费”、“组织化管理”、“持证上岗”、“培训”等命令式控制模式由各地政府管理者不间断探讨和尝试着,以至为“求取城市拾荒者管理‘真经’,女政协委员当一个多月‘拾荒者’,可以说我国城市政府管理者从来就没有放弃尝试对城市拾荒者进行控制性管理。但实际的效果大多却是“吓跑了拾荒者”,留下了城市垃圾。笔者也承认城市拾荒者确实是“美丽”城市的不和谐因素,影响市容;拣来垃圾不规范堆放在局部造成二次污染;功利的拣选放任没有“价值”垃圾;大量“城市游民”增强了是城市的不稳定因素。同时笔者以为,正如环境问题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经济人活动的外部性造成的,拾荒者作为一个理性的经济人,在其追逐利益的过程中是不可能不产生外部性问题的,但是城市管理者关注的应该是拾荒者外部性的正效应与负效应之间的比值,而不是仅仅其外部性的负效应的绝对值。
2.2城市居民对拾荒者的态度
或许没有城市拾荒者,我们仍能平安而舒适的生活在城市里,只是应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门缴纳更多垃圾处理费用而已,但是环境保护要求我们尽可能的进行全社会、甚至全人类的整体思维,不能仅孤立地进行城市居民个体片面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同时,与拾荒者“交易”能够实现城市居民与拾荒者之间的双赢,为城市居民提供生活的便利。庆幸的是伴随着城市居民认识的深入,城市居民由排斥、鄙夷到逐渐接纳拾荒者、肯定拾荒者之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意义,以及认为“拾荒者也是一种职业”。
2.3学界对拾荒者的态度
学者们根据各自的理解与研究角度对拾荒者提出众说纷纭的观点。如:复旦大学胡守钧教授认为:“拾荒问题历来是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应“实施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为拾荒设立了进入门槛”,同时“政府应有相应投入”,建立“相应的配套扶持体系”,以实施“企业化运作”。而法学界基于对政府管制持反对态度,对拾荒者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积极意义予以肯定。如:浙江大学朱新力教授认为:“政府无权管制拾荒市场,政府职能,只是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权力对拾荒进行控制。政府对拾荒进行管理,实际上是属于一种管制行为。目前,没有法律说公众拾荒是不合法的行为,拾荒是个人的权利,只要不偷盗,不违法乱纪,不捡拾一些禁拾的公共设施之类的东西,就是正当的行为,政府是无权进行干涉的。对拾荒进行规范管制,实际上也是一种强制行为,企图通过行政执法的权力达到控制目的,这是不可行的。至于将拾荒业进行市场化运作,我觉得没这个必要,如果拾荒真的有利可图,相信老早就实施了。”又如:郭素荣与陈宗团先生从我国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角度肯定拾荒者存在作用和意义。笔者基本赞同法学界的观点,在下文尝试进行有益的补充。
3笔者对拾荒者的态度
3.1关于城市管理者对拾荒者管制与积极引导问题
笔者以为,存在就有其合理性,城市拾荒者是一个低收益且不稳定的职业,是城市弱势群体最后的自立生存行为,劳动自助应该得到鼓励和彰显,而且伴随者新闻媒介关于拾荒者行业“暴利”的宣传,越来越多的城市边缘人进入这个行业,同时居民对生活废品经济价值认识逐步提高,直接抛荒行为的减少。正如“破烂大王”王惟平先生的分析,中国广大的拾荒者将面临两种未来:“一种就是中国节约型社会的推行是一个长期的任务,可能垃圾当中可回收利用物会越来越少,所以他们赖以生存的资源也会越来越少了,另一种是经过媒体大肆宣传之后,有大量带有淘金梦想的人会大量的加入,这又会导致他们面临更加残酷、激烈的竞争,粥少僧多是他们最害怕的事。”在此意义上、拾荒者出现与存在是一个历史范畴,或许伴随着城市居民循环经济意识的提高,拾荒者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或者伴随着进入该行业人口的增多,竞争的日益白热化,不少拾荒者也会退出历史舞台,而竞争的胜利者可能就不再以单个拾荒者个体形式予以存在。故笔者以为,在此前提下,城市管理者的“控制”甚至“消灭”就没有太多可以探讨和尝试的意义,而是应该在现阶段,对拾荒者之于城市循环经济外部正效应予以肯定的前提下放弃传统“堵”的方法,积极引导,对拾荒者的外部负效应进行合环境保护目的性的“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