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重视垃圾填埋场建设中的地下水问题
卫生填埋、焚烧、堆肥是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几种常见方法。其中,卫生填埋是生活垃圾的主要处理方式。《“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指出,2015年填埋处置占我国垃圾处理方式的66%,在广大西部省份这一比例高达90%以上,后期垃圾焚烧产生的炉渣也要进入填埋场。所以,生活垃圾填埋场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垃圾处理设施。
但是,填埋场在运行过程中会对周围环境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如恶臭、病原微生物、扬尘以及防渗系统破坏后渗滤液扩散污染等问题。填埋场渗滤液是一种成分非常复杂的高浓度有机废水,尤其是在我国尚未广泛推行垃圾分类的情况下,各地垃圾渗滤液成分差异很大,不少地区渗滤液中检出致癌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
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各地存在许多非正规填埋场。这些填埋场没有合格的防渗层,渗滤液首先进入地下水污染含水层,污染物随着地下水的渗流,对下游周边的土壤、地表水体造成污染。
地下水是垃圾填埋场建设中一个重要工程安全要素
基于填埋场的环境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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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垃圾分类,如何调动居民积极性
垃圾综合治理是超大型城市必须直面而且要下大决心解决的重大课题。其中,垃圾分类的作用日益受到各方重视。但现实中,推行垃圾分类并不容易。在很多成功推行垃圾分类的国家或地区,几乎都曾经历过异常艰苦的“垃圾战争”。例如,瑞典在培养国民垃圾分类意识上足足花了一代人的时间。
从理性的角度来看,城市基层治理中,居民大致可以分为四种类型:破坏者、搭便车者、利益相关者、积极行动者。一些社区的垃圾分类以失败告终,根本原因在于积极行动者的缺席。那么,如何让居民成为推进垃圾分类的积极行动者?
三个重要的治理逻辑
垃圾分类不只是一个生态议题,而且是一个重要的治理议题。在多重复杂的垃圾治理之路上,有三种治理逻辑尤为重要:
一是政府干预逻辑。政府干预是垃圾成功分类的重要前提。由于垃圾分类行为个体“成本—收益”的模糊性和不对等性,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垃圾分类行为难以形成,因而需要借助政府干预理论考察政府行为对民众垃圾分类行为的影响。在韩国和不少西方国家,垃圾治理的基本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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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让环卫工倒在“黎明前的黑暗”
据哈尔滨市公安局最新通报:12月22日4时40分许,在哈尔滨市二环桥桥面上,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死伤者均为环卫工人。目前,肇事驾驶员李某已被警方控制。经初步调查,李某为醉驾,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关于醉驾,交警部门与媒体已说得够多了。但仍有人以身试法,从根本上讲,还是未能绷紧安全意识这根弦,无法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相反,一些人却在如何逃避检查上想尽了办法,比如“摸清”查酒驾的大致时间、路段,或者在酒精含量问题上“做文章”,他们意识不到这些伎俩只会害人害己。从这个意义上讲,相关部门既要对安全意识教育常抓不懈,也要加大对酒驾、醉驾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此次惨剧也让我们揪心另一个问题:环卫工的安全。环卫工是一个生存状况常被忽略的群体,也是维护城市清洁的一线工作者。囿于工作需要,他们几乎时时要与飞驰的车辆擦肩而过,安全隐患很大。环卫工死伤新闻时有发生,其属于高危行业已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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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用经济杠杆调节垃圾处置机制
近年来,随着城市人口的增长,生活垃圾量不断增加,而与之相匹配的处理处置设施及场所却严重不足,构成了各地当前垃圾处理的困局。
同时,伴随着生活垃圾产生量的持续增加,垃圾填埋量也在持续增长,垃圾渗滤液继续积存下去将积重难返,无论是垃圾处理负载能力还是垃圾处理厂周边环境都将面临极大风险。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周边环境综合整治,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已是迫在眉睫。
但是,在调研中笔者发现,目前部分地区对建立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机制缺乏认识,思维还停留在老观念上。某县在把垃圾送去垃圾处理场集中处理后,还认为垃圾处理场应该给他们补偿。实际上,现在的垃圾送处理场后直接焚烧处理,已经不允许再从垃圾中分拣所谓的“宝”。
同时,当前企事业单位垃圾处理收费率相对较高,但个人家庭垃圾处理收费率过低。比如,山东省济南市各区垃圾处理平均收费率仅60%左右,垃圾收集、运输及终端处理全过程严重收不抵支,加大了市区财政负担。从目前的运行机制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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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厕建设莫忘“儿童友好型”
厕所不仅是人们日常生活必备的设施,还是一个地方文明程度的标志。厕所设施水平的提高,与人民生活的关系最直接最现实,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件大实事,政府应该着力去抓好。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经过坚持不懈的“厕所革命”,“如厕难”这件群众关注度极高的“小事”,在不少城市已经得到显著改善,给人们带来更多获得感、幸福感,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儿童由于身高的限制,男童往往够不着为成人设置的高高的便池,儿童够不着适合成人高度的洗手盆,因此在公厕如厕成为家长担心、儿童揪心的问题,公厕对儿童显得不够“友好”。由于落后观念的影响,虽然在新建商圈的部分公厕注意到了儿童如厕的问题,专设儿童便池、儿童洗手盆,但仍有大量的公厕未设置儿童如厕的相关设施。以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我们完全有能力全面推动建设“儿童友好型”公厕,提高公共空间的生活质量,提升我们的文明程度。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补充完善公厕设施标准和卫生管理相关条例,把“儿童友好型”公厕理念贯彻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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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公厕运营的“以商养厕”模式
近年来,随着环卫市场化步伐不断加快和公厕革命的持续深入,大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公厕也统一打包交由环卫企业进行运营,托管服务费多采用固定价格的方式,每座公厕从数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
