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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活垃圾焚烧二恶英污染现状及减排建议
二恶英类减排是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的重点和难点[1]。而在《中国二恶英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减排控制的战略研究》(2004)中,废物焚烧被确定为中国二恶英减排6大重点控制行业之一。而且,随着这几年我国垃圾焚烧厂大量建设以及公众环保意识、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国家环境管理的日趋严格,垃圾焚烧行业二恶英污染问题受到全社会的关注。本文首先分析我国垃圾焚烧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以及部分焚烧厂二恶英排放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生活垃圾焚烧二恶英污染防治和减排的建议。1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现状与发展趋势1.1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近几年发展迅猛,由2001—2008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与焚烧所占无害化处理的比例[2](见图1、图2)可以看出,垃圾焚烧量由2001年的0.49万t/d增加到2008年的5.16万t/d,增加了10倍多;我国当前生活垃圾焚烧的比例已经超过16%。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产生量的增大和热值的提高,国内越来越多的城市计划采用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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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垃圾焚烧厂汞的分布特征与大气汞排放因子研究
重金属汞由于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易迁移性以及强毒性,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是全球关注的环境污染物。垃圾焚烧大气汞排放量占全球人为源大气汞排放总量的8%左右,而我国是全球垃圾焚烧大气汞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发展迅速,(2013年生活垃圾焚烧量为4633.7万t,2006~2013年焚烧量平均年增长率为22.2%),垃圾焚烧的汞污染问题不容忽视。为评估我国垃圾焚烧行业大气汞排放现状,王书肖等采用2.8g•t-1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汞排放因子估算了我国2003年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汞排放量为10.4t;UNEP报告则依据1.0g•t-1的大气汞排放因子算出了我国2005年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汞排放量为2.1t;Tian等采用1.4g•t-1的大气汞排放因子评估我国生活垃圾圾焚烧大气汞排放量由2003年的5.4t增至2010年的36.7t;Hu等通过垃圾中汞含量和污控设施的脱汞效率评估了我国不同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汞排放因子,得到我国2010年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汞的排放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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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垃圾焚烧厂运行和监管现状考察报告
  一、台湾垃圾处理整体简介  1、台湾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总体政策  (1)为推动垃圾处理以“焚烧为主、填埋为辅”的总体策略,环境保护部门1991年推动《垃圾焚烧厂工程计划》,辅助地方政府;1996年推动《鼓励社会资本建设营运垃圾焚烧厂推动方案》。  (2)垃圾焚烧厂竣工后,为确保各运营设施维持良好的运行效果,主管部门环境署每年办理核查与评审工作,鼓励各运行企业强化与提升运行与技术改造。  (3)为最大限度的不再成为邻避设施,要求焚烧厂管理朝节能减排、环境绿化与环境教育场所的方向发展。  2、垃圾处理填埋逐渐改变为焚烧为主;固废资源与厨余回收率逐年上升  3、垃圾焚烧厂建设与运营情况  (1)运营厂个数:24座  (2)运营模式:公有公营---5座;公有民营---16座;民有民营---3座  (3)设计垃圾处理量:24650吨/天;年处理生活垃圾600万吨。  (4)总发电装机容量:558.5MW;占到全台湾总发电量的1.4%。  4、垃圾焚烧厂建设与运营情况说明  公有公营:由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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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一:《环境影响评价》
  接触过工程建设项目的人员都知道:一个新建项目能否最终上马,不仅需要足够的投资保证,而且必须要在开工前或正式投产前完成很多的“前期支撑文件”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复,以电力行业为例,这些“前期支撑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接入系统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下水环境影响专题》、《压覆矿床》、《地灾评估》、《军事批复》、《文物批复》、《航道批复》、《地震》、《消防》、《社会维稳》、《安全预评价》、《节能评估》、《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很多人都知道上述这些“前期支撑文件”必须要做,但并不了解为什么要做?如果不做行不行?  从今天开始,我们选择一些比较典型的“前期支撑文件”,来共同寻找其“做与不做”的依据和方式。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简称为“环评”)  建设项目《环评》的编制、完成并获得批复,这个工作程序首先来源于国家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摘录:  第十九条 编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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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烟气中酸性污染物的去除方法及技术经济比较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时,烟气中产生的产要污染物有酸性气体、烟尘、重金属等物质,不同的污染物需要装备不同的处理技术、工艺和设备。例如,针对烟气中产生的酸性气体,其主要成分由SOx(硫氧化物)、NOx(氮氧化物)、HCl(盐酸)等组成,其中NOx的去除原理为化学还原反应(SNCR或SCR技术);而SOx、HCl的去除原理为酸碱中和反应。本文重点介绍SOx、HCl的去除方法及工艺技术经济比较。  一.酸性气体SOx、HCl的来源及含量  生活垃圾焚烧烟气中的SOx主要由SO2构成,产生于原生垃圾中含硫化合物焚烧氧化所致(主要为有机硫,也有部分源于无机硫)。HCl来源于原生垃圾中的氯化物含量,如塑料、橡胶、皮革、纸张(氯漂白所致)、餐厨垃圾含氯农药残留、,厨余中的NaCl以及KCl等。与燃煤火力发电厂不同的是:垃圾焚烧烟气中SOx的含量很低,一般为200-800mg/Nm3,质量百分含量约为0.11%;而HCl的含量又较高,达200-1600mg/Nm3(在我国,由于塑料制品的大量应用,致使烟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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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垃圾发电行业SWOT分析
  一、优势  (1)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长期性和增长性  人们在城市中生产生活,每天都在制造和产生垃圾,只要人们产生垃圾,垃圾处理就长期存在。城市还处在发展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产生的垃圾量还处在增长期,还远没有达到稳定期。据预测,各城市可能在2020年人均垃圾量达到相对稳定期,平均每人日产1.4公斤左右。所以,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存在巨大的压力。  (2)垃圾处理量和资金缺口越来越大  城市的人口和人均垃圾产量都还处在增长期。据国家环保部统计,2014年全国261个大、中城市生活垃圾量达16148.81万吨,垃圾处理费用也随着垃圾量的增长而不断地增加,有的城市政府为垃圾处理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但还要继续投入巨资用于不断产生和增长的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资金缺乏的问题只会越来越严重,资金缺口将会越来越大。  (3)焚烧发电具有其他处理方式不可比拟的对垃圾资源较为彻底的回收利用优势  焚烧发电可以将垃圾中的有机成分和能量几乎全部转化为电能,并通过燃烧把垃圾中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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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四:《节能评估报告》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这也是我们从事建设项目必须要有“节能评估”论证的前提,其法律性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改后正式颁布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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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五:《安全预评价》
 2014年12月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三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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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二:《水资源论证报告》
  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成为了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有很多需要了解的“前期支撑文件”,涉及到取水和退水的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有没有不做的可能?本文就为你详细介绍: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二:《水资源论证报告》  涉及到取水和退水的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有没有不做的可能?  国家法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我们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梳理出关于“水资源”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这条法则从概念上确定了“水资源”所涵盖的范围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也就是说,如果建设项目取自于市政供水,就不在“水资源”涵盖的范围内。  针对“水资源”进行论证报告的编制依据,来自于国家于2015年修订并施行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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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三:《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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