毋庸置疑,市场化托管大幅提高了公厕的服务质量,改善了如厕体验并满足多样化需求。公厕是公益性服务,本身不创造任何价值,完全由政府财政承担,不菲的托管费用无疑加重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为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在公厕运营过程中引入商业化运营成为共识。“以商养厕”模式是较早提出并经过实践检验的一种理念,通过广告、铺位出租或其他商业形式获得收入,旨在以商业运营获得的利润完全覆盖运营成本,但最终因认可度、规模化等原因难以维系,但商业化尝试并没有因此而终止。
时至今日,在“以商养厕”理念的基础上发展出“以商补厕”的理念,即以商业化运营部分收益(20%-30%)冲抵部分托管费用,剩余部分收益(70%-80%)由托管服务方享有。该模式在不降低公厕原有服务水平的基础上,既减轻了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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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孟清:垃圾分类处理需要健全激励机制
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是利国利民的大事。但垃圾治理存在囚徒困境,每个人都希望垃圾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但每个人却都避开分类排放责任而选择混合排放,导致垃圾治理落入源头不分类和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现状。要想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处理,从垃圾源头混合排放、全量焚烧填埋处理状态过渡到源头分类排放和分类处理状态,需要建立健全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让推行垃圾分类的代价最小。
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必须具有说服性和强制性,意在促使公众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排放、促使政府自主自觉地选择垃圾分类处理,促成全社会协作一致。垃圾治理无法依靠自愿协作实现源头分类和后续分类处理,必须通过强制来促成协作。政府拥有实施强制的专有权力,应有效实施强制权力以减小推行垃圾分类的代价和抑制看客心理。但必须指出,说服先于强制,只有首先说服公众和政府官员达至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意愿,才能商定出强制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方式。
此外,推行垃圾分类处理的激励机制必须具有综合性,是由经济手段、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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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问题为导向根治垃圾围村现象
近日,海南省召开了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六大专项整治和美丽海南百镇千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其中明确提出,今年全省每个村庄配备至少一个以上垃圾收集箱,每个行政村配备至少一辆以上垃圾转运车辆,建立起“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模式。既有高成本的投入,又有系统化的处理,对农村垃圾如此从严整治的举措,折射出海南省维护农村环境洁净、优美的坚定态度,同时,也反映出农村垃圾治理的艰难不易。
当前不少乡村正面临着垃圾围村的尴尬,门前、池塘、沟渠、田野,白色垃圾随处可见,风来时迎风飞舞,雨来时污水横流,这些垃圾堆腐蚀着美丽乡村的优美肌体。正因此,政府部门才如此高度重视,不断加大整治力度。基于此,根治垃圾围村,首先要从认识上摆正态度,尤其是为政一方的党员干部,更要下大决心,从严整顿,不可治治停停,有始无终。
长期以来,农村垃圾之所以猖獗,归根结底,在于缺少一个出口。随着时代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呈几何级增长,许多物品买来时包装精美,可一旦不用,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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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垃圾分类要真抓实干
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是公认的破解“垃圾围城”困境的出路。“三化”之中,资源化是关键。但要实现垃圾资源化利用,前提是垃圾分类收集。
据有关资料记载,我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垃圾分类的国家之一。早在1957年,北京市就提出“城区分类收集垃圾”的构想。2000年,国家将北京、上海等地区确定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然而,十几年过去了,垃圾分类效果并不尽如人意。
垃圾分类为什么难?概言之,我国垃圾管理存在硬伤。
一是政府不够重视,没有下功夫真抓。许多城市虽然也强调垃圾分类,甚至开展了分类试点,但往往流于形式,推进力度明显不足。垃圾分类没有真正得到党政“一把手”的重视,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都不够。
二是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与经济发展阶段相脱节。在早年短缺经济时代,许多家庭是“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废旧物资以垃圾形式被弃置的很少。一些用过的啤酒瓶、酱油瓶、牛奶瓶、纸盒等,可以卖钱。在供销社体系的有力支撑下,废旧物资得到最大限度的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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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应广泛吸引社会参与
据报道,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2017年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工作计划,备受关注的《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将在今年6月正式提案,8月、10月、12月完成三次审议。
转眼间广州这一轮的垃圾分类进行了将近7年,成效肯定有,至少相关部门这回是真心诚意,决心也大,但终归离理想还有差距。或许有见于此,才希望通过立法的方式来进一步推进。
事实上这几年政府的规章倒也不少,比较重要的有《广州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理阶梯式计费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广州市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办法(试行)》、《广州市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管理办法》、《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工作指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作业规定》等等,此番立法,法律的层次显然更高,约束力和强制性也更大。
我认为立法有必要,但关键在可行性。这方面广州控烟条例是个教训,立法容易执法难,导致最后倡导的意义大于实际的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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